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革命(第一卷)

出版時間:20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美)伯爾曼  頁數(shù):663  譯者:賀衛(wèi)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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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講述的是下面的歷史:曾經(jīng)有一種稱做“西方的”文明;這種文明發(fā)展出了獨特的“法律的”制度、價值和概念;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價值和概念被有意識地世代相傳數(shù)個世紀,由此而開始形成一種“傳統(tǒng)”;西方法律傳統(tǒng)產(chǎn)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來數(shù)個世紀的過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斷和改造;在20世紀,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革命危機比歷史上任何其他時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這種危機實質(zhì)上已導致了這種傳統(tǒng)的終結。

作者簡介

  哈羅德·伯爾曼(HaroldJ.Berman,1918-2007),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以及法與宗教關系領域最著名的先驅(qū)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chǎn)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曾任美國愛莫蕾法學院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

書籍目錄

導論
法律與歷史
法律與革命
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危機
走向一種法的社會理論
第一部分 教皇革命與教會法
第一章 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背景:民俗法
部落法
日耳曼法中的動態(tài)因素:基督教和王權
苦行贖罪法及其與民俗法的關系
第二章 西方法律傳統(tǒng)在教皇革命中的起源
教會和帝國:克呂尼改革
教皇敕令
教皇革命的革命特征
教皇革命的社會—心理原因和結果
近代國家的興起
近代法律體系的產(chǎn)生
第三章 西方法律傳統(tǒng)在歐洲大學中的起源
波倫亞法學院
課程設置與教學方法
分析和綜合的經(jīng)院主義方法
經(jīng)院主義與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關系
經(jīng)院主義辯證法在法律科學中的應用
作為西方科學原型之一的法律
第四章 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神學淵源
最后審判和煉獄
補贖的圣禮
圣餐禮
新神學:安塞姆的救贖學說
救贖學說的法律含義
西方刑事法律的神學淵源
教會法的犯罪法
第五章 教會法:第一個西方近代法律體系
教會法與羅馬法的關系
教會法體系的憲法性基礎
作為教會憲法的社團法
對教會管轄權的限制
第六章 教會法律體系的結構要素
教會婚姻法
教會繼承法
教會財產(chǎn)法
教會契約法
訴訟程序
教會法的系統(tǒng)化特征
第七章 貝克特對亨利二世:并行管轄權之爭
《克拉倫登憲章》
僧侶權益和雙重危境
英格蘭的教會司法管轄權
禁止令狀
第二部分 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
第八章 世俗法的概念
