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3-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編
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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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天憲法 第1天經濟法 第3天刑法(一) 第4天刑法(二) 第5天刑法(三) 第6天刑事訴訟法(一) 第7天刑事訴訟法(二) 第8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 第9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二) 第10天民法(一) 第11天民法(二) 第12天民法(三) 第13天商法 第14天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一) 第15天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相關法條《刑訴法解釋》 第123條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機關已經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后,應當區(qū)別情形,在五日內責令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依法沒收保證金的被告人繼續(xù)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x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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