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0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梁志文 頁數:481 字數:384000
內容概要
借用創(chuàng)新經濟學的表述,《論專利公開》(作者:梁志文)的貢獻不是創(chuàng)造性破壞,而是累積性創(chuàng)新。
一直以來,公開與壟斷被認為是專利制度的基本特征。在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內,激勵專利公開理論或對價理論支持了專利公開制度的合法性。
傳統的解釋理論強調,專利制度的最終目的在于增進人類的知識積累,因而技術公開和壟斷激勵是專利法具有不相稱價值的對立目標。但是,對價理論存在難以克服的局限性,它已無法繼續(xù)為專利公開制度提供具有張力的解釋工具。加之,專利權保護強度的提升所導致的法律變革,使得實踐中專利公開制度實際上被架空。專利制度的公開功能在我國的專利理論研究中也備受冷落。
與專利公開制度及其背后的理論光輝逐漸逝去相伴隨,專利制度被批評為專利失靈或專利危機。盡管專利法被視為是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保障,批評者卻認為,當今的專利制度正在不斷制造垃圾專利和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從而阻礙和威脅創(chuàng)新活動?!皩@麑彶椴块T授予了越來越多的專利,但大多數屬于問題專利。這導致了大量的專利訴訟、浪費資源的專利叢林、反公地悲劇問題以及困擾人們的專利劫持等策略性行為?!比绾味蛇^專利危機,相關的專利理論百家齊放。雖然激勵創(chuàng)新屬于這些不同理論的政策共識,但毫無疑問,所有的專利理論都忽視了創(chuàng)新實踐的范式變遷和創(chuàng)新經濟學的新近發(fā)展。因此,運用創(chuàng)新理論來重新解釋專利制度,是一項饒有趣味且極富學術價值的理論研究。
依創(chuàng)新經濟學的理論,技術創(chuàng)新是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非線性過程,發(fā)明、發(fā)明商業(yè)化和技術擴散之間構成互為因果的作用鏈環(huán),形成了“創(chuàng)造性破壞過程”,給經濟系統帶來持續(xù)的革命性變化。而且,技術擴散被認為是技術創(chuàng)新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的根本來源。從創(chuàng)新理論來解釋專利制度,專利法應該在激勵發(fā)明、鼓勵發(fā)明的商業(yè)化和促進技術擴散三者之間進行適度平衡,而不應該厚此薄彼。專利公開制度是專利法促進技術擴散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論專利公開》主要論述專利公開制度和與專利公開有關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專利公開充分性條件,將提升專利申請案的質量;專利申請人公開與發(fā)明有關的現有技術也有助于專利授權質量的提高;專利權利信息的公示以及專利公開制度還將促進發(fā)明技術的擴散,以實現專利制度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目標。對于發(fā)展中國家而言,專利公開制度還有助于創(chuàng)新技術從發(fā)達國家向發(fā)展中國家的擴散。雖然可以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轉讓來實現創(chuàng)新技術的擴散,但這些技術擴散路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處于技術引進階段的發(fā)展中國家應該充分發(fā)揮專利公開制度促進技術擴散的作用。
鑒于上述基本觀點,《論專利公開》除緒論、結論之外,另以六章的篇幅來探討專利公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構成。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章試圖探析專利公開制度的理論基礎;第四、第五、第六章則具體分析專利公開制度的具體構成。
作者簡介
梁志文,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任教于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在(SSCI期刊)、《法學》《法律科學》《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政治與法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法令月刊》等刊物發(fā)表中英文學術論文80余篇。
書籍目錄
緒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問題解決的現有方案
三、本書的研究價值
四、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專利理論的傳統解釋
第一節(jié) 作為基本范疇的外部性理論
一、外部性內化的一般理論
二、發(fā)明外部性內化的產權理論和特殊權理論
三、發(fā)明外部性的博弈分析
四、基本結論
第二節(jié) 專利制度解釋的古典理論
一、自然權利理論
二、激勵發(fā)明理論
三、激勵專利公開理論
四、壟斷一報酬理論
第三節(jié) 專利制度解釋的當代理論
一、專利勘探權理論
二、專利拍賣理論
三、專利租金浪費理論
四、競爭創(chuàng)新理論與累積性創(chuàng)新理論
五、反公地悲劇理論和專利叢林理論
六、專利信號理論、專利組合理論與專利彩票理論
七、專利杠桿政策理論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專利制度解釋的創(chuàng)新理論
第一節(jié) 創(chuàng)新作為專利制度的公共政策
一、專利制度的政策目標
二、創(chuàng)新是不同專利理論的政策共識
三、創(chuàng)新經濟學中的創(chuàng)新理論
第二節(jié) 專利法促進創(chuàng)新過程的實現
一、傳統創(chuàng)新范式下的專利制度解釋
二、適用創(chuàng)新范式轉變的專利制度解釋
第三節(jié) 促進技術擴散的專利制度
一、技術擴散為專利實踐與理論所忽視
二、專利制度促進技術擴散的依據
三、專利制度促進技術擴散的渠道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專利公開的制度功能