世俗政府和世俗法的新理論的出現(xiàn)
索爾茲伯里的約翰:西方政治科學的創(chuàng)立者
羅馬法法律家和教會法法律家的理論
法治
第九章 封建法
11世紀以前西方的封建習慣
封建法體系的出現(xiàn)
第十章 莊園法
客觀性和普遍性
領主權利與農(nóng)民權利的互惠性
參與裁判制
整體性和發(fā)展性
第十一章 商法
宗教和資本主義興起
新商法體系
第十二章 城市法
近代城市興起的原因
西歐城市和城鎮(zhèn)的起源
行會和行會法
城市法的主要特點
作為一種歷史共同體的城市
第十三章 王室法:西西里、英格蘭、諾曼底和法蘭西
西西里的諾曼王國
英格蘭
諾曼底
法蘭西
第十四章 王室法:德意志、西班牙、佛蘭德、匈牙利和丹麥
德意志
西班牙、佛蘭德、匈牙利和丹麥
王室法與教會法
尾論
縮略語
注釋
致謝
索引
地圖和圖表
地圖1:大約1050年的西歐
地圖2:大約1200年的西歐
地圖3:1250年前后西歐的城市和城鎮(zhèn)
圖表1:1100—1500年間西方教會國家結構圖
圖表2:11—13世紀的教會法、城市法、王室法以及封建法
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法律調(diào)整相對非系統(tǒng)化的特性和法律科學的相對不發(fā)達狀態(tài),與當時主要的政治條件、經(jīng)濟條件和社會條件緊密聯(lián)系。這些條件包括:部落、村落和封建共同體居支配地位的地方特性;它們在經(jīng)濟上較高程度的自給自足;它們各自內(nèi)部的權力的混合;中央的皇室當局和王室當局實行的政治經(jīng)濟控制的相對軟弱;皇室當局和王室當局所實行的控制在本質(zhì)上的軍事特性和宗教特性;以及像親屬關系、鄉(xiāng)土關系和軍事同伴關系這樣一些非正式的共同體關系的相對牢固。 在11世紀晚期、12世紀和13世紀早期的西歐,無論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的法律還是作為一種智識概念的法律,其性質(zhì)都發(fā)生了根本性變化。法律被發(fā)掘了出來。在政治上,首次出現(xiàn)強大的教會和世俗的中央當局,其控制力通過委派的官吏從中央延伸到地方。與此部分地相聯(lián)系,出現(xiàn)了專業(yè)的法學家階層,包括職業(yè)法官和執(zhí)業(yè)律師。在智識方面,西歐同時經(jīng)歷了下列過程:首次創(chuàng)立了法學院,首次有了法律專著,自覺對繼承下來的極其繁多的法律材料進行了整理,而且還把法律概念發(fā)展成為一種自治的、完整的、不斷發(fā)展的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體系。 政治和智識這兩方面因素的結合,有助于近代西方法律體系的產(chǎn)生。其中首先有助于羅馬天主教會的新教會法體系的產(chǎn)生[那時第一次正式稱為教會法(jus canonicum)]。它在那時還被分為“舊法”(jus antiquum)和“新法”(jus novum)兩個部分,前者由較早的經(jīng)文和教規(guī)組成,后者則由同時代的立法和判決以及當時對較早的經(jīng)文和教規(guī)的解釋所組成。以新的教會法體系為背景,并且經(jīng)常是為了與之相抗衡,歐洲各王國和其他政治體開始創(chuàng)立它們自己的世俗法律體系。同時,歐洲大部分地區(qū)出現(xiàn)了自由城市,這些城市各自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并由此構成了一種新型的城市法。此外,封建(領主一封臣)法律制度和莊園(領主一農(nóng)民)法律制度經(jīng)歷了系統(tǒng)化的過程;新的商法體系也為滿足商人從事城市間、地區(qū)間和國家間的貿(mào)易需要而產(chǎn)生出來。封建法體系、莊園法體系、商法體系和城市法體系的出現(xiàn)清楚地表明,在造成我們只能稱之為法律制度的革命性發(fā)展的過程中,起作用的不僅是各種政治因素和智識因素,而且還有各種社會因素和經(jīng)濟因素。換言之,近代法律體系在11世紀晚期、12世紀和13世紀早期的創(chuàng)立,不僅是對社會中堅分子的政策和理論的貫徹,而且是對“當時場合”的各種社會和經(jīng)濟變化的反映。

