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關聯(lián)法規(guī)精選

出版時間:2005-05-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頁數(shù):161  字數(shù):158000  

內(nèi)容概要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統(tǒng)稱為行政救濟制度,是違法或不當行政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時,給予事后救濟的制度。其中,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nèi)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我國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程序,規(guī)范了各種訴訟行為,是調(diào)整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部門法典。    我國的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權(quán),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qū)唧w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做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quán)爭議的活動。行政復議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行政監(jiān)督制度。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調(diào)整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

書籍目錄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訴權(quán)  第三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四條	法律適用  第五條	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審理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九條	辯論原則  第十條	檢察監(jiān)督原則第二章  受理范圍  第十一條 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 不受案范圍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三條 基層法院的管轄  第十四條 中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五條 高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六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十八條 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chǎn)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十九條 選擇管轄  第二十條 移送管轄  第二十一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管轄權(quán)的轉(zhuǎn)移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原告  第二十五條 被告  第二十六條 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條 委托代理  第三十條 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權(quán)利、義務第五章  證據(jù)  第三十一條 證據(jù)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告取證限制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證據(jù)的收集  第三十五條 鑒定  第三十六條 證據(jù)保全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與訴訟  第三十八條 復議及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第三十九條 直接起訴期間  第四十條 訴訟期間的延長  第四十一條 起訴條件  第四十二條 起訴審查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第八章  執(zhí)行第九章  侵權(quán)賠償責任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第十一章  附則綜合受案范圍管轄國際貿(mào)易行政訴訟訴訟證據(jù)法律適用行政復議檢察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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