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會林 頁數(shù):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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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古代中國社會或傳統(tǒng)中國社會,是一個非常不同于歐洲大陸的社會。古代中國社會有著自己特殊的政治機理。具體說來,古代中國社會有著特殊的多側面、多層次的公共組織模式,有著特殊的公共政治事務處理模式,有著特殊的社會控制或治理模式??偠灾?,有著特殊的社會秩序架構及其原理。 對于這一點,近代史以來的學者們,在學術研究的理論認識層面上,似乎都比較清楚,但是一到學術研究的實踐操作層面上,大家似乎都模糊了。就是說,抽象地講這些道理時,似乎誰都清楚,但一到具體分析、闡釋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時,就不是這么回事了。比如人們慣于用西方學者從西方社會發(fā)展史中總結出來的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殖民主義、商品經(jīng)濟、市場制度、市民社會、私人空間、公共權力、公共政治、民族國家、公法與私法、私有制等等一整套概念體系作為標準或尺度,去分析或闡釋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現(xiàn)象,結果就等于戴著有色眼鏡看中國,不知不覺就歪曲了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的本質?! 』谶@樣一種“以西范中”、“以西解中”的衡量或解讀,我們在過去的研究中,慣于覺得古代中國政治和社會的秩序(或體制)一無是處;特別是慣于認為古代中國的法律制度體系遠遠落后于西方,過于粗糙、野蠻、簡陋。所以,近代史以來,特別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和教材常??梢詫懗煽卦V古代中國法制落后、腐朽、殘酷、保守的控訴狀。
內(nèi)容概要
本書采用了法律社會學、解釋學及比較研究的方法,通過廣泛搜求現(xiàn)存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等資料,從概念梳理、歷史還原、文化解讀三個方面對明清兩代的地緣社會解紛情況進行了系統(tǒng)的梳理,向讀者全面展現(xiàn)了明清兩代地緣社會和民間糾紛的情況,五種地緣社會組織參與糾紛解決的事情,以及該解紛機制內(nèi)容、成因和法文化的學理分析。本書通過大量原始的史料及實例生動而直觀地勾畫出研究主題,在一定程度上充實完善甚至填補了明清地緣社會參與糾紛解決問題的相關研究,為當代中國的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地方自治建設提供了傳統(tǒng)方面的借鑒思路和法制資源。
作者簡介
陳會林,男,1964年10月生,湖北荊門沙洋人,先后獲得湖北大學史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湖北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湖北法律文化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律史學會會員,湖北省炎黃文化研究會理事。
書籍目錄
總序序導論 一、研究的問題及緣起 二、基本概念 三、相關問題的研究現(xiàn)狀 四、研究的思路、材料與方法第一章 明清時期的地緣社會 第一節(jié) 明清時期地緣社會的組織 一、鄉(xiāng)里組織 二、鄉(xiāng)約組織 三、同鄉(xiāng)社會組織 四、鄉(xiāng)間結社組織 五、鄉(xiāng)間集會組織 第二節(jié) 明清時期地緣社會的屬性 一、民間社會 二、鄉(xiāng)土社會 三、熟人社會 四、人情社會 第三節(jié) 明清時期地緣社會的職能 一、完成職役 二、治安管理 三、公益經(jīng)營 四、解困賑災 五、和睦鄉(xiāng)黨 六、教化與解紛第二章 明清時期的民間糾紛 第一節(jié) 糾紛發(fā)生的社會場域 一、家族關系 二、鄉(xiāng)黨關系 三、官民關系 第二節(jié) 糾紛增多的原因 一、糾紛總量增多的原因 二、同鄉(xiāng)社會組織遭遇糾紛更多的原因 第三節(jié) 糾紛的類型與性質 一、糾紛的類型 二、“細故”與“利害”:官民不同的價值判斷第三章 鄉(xiāng)里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jié) 鄉(xiāng)里組織解紛的專門場所 一、申明亭的置廢 二、申明亭的職能 第二節(jié) 里甲組織與民問糾紛的解決 一、里老理訟解紛的國家授權 二、里老理訟解紛的范圍 三、里老理訟解紛的地點 四、里老理訟解紛的原則 五、里老理訟解紛的方式與實踐 六、里老理訟解紛的性質與效力 第三節(jié) 保甲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保甲的解紛職能 二、保甲組織解紛的方式與實踐第四章 鄉(xiāng)約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jié) 解紛的受案范圍與主持者 一、受案范圍 二、解決糾紛的主持人 第二節(jié) 定期集中解紛 一、集中解紛的地點 二、舉善糾惡的含蓄解紛 三、“訟者平之”的直接解紛 第三節(jié) 平時靈活解紛 一、糾紛不達官府的直接調(diào)解 二、官批民調(diào)第五章 同鄉(xiāng)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jié) 解紛的職能與主持者 一、同鄉(xiāng)會館的解紛職能 二、同鄉(xiāng)會館解紛的主持者 第二節(jié) 解紛的方式與實踐 一、調(diào)解糾紛 二、仲裁糾紛 