編輯推薦

《法律與革命(第1卷):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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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65條)

 
 

  •   如果想要了解為什么西方的法治有今天的成就,那么這兩本法律與革命必讀.我是先買了第二卷,新教對法律傳統(tǒng)的影響,之后又買了這一卷.注意,這是一本非常嚴謹恢弘的學術巨著,不好讀,但是讀透的話,一定會有收獲.
  •   法律是什么?與西方歷史的關系,尤其是宗教的關系,很清楚的表述,中國的法律能行嗎?
  •   一個了解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重要巨著
  •   西方法律史的大作,應當讀。
  •   學習研究西方法律必讀。
  •   這本書的出版就是一場學術革命。。
  •   內(nèi)容信息量很大,但是對于學法律的來說值得看看
  •   對法理法哲學和西方法律思想史感興趣的可以看看。其中對中世紀歷史的觀點也非常有啟發(fā)性,功力深厚扎實。讓人想找找相關的城市發(fā)展史等來看看。
  •   書是白封面的
  •   只看了一下導論就已經(jīng)很吸引人了,不錯的一本書~~
  •   你看了就知道啊。。學法學的人真的應該看一下
  •   這本書很好,認真讀吧
  •   如果這版和修訂后的版本變化不大的話,還是很實惠的,不過,我實在記不得修訂版改動了哪些地方了。
  •   還能淘到這套書不容易。
  •   這么好的書必須好好認真嚴肅地閱讀!!
  •   老師推薦的,值得法律學生看的書
  •   經(jīng)典之作,讀了很受啟發(fā)
  •   大師經(jīng)典著作,值得精讀??;發(fā)貨速度很快,第二天就收到了。
  •   值得一看的好書,推薦
  •   賀衛(wèi)方先生翻譯的很好,讀起來很流暢。拜爾曼先生見解獨到,令人欽佩!
  •   書還好,有點重,不過很實用哦!
  •   還不錯哦 包裝好 送貨也很快
  •   很滿意,書不錯。
  •   法律史研究必看之書
  •   看得很快 沒記住東西
  •   不錯的書,值得讀一下
  •   書還沒看 但書很好,看評論后才買的
  •   翻譯的有點生澀
  •   當年是圖書館看的,終于等到降價
  •   質(zhì)感很好,拿在手里感覺很舒服
  •   譯者組合很強大,讀透它要花點心思,因為單注釋就夠考驗你知識面了。我始終喜歡 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的舊版。
  •   一致很崇拜作者,思想深邃,知識淵博
  •   書本很滿意,但是包裝太馬虎了,把書皮都磨掉了一層,希望下次能包裝牢固
  •   這個不賴商家,我以為能看懂的……沒想到看不懂
  •   為了應付期末考試買的, 還不錯
  •     伯老寫這本書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歷史梳理來找到他眼中解決當代西方法律傳統(tǒng)所遇的滅頂之災的辦法。不難看出我們紅本教材的很多觀點(例如法律工具論)正符合他書中列舉的當代西法統(tǒng)的危機的表現(xiàn)形式。紅本這樣的教材讓大一新生讀,真的有利于我們的法學生群體解決我們的法制發(fā)展中到的問題么。
      拋開這些不談,法律究竟是什么這個問題,伯老的觀點也很有意思。按他的觀點,似乎法律秩序很早就建立在歐洲的部落社會中了XD
      在伯老介紹宗教和世俗政治團體爭奪司法管轄權的部分也很有趣,因為這背后是宗教法和共同法在理論層面的斗爭,外加上宗教與世俗政治團體爭奪對社會的統(tǒng)治權利的斗爭—唾沫亂飛不可開交有木有。
      我只看完了介紹宗教法發(fā)展歷程的部分,不過這部分就足以以它詳細介紹法條、執(zhí)行機構、司法管轄權、法學派別、法學理論等支持或構成法律秩序的各要素互相影響而由各自發(fā)展的過程,來展示一個完整而清晰的法律誕生過程來值會閱讀票價了。
      看這本書最起碼可以讓你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有自己的答案。
      以上,祝各位閱讀愉快
  •    ?。ㄖx絕一切形式的轉(zhuǎn)載以及超過100字以上的引用,謝謝)
      
      法律與歷史
      
      全書的主體分為導論、第一部(教會法)、第二部(世俗法)、尾論。伯爾曼在序言中表達了自己以史述法的動機:“一個溺水者眼前會閃過他的整個生命歷程,……以便在他的經(jīng)驗范圍尋找擺脫險境的辦法。所以,我不得不從遙遠歷史的視角,從頭考察西方的法律與法制、秩序與正義的傳統(tǒng),以便找到擺脫目前困境的出路。[2]”在伯爾曼看來,二十世紀歐洲各種種族、宗教、家庭、階級的分化,是整個西方文明的統(tǒng)一性和共同目的性的衰竭的表現(xiàn)。而他所希望的是以區(qū)域和世界范圍為基礎的經(jīng)濟、科學和文化的互相依存,這充分體現(xiàn)了其傾社的立場。西方社會共同體的傳統(tǒng)象征,首先就是宗教和法律。伯氏痛稱今天的法律已經(jīng)淪為了特定的國家的規(guī)則體,這種過于狹隘的法律觀點阻礙了社會科學研究,也使得其脫離了公共教育的總體視野。
      
      伯爾曼在導論部分,首先概括性的論述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革命等關鍵詞的界定和理由,這比我們的一般性理解要廣義,并都與基督教歷史息息相關。接著他歸納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十個特征,這是其后他在對于歷史的描述中,區(qū)分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時間的重要依據(jù)。然后提出了其創(chuàng)造性的歷史法律觀,以及法律傳統(tǒng)來自革命的主張。最后伯爾曼描述了他所看到的這個時代面臨的法律傳統(tǒng)顛覆的危機,并提出了“法的社會理論”的視角來應對。
      
      在主體部分,伯爾曼認為從那場旨在使羅馬教會成為一個在教皇領導下的獨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實體的革命改變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早期形態(tài)開始,一共經(jīng)歷了六次偉大的革命。西方歷史中周期地訴諸這樣的非法暴力來推翻既定的秩序,而且作為這種結果最終產(chǎn)生的權威已經(jīng)創(chuàng)設了新的和持久的政府和法律制度,西方每個國家的政府和法律體制都源于這樣的革命。
      
