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作者:黃進  頁數: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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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是我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研究”(項目批準號:2000ZDXM820007)的最終研究成果,該項目已于2008年結項,并被鑒定為“優(yōu)秀”。本書從2000年立項到最后出版成書,前后跨越了將近10年時間,主要原因在于項目主持人和課題組成員均承擔著繁重的教學、科研任務,不能集中精力來完成本項目,加上在申報本項目時未能充分考慮到完成項目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但不論如何,本書即將問世,作為項目主持人和本書的主編,我不能掩飾內心的喜悅,特寫數言為志。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人員、貨物、資金和服務的跨國流動日益頻繁,國際商事爭議數量日漸增多,并呈現出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因而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各種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內容概要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研究》內容包括:總論、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概述、國際商事爭議的概念、特點及類型、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機制、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專論、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訴訟機制研究、國際民商事訴訟的管轄權、國際民商事司法協(xié)助、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研究、概述、仲裁協(xié)議、仲裁員與仲裁庭、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國際及中國區(qū)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zhí)行……

作者簡介

黃進,1958年12月生,祖籍荊州松滋,生于湖北利川;1982年畢業(yè)于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1988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學者,德國薩爾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瑞士比較法研究院訪問學者,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國際法講習班學員。
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法學教授。曾先后任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及副校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仲裁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仲裁員、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ICSID)仲裁員、國際體育仲裁院雅典奧運會特別仲裁庭仲裁員、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副主席、湖北省法學會國際法研究會會長。
學術成果曾兩次獲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法學二等獎、湖北省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1991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家教委授予“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l995年中國法學會授予首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稱號,2000年獲寶鋼教育獎優(yōu)秀教師特等獎,2004年入選人事部等7部委批準的“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書籍目錄

第一篇 總論 第一章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概述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爭議的概念、特點及類型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機制第二篇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專論 第二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訴訟機制研究  第一節(jié) 國際民商事訴訟的管轄權  第二節(jié) 國際民商事司法協(xié)助   第三節(jié) 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第三章 國際商事仲裁機制研究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仲裁協(xié)議  第三節(jié) 仲裁員與仲裁庭  第四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第五節(jié) 國際及中國區(qū)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zhí)行 第四章 選擇性爭議解決機制(ADR)研究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ADR的發(fā)展概況  第三節(jié) ADR的程序結構  第四節(jié) 中國發(fā)展ADR的思考 第五章 國際商事調解機制研究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調解的含義及其類型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調解的本質特征及其程序比較優(yōu)勢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調解的協(xié)議  第四節(jié) 中國的國際商事調解:回顧與前瞻  第五節(jié) 結語 第六章 在線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第一節(jié) 網絡空間爭議和在線爭議解決方式的產生  第二節(jié) 在線仲裁  第三節(jié) 在線調解  第四節(jié) 其他在線爭議解決方式  第五節(jié) 結語第三篇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機制 第七章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第一節(jié) 關貿總協(xié)定的爭端解決制度與實踐  第二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第三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  ……

章節(jié)摘錄

一、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的含義前文已述,有交往就會有爭議。為了順利進行交往,人們必須解決彼此之間的糾紛。隨著人們相互間的交往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糾紛也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因而爭議的解決日益受到重視。一般說來,爭議的不同,爭議的解決方法也有所不同。如,對于刑事犯罪,現代各國禁止同態(tài)復仇和血親復仇,只能在刑事訴訟中依刑法處理;對于民商事爭議,各國通常都允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民商事訴訟不是唯一的選擇。生活中,某些爭議的解決還不在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國際爭議而言,情形亦復如此。比如,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爭端依照國際法必須和平解決,其方式包括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qū)域辦法,等等。而國際民商事爭議涉及的主要是私人,其解決方法不可能完全與此相同。不同領域的國際爭議的解決方法,反映了該領域內國際關系的發(fā)育程度。人類社會的秩序狀態(tài)是多層次的。相對于寶塔形的國內秩序而言,國際秩序是“平行式”或平面形的,國際爭端的解決通常是以主權者“平等協(xié)作”為條件。換言之,國際爭端的解決須得到國際法主體自身的同意。在當代,隨著經濟全球化及人權的國際保護得到普遍加強,這種狀況有所突破。但盡管如此,就其法律調整來說,國際關系和國內關系不可同日而語。國際私法規(guī)范的國際民商事秩序相對于國際法所調整的國際秩序來說,更多地表現為國內民商事關系的延伸,只是“涉外”而已,還沒有完全上升為國家之間的關系。因此,傳統(tǒng)上,國際民商事爭議雖是國際性的,但其解決多依賴于國內方法,如訴訟、仲裁、協(xié)商、和解、調解等,在有管轄權的國內法院提起訴訟常常是當事人可尋求的最后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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