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飛躍司考輔導中心 編  頁數:157  字數:208000  

內容概要

盡管近年來司法考試命題有所改革,但是法條在司法考試中的重要地位是難以取代的。通過對歷年司考試題的分析,我們發(fā)現除法理學、法制史等純理論學科和個別部門法外(主要體現在國際法),90%以上的試題都有直接的法條依據,但是命題又絕不會停留在簡單的法條記憶層面,而是一種事實與法條的穿梭適用。因此,真正理解、參透法條并在做題時運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試成功的關鍵。    本書即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過關者實際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最實際有效的一種司法考試復習方法。    一、主體法與配套法條融會貫通    本書在保證司考法條完整性的基礎上,將與主體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等拆解,以〔關聯規(guī)定〕  的形式融入主體法中,使二者緊密結合,不僅方便查閱,更有助于理解記億。    二、深入分析、講解知識點    本書首先以〔導讀〕對各部門法的主要內容、司考側重點等作了簡要說明;再以〔??挤l歸類提示〕  歸納總結了2002年司法考試以來??嫉闹仉y條文;最后以〔命題點分析〕深入、透徹地剖析難記難理解、易混易錯知識點。從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條,提高復習效率。    三、典型習題  以練促記    在重難點法條后,附有〔題型運用〕,通過典型習題的考查方式幫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學活用,全面提升考試能力。    四、對于理論科目,以知識點為線索,穿插〔命題點分析〕、〔真題演練〕、〔題型運用〕等,幫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構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1993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guī)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    (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    (2004年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8月23日)

章節(jié)摘錄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

編輯推薦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特點是:考點+命題點分析+真題演練+快速記憶=順利過關。深入闡釋命題點;典型真題,以練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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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用來學習
  •   感覺還算可以,就是竟然沒有細目錄……找起法條來麻煩……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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