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457 字數(shù):749000
內(nèi)容概要
1.文本標準,內(nèi)容準確。本書收錄的法律文本全部出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等權威刊物,并經(jīng)反復校對審定,保證內(nèi)容的準確權威。
2.收錄全面,編排精細。本書收錄了憲法、國家法、社會法立法領域全部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釋及常用的行政法規(guī),并按照琺律性質(zhì)和相關部門職能劃分為三個大類、12個小類。在目錄編排上注重突出主體法的原則,并將各法律文件的公布時間、修改時間詳細列出,便于讀者知悉該法的修改過程。
3.附加條旨,便于查閱。本書對所有法律的條文都加注了條旨,意在用精煉的文字概括該條文的含義,可使讀者對法律的內(nèi)容一目了然,便于輕松理解和查閱條文內(nèi)容。
4.內(nèi)容最新,提供增補。書收錄的法律文件截至2011年2月。對于寄回書末《讀者意見反饋表》的讀者,可提供一次免費的最新法規(guī)增補服務,并可根據(jù)讀者需求,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不同資費標準的有償法規(guī)增補。
書籍目錄
一、憲法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12.4公布根據(jù)歷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4.1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3.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3.15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3.14公布)
二、國家法編
1.選舉、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7.1公布l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
修正2004.10.27第四次修正2010.3.14第五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
(1983.3.5公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1.6.10公布l996.10.2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1992.4.3公布2009.8.27第一次修正2010.10.28第二次修正)
2.國家機構組織
(1)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12.1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1989.4.4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1987.11.24公布2009.4.2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2006.8.27公布)
……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第一百一十條【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第一百一十一條【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城市和農(nóng)村按居民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diào)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qū)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diào)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第六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三條【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一百一十四條【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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