      在第一部中,伯氏以格列高里七世改革(其稱為“教皇革命”)為分界,首先鋪敘了前西方法律傳統(tǒng)時期的日耳曼習慣法。接著重點敘述了教皇制的誕生,并且認為教會法的產(chǎn)生是西方法律傳統(tǒng)形成的標志。然后伯氏詳細介紹了教會對于法律和法學教育的貢獻,以及教會法的體系。最后講述了貝克特與亨利二世的王權與教權斗爭,認為國王的勝利開啟了近代民族國家,也將法律史引向了世俗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教皇權威已經(jīng)確立,世俗管轄不得不做出讓步,最終形成了分庭抗禮的西方法律格局。
      
      在第二部中,伯爾曼詳細論述各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包括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誕生的經(jīng)過。伯氏同樣視這些世俗法律體系為西方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體現(xiàn)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雖然其在種種方面不及教會法體系。他批判了韋伯對城市的傳統(tǒng)理解,認為教會關于經(jīng)濟的道德并不妨礙資本主義興起[3]。這些法律被看作劃分各類政治體的世俗秩序,它們有著相似的特征:多源于習慣,然而世俗法在與教會法斗爭的同時也在模仿,在十一世紀晚期和十二世紀早期,世俗統(tǒng)治者們的決定和博學法學家們的影響改變了它,它被系統(tǒng)化,被改革[4]。
      
      在尾論部分,伯爾曼首先回顧了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影響,并歸納總結了世俗法對封建制度、資本主義等的作用。然后表達了將整個十一世紀以來的歷史作為整體來敘述,以描繪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獨有觀點。最后,伯氏專門批判了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和韋伯社會理論的錯誤,并提出了一種法的社會理論。
      
      縱觀全書,伯氏對于傳統(tǒng)與革命的理解值得一提,他并不簡單地將緩慢漸變視為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而“革命性”地認為,革命——這樣一種打破的形式——才促成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就好比說,不是神明裁判和決斗裁判產(chǎn)生出了陪審制度,而正是對神明裁判和決斗裁判的廢除才導致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出現(xiàn)。在他看來,西方歷史證明了每到一定時期,后代的人們就會自發(fā)地追溯更早的歷史,產(chǎn)生一次革命。所謂一種傳統(tǒng)不能有繼承而得,它必須被爭取。這種革命最終要回到歷史的法律傳統(tǒng)中去,但同時對這種傳統(tǒng)加以改造,并將它導向新的方向。
      
      在法律與歷史的關系上,伯氏探討法律的出發(fā)點在于,法律并非一種規(guī)則,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yè),只有在制度、程序、價值和思想方式的具體關系中才具有意義。伯爾曼認為“各民族的法律制度中存在著許多共同的紐帶,所有這些法律制度都具有某些基本的分類模式。[5]”例如,它們?nèi)荚诹⒎ㄅc司法之間保持一種制衡,在司法中,全都在法典法與判例法之間維持一種均衡。它們都明確作了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的劃分。它們?nèi)几鶕?jù)行為、故意或過失、因果關系和義務等概念分析各種犯罪。它們?nèi)及衙袷轮畟鞔_或不明確地劃分為契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不當?shù)美势跫s)。在這些和許多其他共同分析的范疇背后,存在共同的政策和共同的價值。
      
      從這個觀點出發(fā),他逐一批判了美國法學界前后流行過的多個學派,認為每一種單獨的理論都只注意到了真理的某個方面。伯爾曼通過證明教皇改革的革命性,推翻了為教會史學家、實證主義者、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和法律史學家所共同承認的階段劃分,認為這些各種法律哲學派別的涌現(xiàn)和沖突的歷史本身就是西方法律傳統(tǒng)歷史的一部分,“它們并不解釋歷史,而是歷史解釋它們。[6]”
      
      伯氏通過這種歷史的透視,認為法的社會理論應探討西方法律傳統(tǒng)甚至在民族國家全盛時期在何種程度上依賴這樣一種信念:確信在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之外存在一個被稱作神授法(即自然法)的法律體系。在西方,法律一直具有一種強勁的歷史性和傳統(tǒng)性。傳統(tǒng)不僅僅是歷史的連續(xù)性,更是民在最深層信仰和情感的根源。沒有對煉獄的恐懼和對最后審判的希望,西方法律傳統(tǒng)就不會存在?!耙粋€社會每當發(fā)現(xiàn)自己處于危機之中,就會本能地轉(zhuǎn)眼回顧它的起源并從那里尋找癥結。[7]”
      
