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 作者:高印立 頁數:355 字數:464000
內容概要
高印立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實務與解析》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效力、履行、履行障礙、驗收和價款結算、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法律風險防范等方面對與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實務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全書內容緊扣合同法律實務,深入淺出,一目了然,案例豐富,幾乎涵蓋了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全部法律問題。書中對工程合同相關的諸多熱點問題,如合同成立時間、合同備案性質、黑白合同效力、表見代理的認定、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時間的起算等,都輔以真實案例加以解讀,便于讀者更直觀地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實務與解析》可作為業(yè)主、施工企業(yè)、政府相關部門的合同管理人員、法務人員、專業(yè)律師等工作參考用書,也可作為高等院校相關專業(yè)師生的教學參考書。
作者簡介
高印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995年畢業(yè)于天津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2002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2006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從事地基基礎工程的科研、技術服務和施工管理多年,后轉而從事企業(yè)管理工作,并進行建設工程合同及建設領域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主持、參加省部級課題4項,獲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1項,中央企業(yè)青年創(chuàng)新獎1項,發(fā)表學術論文30余篇?,F任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總裁。主要學術職務: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經濟分會常務理事;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經濟分會工程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咨詢工作委員會常務理事;《建筑經濟》雜志編委;《建設工程法律評論》編委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方式
一、直接發(fā)包
二、招標發(fā)包
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性質
一、工程招標的方式及法律性質
二、工程投標的法律性質
第四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論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
第五節(jié)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標通知書發(fā)出,施工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一方悔標時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
案例三: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未簽訂合同書的,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效力要件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要件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問題
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性質
一、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二、施工合同備案法律性質的實證分析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可訴性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與合同效力
第四節(jié) 黑白合同及其效力
一、“黑白合同”問題的實質及其效力
二、“實質性內容”的界定
三、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效力的認定
第五節(jié) 指定分包的效力
一、指定分包的概念
二、關于指定分包的有關規(guī)定
三、指定分包的效力分析
第六節(jié) 勞務分包與“擴大”勞務分包
一、勞務分包的概念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特點
三、“擴大”勞務分包及其效力
第七節(jié) 案例分析
案例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
案例二: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不同合同時,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認定
案例三:指定分包引發(fā)的三角債,如何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案例四:未經招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項目部及其法律地位
一、工程項目部的涵義
二、工程項目部的特點和法律地位
三、工程項目部承包與掛靠
四、項目經理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jié)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表見代理問題
一、委托代理的一般理論
二、表見代理的基本理論
三、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表見代理的類型化分析
第四節(jié) 實際施工人及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實際施工人的界定
二、實際施工人享有的特殊訴權
三、實際施工人對外商事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五節(jié) 案例分析
案例一:表見代理的不構成
案例二:項目部負責人的行為與表見代理的構成
案例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民事責任承擔
案例四:掛靠施工下被掛靠人對外承擔責任后對掛靠人的追償
案例五:實際施工人的訴權及發(fā)包人的責任承擔
案例六:發(fā)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七: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案例八:實際施工人以項目部名義對外借款行為的責任承擔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障礙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二、不可抗力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不可抗力影響下承發(fā)包雙方的風險負擔
第三節(jié) 情勢變更
一、情勢變更的概念
二、情勢變更規(guī)則及其適用條件、效力和程序
三、情勢變更規(guī)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適用
第四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履行抗辯權的一般理論
二、承包人抗辯權的行使
三、發(fā)包人抗辯權的行使
第五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一般理論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六節(jié) 案例分析
案例一:結算協議中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案例二:發(fā)包人以工程質量問題行使抗辯權的舉證責任
案例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停工抗辯的行使
案例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對工期影響的認定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工程竣工驗收與價款結算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竣工驗收
一、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意義
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性質
第三節(jié) 工程價款結算
一、工程價款結算的概念及特點
二、工程價款的確定方式
三、工程簽證
四、對結算報告不予答復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jié) 工程造價審計、財政評審與鑒定
一、工程造價審計
二、工程造價財政評審
三、工程造價鑒定
第五節(jié) 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院對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的選擇和認定
案例二:違反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案例三:對結算文件不予答復的效力和財政評審結論對工程結算的影響
本章小結
第六章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立法基礎和制度價值
一、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立法基礎
二、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制度價值
第三節(jié) 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性質
一、國內有關學說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狀況
三、筆者觀點
第四節(jié) 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成立和行使
一、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成立
二、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
第五節(jié) 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效力
一、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與其他權利的競合
二、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追及效力
三、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四、承包人預先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效力
第六節(jié) 建立我國建設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登記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登記制度的必要性
二、國外及臺灣地區(qū)的立法狀況
三、工程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登記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七節(jié) 案例分析
案例一: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時間起算點的認定
案例二:墊資款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范圍的認定
案例三:在建工程項目轉讓后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享有
本章小結
第七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防范
一、投標階段
二、合同書簽訂階段
第三節(jié) 合同履行階段的法律風險防范
一、進度管理
二、質量管理
三、安全管理
四、項目商務管理
五、項目管理信息化
第四節(jié) 工程欠款的風險防范
一、訴訟時效
二、優(yōu)先受償權
本章小結
附錄:各地人民法院的相關指導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合同法》第286條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對外從事商事行為引發(fā)糾紛責任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節(jié)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如何理解的意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節(jié)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節(jié)選)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請求權,故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效合同所涉訴訟時效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作為債權請求權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但此類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①: 1.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理由是:只有在判決或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之時才產生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權利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才起算; 2.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理由是: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簽訂和履行合同,其對權利實現的合理預期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而無論合同事后是否被確認無效。而且,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多因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而非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產生; 3.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綜合前兩種觀點作折中規(guī)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理由是:在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其對合同權利實現的合理預期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因此,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應當認識到其權利受到侵害,故訴訟時效應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但如果當事人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其權利已達到實現,故其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有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其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故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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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實務與解析》可作為業(yè)主、施工企業(yè)、政府相關部門的合同管理人員、法務人員、專業(yè)律師等工作參考用書,也可作為高等院校相關專業(yè)師生的教學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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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緊扣實務,深入淺出,一目了然,必將對施工企業(yè)法務、律師、仲裁、法官等實務界人士產生積極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 馮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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