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薩維尼 頁數(shù):81 譯者:鄭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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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天地渺渺,眾生蕓蕓;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lǐng)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chuàng)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倍袊苋怂浴疤烊撕弦弧?,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xiàn)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xiàn)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tài)中存在發(fā)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tài)中生存發(fā)展成為可能。
內(nèi)容概要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系統(tǒng)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shù)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制有著特殊的關(guān)聯(lián)。事實上,當代中國內(nèi)地與臺灣地區(qū)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發(fā)展而來。當時采納了歐洲大陸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制和法學的發(fā)展還頗受德國法制和法學的影響,現(xiàn)今中國法制和法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后者有關(guān)聯(lián)。因而,中國法制建設(shè)和法學進步自然更容易從德國法制與法學中獲得啟發(fā)。此外,由于近代德國歷史法學派和學說匯纂學派對羅馬法和羅馬普通法的系統(tǒng)研究與整理,近現(xiàn)代德國法學形成并獲得了其本身獨有的特色,其豐富成熟的法律理論與教條,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紀我國法學與法制建設(shè)所迫切需要的。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弗里德里?!た枴ゑT·薩維尼 譯者:鄭永流 編者:(德國)艾里克·沃爾夫
書籍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翻譯凡例歷史法學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編者前言?、?1 實證法的產(chǎn)生?、?2 制定法與法經(jīng)(Rechtsbucher) Ⅱ 法學中的歷史學派?、蟆×_馬法的教育價值后記薩維尼的主要著作薩維尼研究文獻 不歷史法學派形象的變遷——1967年1月19日在卡爾斯魯厄法學研究會上的報告譯后記:周氏兄弟還是林紓嚴復?
章節(jié)摘錄
歷史法學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Ⅰ.2制定法與法經(jīng)(Rechtsbucher)真實的立法對民法的影響在具體部分并不少見,但這一影響的原因卻甚是不同。首先,既存法律的改變可能同樣是立法者有意為之,因為更高的政治目的要求這樣做。在今天,當非法律者們在談?wù)撔碌牧⒎ǖ男枰獣r,通常不過是指規(guī)定土地主的各種權(quán)利,這是其中最重要的例子之一。羅馬法的歷史也提供了這種情況的許多例子,少量來自自由共和時期,即奧古斯特治下的帕比安的尤利法甚為重要,而自基督教的諸帝以來,這種例子大量出現(xiàn)。這類制定法容易變成對法的徒勞無益的損害,且正好有必要極為節(jié)制這類制定法,這之于那種就教于歷史的人,是再明白不過的了。法的技術(shù)性一面,在制定法中僅僅對于形式,對于與整個其余法律的關(guān)聯(lián)是必需的,較之通常所想到的,這種關(guān)聯(lián)使立法的技術(shù)方面更加困難。立法對于民法的第二個方面的影響概無可擔憂之處,即單個的法律規(guī)范可能是有疑問的,或者據(jù)其本性,它們可能具有含糊的、不確定的范圍,例如取得所有的時效,相反,司法要求有非常清晰的界限。然而,在此,可能出現(xiàn)一種立法,這種立法有助于習慣,這種立法消除那種疑慮和種種不確定性,因而展現(xiàn)且完全維護真正的法,即民眾自身的意志。羅馬的典章為了這個目的建立了一個適宜的機構(gòu),這一機構(gòu)于各君主制國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存在。但是,當我們談?wù)摾缭诮裉煨枰话愕姆ǖ渲畷r,完全不考慮這些片面的影響。在此相反,更多地考慮到以下的問題。國家應當考察其共同的法律儲備,且使其變成書面的東西,以便這些典籍現(xiàn)在成為唯一的法律淵源。然而,所有其他的東西,即直到今天有效的,不再有效。首先可以問,之于這一法典,內(nèi)容應從何而來。根據(jù)上文所介紹的觀點,應更加強調(diào),不考慮既存的法,普適性的理性法應當決定其內(nèi)容。
后記
歷史法學派雖產(chǎn)自約200年前的異邦,卻早已成為中國法律學人理解法律的前見之一。惜這一前見多源于教科書和文章的一般介紹,少有歷史法學派的經(jīng)典可供研讀。然而,也許把胡果的《當代羅馬法制度》,薩維尼的《占有權(quán)》、《法律方法論》、《論當代立法和法學的使命》、《中世紀羅馬法史》、《當代羅馬法體系》,普赫塔的《習慣法》等統(tǒng)統(tǒng)譯成中文,可能反倒沒有那么多人樂于談?wù)摎v史法學派。依中國人喜“大道至簡”的思維傳統(tǒng),前弗萊堡大學著名法史學家艾里克·沃爾夫(EkWolf,1902—1977)的這一選編工作,可能還對中國讀者的口味。但尚不能大呼過癮,因為沃爾夫還是在讓薩維尼自己說“歷史法學派的基本思想”,并未弄出一本薩氏《論語》,薩維尼的德語雖雅,不少人讀起來仍會覺得不那么暢快。
編輯推薦
《歷史法學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為當代德國法學名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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