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4 出版社:王福華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04出版) 作者:王福華 頁數(shù):297
內(nèi)容概要
這本是件好事——人多好做事。特別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與民事訴訟法走向顯學過程同步,從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與教學的專家學者隊伍越來越龐大,研究成果開始在法學成果總量中占有很重的份額,不少有著民訴專業(yè)背景的專家在大學以外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等等。如果將這些指標量化,我們完全可以斷言中國民事訴訟法學進入了一個勃興時代,中國也一定是一個民訴法研究大國。大可商議的是,成果研究僅是數(shù)量的增加,這種局面不過是一種虛假的學術繁榮。一面是大量的學者在從事學術研究,一面是民訴研究視野和課題選擇的貧乏。例如,先是世紀之交民訴法學界的千軍萬馬擠上司法改革的獨木橋,與諸多法理學者擠到一起搞重復性研究;當前則是一窩蜂般地去研究調(diào)解制度,以圖在民事訴訟理論中挖掘和諧社會執(zhí)政理念的法律資源。種種跡象表明,當今民事訴訟法的研究仍處于初級階段,仍然駐足于對域外學術的引進、分析、借鑒階段和對司法實務的具體操作提出建議的階段,有獨到學術見解并能產(chǎn)生實踐效果,能創(chuàng)新民訴體系、創(chuàng)建學術流派的研究還不是太多?! √K力教授——我在北大做碩士研究生時的班主任,曾在他的著名論文《從法學著述引證看中國法學》中預言,長江三角洲地區(qū)有可能成為大陸法學研究的另一個集中地,這著實給了我們這些置身于此的學者不小的鼓舞,但其實他的本意并非在于評價上海法學的水準,而是想說明法學發(fā)展與經(jīng)濟發(fā)展之問沒有多大的關聯(lián)。對于上海法學的研究水準和研究氛圍,我更同意楊東平教授關于“上海的文化只是一個不重要的地方隊”的斷言,滬上最優(yōu)秀的學者和批評家朱大可先生對上海文化狀況的剖析,也同樣適用于評價這里的法學研究狀況,他說:“在上海,一種強烈的規(guī)范意識在影響著每個人,個性是很難保持著它的銳利的?!狈▽W何嘗不是如此!在技術層面上敲敲打打,搞些對策研究是多數(shù)法學學者的研究路徑。
作者簡介
王福華,1966年12月生于內(nèi)蒙古呼倫貝爾,籍貫山東寧津縣?,F(xiàn)為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自2000年起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現(xiàn)代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商研究》、《法學評論》、《政治與法律》等期刊上發(fā)表民事訴訟法學論文5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題 民事訴訟直接言詞原則的展開言詞原則直接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與辯論原則第二題 民事訴訟協(xié)同主義之引入民事訴訟協(xié)同主義概述協(xié)同主義與辯論主義基于國的分析第三題 民事訴訟回避制度之完善概述回避原則回避對象回避程序回避后果第四題 民事訴訟管轄制度之健全概述管轄的性質(zhì)與種類級別管轄地域管理和協(xié)議管轄管轄權異議第五題 當事人陳述制度的轉(zhuǎn)向當事人陳述概述當事人陳述中的問題當事人陳述的正當化第六題 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現(xiàn)狀與改造第七題 民事送達制度正當化第八題 民事保全制度改革第九題 民事訴訟中止制度之改造第十題 民事撤訴制度體系化建構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題 民事訴訟直接言詞原則的展開 言詞原則的程序意義在于:(1)通過言詞審理,達到闡明或確定訴訟及事實關系的目的。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言詞審理主義可發(fā)揮闡明或確定訴訟及事實關系的功能,法院可針對法律上、事實上或證據(jù)上的爭點,運用言詞審理加以整理,以推進訴訟進行,提高裁判之效率。(2)言詞原則是法院調(diào)查證據(jù)、詢問證人的手段,以此了解當事人陳述的內(nèi)容及真實含義,確定其正確性、完整性、可信度,藉此發(fā)現(xiàn)真實。(3)言詞審理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攻擊防御機會,可以防止發(fā)生突襲性裁判,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在這個意義上,言詞審理主義有補強辯論主義,防止突襲的功能?! 。ㄒ唬┭栽~辯論的種類及意義 民事訴訟中,言詞辯論有時也簡稱為辯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言詞辯論指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言詞辯論期日所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的總稱。包括:(1)在言詞辯論期日,法院所進行的指揮訴訟、調(diào)查證據(jù)及宣判等訴訟行為;(2)當事人實施的所有訴訟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提出事實主張、陳述實體法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實,即便當事人不提出事實、不陳述,也是言詞辯論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3)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言詞辯論,包括證人作證、鑒定人陳述鑒定意見等。狹義的言詞辯論,則指除宣判外,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言詞辯論期日所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我們通常提及的言詞辯論即指此而言。有時言詞辯論被作為更狹義的概念,僅指裁判前的辯論程序。就言詞辯論的程序意義而言,以下兩種學理分類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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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包括民事訴訟直接言詞原則的展開、民事訴訟協(xié)同主義之引入、民事訴訟回避制度之完善、民事訴訟管轄制度之健全、當事人陳述制度的轉(zhuǎn)向等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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