      基督教與法律
      
      伯爾曼在書中指出,法律不單純是制定法及法院判決的規(guī)則體系,而是人類生活之目的和終極意義的一個組成部門,它關系到人的理性、意志、情感和信念,也關系到人的整個存在。伯氏認為,若單純視法律為規(guī)則,那么法律就會僵死。若僅視法律為工具,那也就無法培養(yǎng)人們對法律的情感,法律就會失去神圣性。法律若不與人類的終極關懷相聯(lián)系,它就無法凸現(xiàn)其神圣的價值,從而在歷史的進程中因失去源頭的活水而趨于枯蝎。
      
      其次,在伯爾曼看來,西方法律的神圣性源自基督教。宗教因教會法而具有社會性,法律因基督教而獲得神圣性。伯氏認為“在所有文化里,法律都具有與宗教共享的四種要素儀式、傳統(tǒng)、權威和普遍性。它們因此將任何既定社會的法律秩序與這個社會對于終極的超驗實體的信仰聯(lián)系在一起同時,這四種因素賦予法律價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強化了民眾的法律情感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公正審判的要求,對適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對待的愿望, 忠實于法律及其相關事物的強烈情感,對于非法行為的痛恨等。[8]”
      
      最后,伯爾曼認為,目前他所生活的西方社會,法制在整體上發(fā)生了危機?!盁o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二十世紀的法律都越來越不被看作一個連貫一致的整體、一個體系和一個法令大全了,而越來越被視為一盤大雜燴,一大堆只是由共同的‘技術’聯(lián)結起來的支離破碎的特殊判決和彼此沖突的規(guī)則。[9]”
      
      這種危機的出現(xiàn)是人們對法律神圣信仰的普遍喪失。伯爾曼把克服危機的視野轉(zhuǎn)向了法律傳統(tǒng)形成的遙遠歷史,他說“我們必須用來渡過完整性危機的一個辦法,是清醒地回顧宗教與法律在西方歷史的不同時期中是如何相互作用的。這種作用又是如何使兩者皆勃發(fā)出生機。[10]”我們“不得不從遙遠歷史的視覺,從頭觀察西方的法律與法制、秩序與正義的傳統(tǒng),以便找到擺脫目前困境的出路?!?br />   
      基督教文明貢獻給人類世界的三點極為重要的精神:一是它對人性的高度不信任;二是它所高揚的人格尊嚴及其基督因蒙難而帶給人類的愛與希望;三是它所極力強調(diào)的人格意志自由的思想。這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影響在于: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上帝面前,在人的罪孽的普遍性上,人人皆為平等。這種道德上的平等通過“煉獄”中對罪的稱量及“末日審判”的解說轉(zhuǎn)化為法律上的平等?;浇袒谏系鄣娜蚀榷鴮ω毭?、寡婦、孤兒的關注和保護賦于自希羅文化以來的平等概念以新的倫理和文化的內(nèi)容, 它是英國衡平法和信托法的歷史價值源頭。
      
      伯爾曼說“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基督將臨作為一位法官,這種信仰對東西方教會的法律價值的發(fā)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1]”
      
      二、罪與罰相適應
      
      基督教“違反必須付出代價”的神學信條通過“煉獄”學說中對人之罪孽的具體稱量轉(zhuǎn)化為法律上刑罰應與違反程度相適應的刑法正義觀,從而為刑法學上刑事責任理論的確立奠定了基礎?;酵降脑锟赏ㄟ^懺悔而得到寬恕,但他們的實際罪孽則必須通過現(xiàn)實或煉獄來救贖。
      
      伯爾曼說“正義要求每一項罪孽犯罪都要通過有期限的苦難而償付要求該苦難,亦既該刑罰與罪行相當,要求被違反的特定的法律得到恢復。[12]”
      
      三、二元法律觀
      
      在塵世間建立上帝的王國是基督教改造世界的一種使命,實現(xiàn)這種使命的途徑是法律。它在十一到十三世紀的歷史里表現(xiàn)為教會法在與世俗法的斗爭中技術規(guī)則的大發(fā)展。從歷史的進程言,基督教這種既超越現(xiàn)實又改造世俗社會的精神,表現(xiàn)為教會“通過法律改革自身,也改造世界。”在西方,正是二元論的思維模式及其教會與世俗王國的斗爭實踐,才使法治既有了神圣性的價值源頭,又不致因?qū)ι系鄣囊栏蕉胱诮躺駥W的泥潭。
      
