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編 頁數:592 字數:900000
內容概要
本書編寫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于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采信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條文。
書籍目錄
一、物權糾紛案例 1.殷國榮訴張群等買賣合同案(公示公信原則) 2.何孟懷訴昆明市五華區(qū)黑林鋪街道辦事處梁家河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四居民小組財產權屬案(財產權屬) 3.張開俊訴重慶市渝中區(qū)廉潔商貿有限公司房屋租賃案(所有權的效力) 4.石茂朝訴孫正來排除妨礙案(放棄采光權協(xié)議的效力、地役權) 5.孟建明等訴趙素英等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案(拆遷安置款的分配原則) 6.崔鳳仙訴謝金相土地承包案(土地承包經營權) 7.王義華訴宣漢縣東鄉(xiāng)鎮(zhèn)永安村第三農業(yè)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費分配案(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分配) 8.唐萬付農戶訴天津市寶坻區(qū)??诘梨?zhèn)蘆各莊村民委員會、付德計土地承包經營權案(土地承包經營權) 9.曾廷富等訴宜賓市翠屏區(qū)象鼻鎮(zhèn)大麥村第六村民組土地補償費案(土地補償費) 10.翟生春訴鄧家沖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1.吳圖汝等2713名豐順縣湯西鎮(zhèn)蕉潭村村民訴村委會山林承包合同案(群體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12.肖進德等17名村民代表訴清流縣李家鄉(xiāng)早禾排村村民委員會及第三人黃小俊等用材林轉讓合同案(用材林轉讓合同) 13.盧對忠等訴佛山市三水區(qū)蘆苞鎮(zhèn)四聯村民委員會君榮村土地補償款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條件的認定) 14.劉淑蘭訴翟克常等農村房屋買賣案(農村私有房屋買賣效力) 15.管水芝等訴石林縣鹿阜鎮(zhèn)東門社區(qū)居委會民康居民小組收益分配案(土地補償費分配) 16.賴一德訴南寧市城市內河管理處拆遷合同案(房屋拆遷合同) 17.李應水訴世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案(房屋拆遷合同) 18.易鑫花園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訴襄鐵中心、易鑫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案(業(yè)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小區(qū)公用停車庫的所有權) 19.南通新海通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裴蕾物業(yè)管理合同案(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20.無錫市中億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徐祖興、徐波物業(yè)管理案(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21.許江紅訴黃隆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房屋買賣合同) 22.耿鼎人訴楊圣龍財產損害賠償案(房屋重復買賣糾紛) 23.吳春喜訴國營武漢船用機械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房屋買賣合同) 24.周明剛訴呂泳川聯建房屋及聯建房屋買賣合同案(聯建房屋買賣合同) 25.趙勝勝等102人訴海淀區(qū)東升鄉(xiāng)政府、海淀區(qū)鷗鵬農工商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案(拆遷安置與購置房屋的相互聯系與區(qū)別) 26.姚珂訴南寧市雅和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特殊性) 27.黃錦標訴南通市大同置業(yè)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案(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期待利益) 28.王壓萍訴四川名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懲罰性賠償的限制) 29.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江蘇省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案(房地產買賣合同)二、人身權糾紛案例 30.陸冬梅訴閆錦平人身權案(婚姻自主權糾紛) 31.李健訴啟東市陳黃秀珍醫(yī)院、王海霞其他人身權案(生育權) 32.高某某其他人格利益賠償案(人格利益)三、合同糾紛案例 33.賴成根訴四川嘉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居間報酬案(禁止反言原則) 34.黃清泉訴葉瑞專種子質量損害賠償案(合同性質的認定) 35.李發(fā)明與興山縣快捷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掛靠經營案(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36.戚立峰訴北京金山數字娛樂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案(玩家應遵守游戲運營商制定的游戲規(guī)則) 37.北京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訴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北京世紀弘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案(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38.黃澤春訴楊河清等經營合同案(欺詐的認定) 39.云南中信電纜有限公司訴昆明市官莊五金建材供應站等租賃合同案(表見代理) 40.劉雪梅訴汪勇機動車買賣合同案(贓物買賣的效力) 41.中山市惠豐房地產有限公司訴彭瓊、彭武返還墊付款及彭瓊、彭武反訴中山市惠豐房地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42.徐光林訴廬江縣泥河鎮(zhèn)藍星水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案(合同解除后的賠償) 43.李先義訴董衛(wèi)華經營合同案(違約金的調整) 44.邱泉新訴龍巖市新羅區(qū)市場服務中心招投標案(合同解釋)四、損害賠償糾紛案例六、勞動爭議糾紛案例七、其他
章節(jié)摘錄
一、物權糾紛案例1.殷國榮訴張群等買賣合同案 (公示公信原則)(一)首部1.判決書字號一審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875號。二審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錫民終字第0952號。2.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3.訴訟雙方原告(被上訴人):殷國榮,男;1925年,漢族,工作單位:宏源集團。委托代理人:陳玲儀(殷國榮之妻),在無錫市后祁街小學工作。被告:張群,男,1959年生,漢族。被告(上訴人):費建梅,女,1961年生,漢族,工作單位:美杰貿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黃慧,江蘇無錫柯蘭律師事務所律師。4.審級:二審。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一審法院: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獨任審判:代理審判員:余剛。二審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姚旭斌;審判員:潘志江;代理審判員:夏燕。6.審結時間一審審結時間:2005年11月18日。二審審結時間:2006年2月15日。(二)一審訴辯主張1.原告訴稱1998年8月24日,原告和張群協(xié)商一致簽訂了售房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張群將其所有的坐落于無錫市五河新村10號303室房屋出售給原告,銷售價格為35 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給付了35 000元房款,張群將相關房屋權屬憑證同時交付給原告。2002年4月14日,張群將該房屋內的戶口移至無錫市榮巷街道龍山村陸井47號。原告多次要求張群辦理過戶手續(xù),但張群至今未履行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義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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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年民事審判案例卷)》是為了反映我國審判工作概貌,指導審判實踐,促進法學研究,向海內外介紹我國法制建設的成就和執(zhí)法水平;同時,也為中國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學、研究人員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決定共同編纂《中國審判案例要覽》,逐年從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各類案件中選編部分案例分四卷出版,即刑事審判案例卷、民事審判案例卷、商事審判案例卷、行政審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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