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4 出版社:中國社科 作者:孫憲忠 編 頁數:317
前言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是經鄧小平等國家領導人批準于1978年建立的我國第一所人文和社會科學研究生院,其主要任務是培養(yǎng)人文和社會科學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1998年江澤民同志又題詞強調要“把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辦成一流的人文社會科學人才培養(yǎng)基地”。在黨中央的關懷和各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目前已擁有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哲學、法學、社會學、中國語言文學、歷史學等9個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68個博士學位授權點和78個碩士學位授權點以及自主設置碩士學位授權點5個、碩士專業(yè)學位2個,是目前我國人文和社會科學學科設置最完整的一所研究生院。建院以來,她已為國家培養(yǎng)出了一大批優(yōu)秀人才,其中絕大多數已成為各條戰(zhàn)線的骨干,有的已成長為國家高級干部,有的已成長為學術帶頭人。實踐證明,辦好研究生院,培養(yǎng)大批高素質人文和社會科學人才,不僅要有一流的導師和老師隊伍、豐富的圖書報刊資料、完善高效的后勤服務系統(tǒng),而且要有高質量的教材?! ?0多年來,圍繞研究生教學是否要有教材的問題,曾經有過爭論。隨著研究生教育的迅速發(fā)展,研究生的課程體系邁上了規(guī)范化軌道,故而教材建設也隨之提上議事日程。研究生院雖然一直重視教材建設,但由于主客觀條件限制,研究生教材建設未能跟上研究生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
內容概要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有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民法附從法、民法制定法與習慣法之分。從地位上看,民法屬于私法,是該領域的基本法?,F代民法經歷了漫長的歷史發(fā)展,并出現了若干優(yōu)秀的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它們分別影響了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形成拉丁法系和德國法系。我國近現代民法典的編纂從清末開始,并在舊中國頒布了仍在我國臺灣地區(qū)實施的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曾經經歷了三次民法典起草活動,但未成功。
作者簡介
孫憲忠,男,1957年生,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1990年獲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1995年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資助學者。在德國漢堡馬克斯—普郎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做博士后研究,研究領域為物權法、不動產法、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主任 歐洲聯盟法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授予“中國杰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5年獲德國學術交流基金會(DAAD)王寬誠(K.C.Wong)高級訪問學者資助,擔任德國明斯特(Muenster)大學客座教授 獲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資助。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南京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政法大學、澳門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負責多項國家研究項目,并參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關于民法典尤其是物權法的立法咨詢工作。已發(fā)表獨立專著六部合作專著十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志發(fā)表論文百余篇、譯文十余篇,在德國、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等發(fā)表論文十余篇。主要的學術努力是在民法基本理論尤其是民法總則方面進行重新整理和挖掘提升中國民法的人文主義本位價值,在中國物權法立法方面提出整體性制度設想和理論,在民法的立法技術方面重建科學主義法學尤其是潘德克頓法學。
書籍目錄
第章 民法的意義第節(jié) 民法的內涵 民法的概念二 民法的分類第二節(jié) 民法的地位 我國民法理論的共識二 市場經濟國家的認識第三節(jié) 民法的簡史 從羅馬法到歐洲大陸民法典二 近代民法的代表 三 近現代民法的三大原則 四 我國近現代民法的發(fā)展 思考題 第二章 民法的結構、淵源、原則及適用第節(jié) 民法的基本結構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民法結構二 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分析三 民法總則的般知識第二節(jié) 民法的淵源與原則 民法的淵源二 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節(jié) 民法的效力與適用 民法的效力二 民法的適用 思考題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權利體系第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界定二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三 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第二節(jié) 民事權利的體系 民事權利的本質二 民事權利的分類三 為權利而斗爭第三節(jié) 民事權利的變動 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喪失二 民事權利變動的原因:法律事實第四節(jié) 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民事權利的行使二 民事權利的保護思考題第四章 民事主體第節(jié) 民事主體的確定 民事主體的發(fā)展筒史與界定標準二 民事權利能力 三 民事行為能力 四 法律人格與權利能力 第二節(jié) 自然人() "自然人"的法律語義 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自然人的監(jiān)護制度 -五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六 自然人的住所、戶籍與身份證 第三節(jié) 自然人(二) 自然人的人身權與民法模式 二 自然人的般人格權 三 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 四 自然人的身份權第四節(jié)法人() 法人:擬制與現實二 法人的基本類型 三 法人的民事能力 四 法人的成立 五 法人的住所六 法人的分支機構第五節(jié)法人(二) 法人的機關二 法人的變更與消滅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四 非法人團體思考題第五章 民法上的物第節(jié)物的民法意義 物的基本含義二 物的范圍限定三 物的整體與部分第二節(jié)物的分類 動產與不動產二 主物與從物三 原物和孳息四 物的其他分類第三節(jié)與物相關的特殊客體:財產、企業(yè)、動物 財產和物的區(qū)分二 企業(yè)作為財產權利客體三 動物思考題第六章法律行為第節(jié)法律行為的界定 法律行為的意義二 法律行為的發(fā)展脈絡三 意思表示不自由第六節(jié)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的區(qū)別二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三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第七節(jié)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導論二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三 附期限法律行為四 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中期待權的保護第八節(jié) 法律行為的無效、可撤銷與效力未定 導論二 法律行為無效三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四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思考題第七章代理第節(jié)代理概論 代理的基本意義二 代理的構成要件三 代理的法律后果四 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第二節(jié)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二 代理權的行使三 代理權的消滅第j節(jié)代理的分類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二 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三 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四 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五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六 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七 主代理與復代理第四節(jié)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基本意義二 狹義無權代理三 表見代理思考題第八章 時間的民法意義第節(jié)期日與期間 期日二 期間第二節(jié) 時效 訴訟時效二 取得時效三 時效制度的立法模式思考題
章節(jié)摘錄
一 民法的概念 人與其他動物雖然都來自于自然,但是人與一般動物的最大區(qū)別,就是人的高度社會化的本質屬性:一個人生存一生,必將和他人一起從事各種社會活動,因而發(fā)生各種社會關系。人與人之間既然要一起從事各種社會活動,就首先需要在人際社會確定各種各樣的“游戲規(guī)則”,以提倡和鼓勵正當的行為,禁止甚至制裁不正當的行為。人際社會的“游戲規(guī)則”林林總總,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法律?! ?/pre>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