      信仰還是歷史
      
      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律對于中國是純粹的舶來品。中國古代法律傳統(tǒng),最早追溯到周禮時代,以李悝《法經(jīng)》為第一部成文法典的標志。從一開始中國法律就打上了深重的刑罰烙印,是統(tǒng)治者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從來不是信仰的指引。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傳統(tǒng)中國法到大清律宣告終結。民國引入了六法全書的體系,是一次革命性的法律系統(tǒng)顛覆,將西方法律傳統(tǒng)所形成的體系加諸到了這個千年以農(nóng)業(yè)為傳統(tǒng)的東方國度。更徹底的斷裂發(fā)生在建國后,宣布廢除中華民國的舊法統(tǒng),這似乎向人們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用一套全新的、更完美的制度代替之。非常遺憾的是,在后來二十多年的時間里,中國幾乎處于沒有法律制度的狀態(tài)。
      
      一切問題又都歸結為文化的問題。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必然結果,中國從西方引入了一套與中國文化不盡相同的西方法律制度,而且通過一套中國式的話語解釋系統(tǒng)進行解釋,那么偏差將不可避免。
      
      因為在中國文化中,法律的存在并不能說明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中國人存在一套自己對法律地位的理解和詮釋系統(tǒng),而走上西方法制的道路是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制度的否定。當九十年代初的法學界讀到來自八十年代的美國的法史學家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時,如何對中國社會的法律危機進行化解就產(chǎn)生了分歧。
      
      北大朱蘇力教授早年力挺法律當取之為信仰的觀點。他稱法律信仰是“一種有理由的情緒和期冀”?!拔鞣椒芍辽系睦砟顏碜杂诔F(xiàn)實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幫忙”,“能夠為人們所信仰的法律必須是能夠個給人們或至少是絕大多數(shù)人帶來利益。[13]”
      
      伯爾曼提出“法律信仰”目的在于呼吁重視法律與宗教傳統(tǒng)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希望法律的世俗化不致進一步損毀其精神基礎,但是中國沒有西方那樣的宗教傳統(tǒng)。伯爾曼意義上的法律信仰是對于自然法的信仰,這點在他2007年來浙大演講時已經(jīng)明確回應了。自然法的理念誕生于西方,托馬斯·阿奎那將法分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到了十七、十八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主張自然法是一種高于并指導政治社會的國家和法律的理性。
      
      在中國對自然法的理念進行信仰似乎不是明智的選擇。有學者提出應當“跨越這種文化的樊籬,重構民族的現(xiàn)代法的信仰和守法精神”,但信仰不應當是教育出來的。支持信仰法律派的論述,往往體現(xiàn)出一種對于基督教平面化的解讀,缺乏一種宗教史的視角。為了結合意識形態(tài)的需要,必須批判宗教,因此法學界對信仰主要從哲學的角度上來解讀,這就完全背離了伯爾曼,這個虔誠的猶太基督徒的本意。因為基督教的文明史與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始終相互作用,所以由“西方的”的觀念帶來的化解危機之道,在中國的土壤上難以生根發(fā)芽。如果按照伯爾曼的看法,中國法也同樣有著其信仰基礎,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倫理教條。那么、今天我們要樹立對法的信仰,必須首先從找回我們的道德開始。
      
      近十年來,法學界已經(jīng)從法律必須被信仰的熱忱之夢中醒來,轉(zhuǎn)而批判這種觀點,認為應當樹立法律的權威。西南政法張永和教授認為,作為實踐理性的法律,其本質(zhì)屬性決定其不可能成為信仰本身,其僅僅是一種規(guī)范[14]。持法律非信仰派的學者,固然認識到了基督教信仰對于中國社會的不合適,卻沒能從一種整體連續(xù)的歷史觀上來理解伯爾曼對于走出法律危機的闡述。伯爾曼給我們帶來的不僅僅是一句法律必須被信仰,而是整整兩卷的《法律與革命》。伯氏認為歷史本沒有意圖,歷史的變化是隨機的,所以任何對歷史的分期都是專斷的,而應當對于過去完整地重新整合,回溯過去的足跡、才能找到未來的指導路線。當他們摒棄伯爾曼的時候,實際上也摒棄了一種為中國,在這個社會轉(zhuǎn)型的亂象時期,尋求重塑和救贖的可能。
      
      通過閱讀伯爾曼,我想歷史的視角或許比宗教更有啟示。中國立法在日本法(大陸法)與美國法(判例法)之間支離破碎地“借鑒”之余,是不是可以思考一下“通過追溯法律傳統(tǒng)的源頭與發(fā)展”來尋找到屬于中華法系的,“東方的”法律方向呢?
      