第一節(jié) 對專利公開制度的質疑
第二節(jié) 專利公開制度促進技術擴散
一、專利公開制度的價值
二、強化公開功能不會導致商業(yè)秘密保護對專利制度的替代
三、促進專利公開的專利制度之協調
第三節(jié) 專利公開制度的具體功能
一、專利制度的信息傳播功能
二、專利制度的占有功能
三、專利制度的教導功能
第四節(jié) 專利公開功能的載體
一、專利文獻的屬性
二、作為技術文獻的專利文獻
三、作為法律文件的專利文獻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專利公開的制度比較
第一節(jié) 國際條約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一、TRIPS協議第29條
二、其他國際條約中的專利公開制度
三、歐洲專利法條約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第二節(jié) 主要國家專利法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一、美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二、英國專利法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三、日本專利法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四、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專利法上的專利公開制度
第三節(jié) 我國專利法中的專利公開制度
一、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公開制度
二、專利公開的典型案例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專利公開的充分性標準
第一節(jié) 公開充分性的組成條件
一、區(qū)分合理支持條件與可實施性條件
二、公開充分性的最佳模式條件
第二節(jié) 普通技術人員規(guī)則
一、專利法中不同的技術人員標準
二、技術人員不同于專利審查員
三、技術人員具有的知識結構和創(chuàng)造力
第三節(jié) 常規(guī)試驗規(guī)則
一、基本的判斷因素
二、可預測技術與不可預測技術的區(qū)分
第四節(jié) 合理支持規(guī)則
一、專利法上不同的合理支持規(guī)則
二、可實施性條件中的合理支持規(guī)則
三、書面描述條件中的合理支持規(guī)則
本章小結
第六章 與專利公開有關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jié) 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
一、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制度比較
二、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正當性
三、申請人現有技術披露義務的中國化
四、小結
第二節(jié) 申請人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義務
一、TRIPs協議下的遺傳資源披露
二、不同目標的遺傳資源披露
三、我國專利法上的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義務
第三節(jié) 專利權人的專利標示義務
一、我國專利法上的專利標示
二、比較法上的專利標示
三、我國專利法應采專利標示義務的立法模式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跋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專利拍賣理論 達菲教授從反思勘探權理論出發(fā),認為基奇教授將專利制度與勘探權制度相類比是不恰當的。他認為,發(fā)明競賽以3種方式浪費了專利租(patent rent): 其一,資源過快地被花費掉: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在最佳時機之前花費大量資源開發(fā)新技術;其二,復制性努力的浪費可能性:為獲取專利而競爭的公司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復制其他人的研究;其三,租金浪費還可因下述因素而產生:專利權因其保護范圍與保護期限均為有限,因而是不完全的產權制度。競爭導致專利授權更早,其保護期屆滿也早。如果競爭導致專利權的獲取是在發(fā)明成功商業(yè)化之前,那么,早期申請的專利權能給權利人進行發(fā)明商業(yè)化的時間就很短。因而,獲取專利權的競賽就變成了通過更快向公眾捐獻發(fā)明從而降低專利權人獲取租金的競賽。 前兩者作為租金浪費的私人成本也是社會成本,但第三種租金浪費等同于社會收益。專利競賽使得發(fā)明較快地進入公有領域,增強了創(chuàng)新的社會收益。依此,他認為,專利制度更合適的類比是德姆塞茨所主張的、對自然壟斷產業(yè)的管制制度。 在自然壟斷產業(yè),單一公司比多個競爭性公司向社會提供的服務更有效率。因而,國家常常授予某一公司享有對該市場的排他性特許權,但該特許權受到政府的價格管制。在理論上,該管制可以控制壟斷者的租金,增強消費者福利。德姆塞茨洞見到私人競爭可用于實現政府價格管制目的。他主張在選擇享有特許權的公司時,政府應該對該特許權進行拍賣,以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價格和質量為條件,出價最優(yōu)者勝出。特許權的拍賣會產生私人成本,但不會產生社會成本。達菲教授認為,專利制度的勘探功能對競爭的鼓勵類似于德姆塞茨的拍賣制度。因為專利競爭者將專利權獲取時間推早到發(fā)明成功商業(yè)化之前,專利競賽就類似于專利權拍賣。競爭勝出者將以最少的租金向公眾提供創(chuàng)新產品,或者說,勝出者愿意更早地向社會公眾捐出發(fā)明。達菲教授也承認,德姆塞茨的拍賣制度與專利制度存在3個不同之處:(1)專利制度創(chuàng)設的“拍賣”僅僅在時間的過程(保護期限)中產生;(2)專利制度在專利保護期內并不限制其壟斷權:(3)專利制度規(guī)定排他性特許權的獲得需要滿足可專利性條件,而這需要對創(chuàng)新生產進行實質性的投資。 阿布拉莫維茨(Michael Abramowicz)教授進而主張,通過拍賣專利,而不是(或輔助)將專利授予最先作出發(fā)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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