三、與官府合作解決糾紛第六章 鄉(xiāng)間結社、集會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jié) 鄉(xiāng)間結社、集會組織的解紛職能 一、鄉(xiāng)間結社組織的解紛職能 二、鄉(xiāng)間集會組織的解紛職能 第二節(jié) “文會”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文會:中國古代的沙龍 二、文會對糾紛的解決 第三節(jié) “吃講茶”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解決糾紛的專場茶會 二、解決糾紛的程序 三、解紛機制的法理解析 四、弊端與衰落 五、解紛機制的現(xiàn)代元素第七章 地緣社會解紛機制的內(nèi)容 第一節(jié) 解紛主體:地緣社會組織的領袖 一、以鄉(xiāng)紳為主體的社會精英 二、鄉(xiāng)紳及地緣社會組織首領在民間解紛中的表現(xiàn) 第二節(jié) 解紛方式:教化與維權相結合的多元調(diào)處 一、調(diào)解 二、裁判 三、神判 四、混合方式 第三節(jié) 解紛理念:息事寧人 一、關于解紛理念 二、息事寧人 三、“和為貴”:中國人的表達與實踐 四、與西方解紛理念的比較 五、與現(xiàn)代解紛理念的比較 第四節(jié) 解紛原則:妥協(xié)與自治 一、妥協(xié)原則 二、自治原則 第五節(jié) 適用規(guī)則:以社會生成法為主 一、社會生成法 二、規(guī)約或章程 三、鄉(xiāng)俗與習慣 四、情理與信義 五、國家法律 第六節(jié) 效力保障:多元權威互輔 一、官府支持 二、鄉(xiāng)賢保證 三、神靈威懾 四、社會生成法的權威 五、制裁機制第七節(jié) 對外聯(lián)接:與其它解紛機制的接軌 一、與血緣社會解紛的接軌 二、與國家司法的接軌第八章 地緣社會組織解紛角色的歷史成因 第一節(jié) 國家的鼓勵或授權 一、皇帝諭示的要求 二、國家基本法典的規(guī)定 三、地方官府告示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國家的基層司法體制和刑事政策的影響 一、基層司法體制導致解紛事務向民間分流 二、國家寬容“輕罪”、輕視“細故”的結果 第三節(jié) 官方“息訟”與民間“懼訟”的結果 一、官方對“息訟”的灌輸和對“訟害”的夸大宣傳 二、民間的“懼訟”心態(tài) 三、訴訟成本高于民間解紛成本 第四節(jié) 民間糾紛更適合民間解決 一、耕織社會的糾紛解決更需要民間權威的教化優(yōu)勢 二、熟人社會的糾紛更適合非訟方式解決 第五節(jié) 國家對民間解紛能進行干預 一、國家對視為違法的民間解紛的禁止性干預 二、國家對民間解紛的積極性控制第九章 地緣社會解紛機制的法文化闡釋 第一節(jié) 地緣社會解紛是社會自治的重要形式 一、中國傳統(tǒng)社會自治的存在及其特征 二、中國傳統(tǒng)地緣社會解紛與民間社會自治 三、中國傳統(tǒng)社會自治與西方中世紀社會自治的比較 四、中國傳統(tǒng)社會自治與近現(xiàn)代社會自治的比較 第二節(jié) 地緣社會解紛與國家司法 一、糾紛之地緣社會解決與司去解決區(qū)別的表現(xiàn) 二、社會解紛是司法解紛的“前置程序” 三、司法解紛是社會解紛的后盾和保障 四、聯(lián)接國家司法與社會解紛的“第三領域” 第三節(jié) 明清地緣社會解紛機制與現(xiàn)代解紛機制 一、明清地緣社會解紛機制與ADR機制 二、明清地緣社會解紛機制與類法律式解紛機制 三、明清地緣社會解紛機制與解紛類型軸和準審判機制結論 一、明清地緣社會解紛機制研究的基本總結 二、明清地緣社會解紛機制的重大啟示后記
章節(jié)摘錄
2.解決糾紛的主體。文明社會中的解紛主體歷來都是多元的,除了訴訟中的法院之外,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解決糾紛程序,它們由各種不同的團體參與,公共和與私人的、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币苑吨倚沤淌跒榇淼膰鴥?nèi)學者,力倡從宏觀上將解紛主體分為個人、國家和社會三大類。 ?。?)個人。個人對社會糾紛的解決包括個人以自己的力量直接解決糾紛(個人自力解決)和個人借助其它個人的力量來解決糾紛兩種情形。社會上的很多糾紛實際上都是以個人的力量來解決的。如果沒有個人的力量作為隨時隨地參與私人間糾紛解決的保證,社會恐怕會因為糾紛多得不可開交、政府即使三頭六臂也忙不過來而完全瓦解。個人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有:①個人自力報復;②當眾指斥,制造輿論,挑起道德審判;③法律上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④自助行為;⑤決斗和神判;⑥個人為國家特別授權以私力來解決糾紛?! 。?)國家。國家解決糾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司法解決、政治解決、經(jīng)濟解決、軍事解決、外交解決、文化解決等;狹義的僅指司法解決。這里主要指司法解決。國家在解決糾紛中的角色,大致在兩個方面,或者說有兩種形態(tài):一是直接作為各階級或利益集團之上的中立的協(xié)調(diào)人和裁判人,主要體現(xiàn)在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中;二是作為整個社會共同利益的代表,主要體現(xiàn)在刑事訴訟的審判中,這時法庭被打扮成國家與犯罪嫌疑人對抗之外的第三方?! 。?)社會。社會解決(社會自治解決)糾紛的途徑也是多種多樣的,如社會有自己的調(diào)解和仲裁機制,有自己的制裁機制,有與國家解決的聯(lián)接機制,以及非法社會(如黑社會)進行的某些非法制裁,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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