      費孝通先生把鄉(xiāng)土社會的秩序安排稱為“禮治社會”,禮與國家制定的法比起來更加貼近人們生活而更容易接受。習慣法的生命之基在于它是“銘刻在公民的內(nèi)心里”(盧梭語),不像國家法要依賴一整套的明確的法律條文來維持它的存在。法律若要被信仰,則需要確立內(nèi)心的認同,而禮法則是人們普遍確信的基礎。
      
      比西方法律危機更危機的是,我們的歷史斷裂更深重,要尋找回來鄉(xiāng)土中國的宗法,就要面對在土改中被批斗殆盡的鄉(xiāng)紳階層,那些宗法的維護與傳承者。若是要尋找回來伯爾曼所稱的儒教,那更是要面對久遠的歷史傷痕。從商鞅變法到秦律書簡,從唐律疏議到宋刑統(tǒng),其實我們的法律在漫長的歷史中也是這樣變革而傳承著,任何重新整合過去時代的努力都可能根據(jù)現(xiàn)行的范疇和概念加以理解和判斷。所以對于今天的中國社會,重拾我們的禮法不是因循孔孟程朱,而是以當下的視角來采納歷史的法律傳統(tǒng),正如伯氏所言:西方作為一個歷史和一種文明,不是通過一個保存或者繼承的過程,而是通過采納的過程。希臘、羅馬、以色列,西方采納了它們作為原型,成為了西方的精神。
      
      面對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律危機,采納禮教、正視宗法,建構一個有歷史的法律體系,比起信仰法律,更能為安定這個紛亂的社會提供啟示吧。這也是筆者通過閱讀所形成的一點不成熟的思考。
      
      [2]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Ⅰ,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3]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339,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4]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635,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5]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29,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6]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14,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7]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665,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8]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P.12-13,梁治平譯,三聯(lián)書店,1991年
      [9]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44,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10]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93,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11]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202,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12]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P.222,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13] 蘇力,法律如何信仰,四川大學學報,1999年
      [14] 張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6年
  •     法律來自西方。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 再或者是所謂的社會主義法系,概莫能外。盡管我們會爭辯說:中國也有曾像《唐律疏議》或者《大清律例》這樣的律法。但別忘了,自清末修律開始,傳統(tǒng)的法律被我們?nèi)拥母筛蓛魞?。所以,我們不得不把視角挪向西方,而我也曾激進得認為,法學院應該拋棄中國法制史的課程,或是僅從清末修律開始講起,足矣。
      
      西方法律濫觴于何處?這是一個關乎本質(zhì)的問題,會牽扯出更多難以回答的疑問,比如:為何僅在西方產(chǎn)生?為何中國沒有產(chǎn)生西方的法律?法律為何可以對抗王權?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一書就試圖對這些問題做出回應,無論是否正確,伯爾曼都給出了一些理由。按照作者自己的話說:“要么接受這些答案,要么發(fā)現(xiàn)更好的答案?!?br />   
      我對西方法律印象最深之處,要數(shù)法律之下的王權了,柯克就曾對國王引用過布萊克斯通的話:“國王不應服從任何人,但應服從上帝和法律,國王在法律之下。”而中國,哪怕是最純粹的法家,“國王”也是在法律之上的,“法”與“禮”只是“國王”統(tǒng)治的工具,鮮能對“國王”有約束力。東西方搖擺于法律上下的國王,清楚地展示了法制與法治的區(qū)別。
      
      沒有統(tǒng)治者喜歡被約束,除非是迫不得已,國王是不會放棄自己的權力。能夠讓國王被迫放棄一部分權力,只能是國王遭遇了勁敵。中國的大一統(tǒng)為人民所津津樂道,而我們忽視了歐洲的大一統(tǒng),不同于中國,而是在宗教信仰上的大一統(tǒng)。羅馬崩潰以后,世俗力量渙散給了宗教廣闊的空間,基督教在歐洲的廣泛的傳播,以至于形成自己的勢力,可以與國王們分庭抗禮,到以后的十字軍東征更是加強了宗教的力量。不得不承認,基督教在西歐法律塑造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值得警惕的是,很多人把中國法制發(fā)展緩慢歸咎于沒有基督教信仰,這些人忽視了在西方法律形成過程中,基督教只是原因之一。
      
      無論是羅馬法的復興,還是城市法的出現(xiàn),再或者封建法和海商法的存在,抑或只是莊園法的痕跡都影響到了歐洲的法律。歐洲法律起源于眾多因素,每個因素都有屬于自己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體系,隨著時間的流逝,會交叉,會重合,會碰撞,會被淘汰,最后,剩下來的,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的法律。
      
      羅馬法的復興帶來了私法的概念,完善的民事規(guī)則為學者們提供了理論基礎;城市法通過委任狀這種契約,為市民們爭取到了權利與自由;封建法則給英格蘭帶去了《大憲章》;商法,資本主義的萌芽就是由商法來保障。以上種種,在不斷的碰撞模式中,才產(chǎn)生了我們所熟悉的歐洲法律,把歐洲法律歸結于單一原因產(chǎn)生,無疑是狹隘的。
      
      我們與其羨慕歐陸土壤上結出的法律之樹的茂盛,不如仔細對比分析一下歐陸土壤與我中華土壤有何區(qū)別。就像那句古話說的“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wǎng)?!边€有,別忘了,Ex Oriente Lux(光明來自東方)。
      
      From http://shiyuhang.org/blog/
  •     對于賀衛(wèi)方和張志銘兩位的翻譯,我只能說的敬佩,在文中可以很順暢,甚至是幽默、緊張的看到權利與法律的互動的過程,看到歷史的時光的流轉(zhuǎn)。
       至于另外兩位,呵呵,不說了,翻譯的是在的繞口。
  •     哈羅德?J?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是一部當之無愧的巨著,不單是指其書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與探究之廣度,實在是大大拓展了我們學習和研究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視野。對于這樣的著作,我自知沒有能力進行評價,以當前的學識也無法提出有創(chuàng)新的觀點,那么只能用小學寫作時常用的題目,來寫一篇讀后感為宜。這里是對其書第一部“教皇革命與教會法”的讀后感。
      
      一、 無無源之水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無因即無果,這是正理。但我們于學習時卻經(jīng)常犯一步到位的錯誤,不考慮事物的原因就全盤接受一些概念。比如已經(jīng)成為老生常談的“封建”概念,稍微一動腦筋,誰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這個詞的內(nèi)涵,而再稍微一思考,就懂得我們中華的歷史上自秦以降就再無大規(guī)模的封建制度。但出于教育的緣故,我們還是習慣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顯錯誤的觀念。但在伯爾曼書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頭,你根本無法從邏輯的角度對他的立論產(chǎn)生質(zhì)疑。我想這就是用“科學的方法”所進行的歷史研究。環(huán)環(huán)緊扣,從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背景:民俗法開始,分別論述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三個起源:教皇革命、大學和神學,既而詳細介紹第一個西方近代法律體系:教會法,再分析教會法律體系的結構要素。結構非常緊湊,沒有任何地方給人以突兀的感覺?!爸挥猩系鄄拍芸赐敢粋€人的思想、內(nèi)心和靈魂,而人間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現(xiàn)出來的行為,‘教會對隱秘的事物不予裁決’逐漸為人們所普遍接受……即僅僅是犯罪準備(即使到了裝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懲罰……” 學習刑法時大家都明白犯罪預備不構成犯罪,且不進行懲罰。但到底為什么呢?歸根結底到其神學的淵源,即便是無信仰的中國人,也能夠理解了。雖然這并非伯爾曼的發(fā)現(xiàn),我卻用它來證明本書極強的緊湊感……即其中每一事件必有其原因,這實在需要進行耐心的考證和擁有嚴謹?shù)膽B(tài)度。從以前的閱讀中,總是想當然地假定西方法律傳統(tǒng)乃是啟蒙運動時期,從諸位偉大的頭腦中自然躥出來的。而在讀本書中,時時汗顏,從前對中古時期的不屑和太過想當然的進行聯(lián)系,已經(jīng)使自己的無知蔓延。不過幸好,及時讀了本書,避免了更加可怕的自大產(chǎn)生。
      
      二、 精神之法
      
      法律并非一種單純的條文體系,或者什么反映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工具,它應該是活的,物
      質(zhì)與精神所并存的系統(tǒng)。從教會法乃是第一個西方近代法律體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義其實比我們想象的深刻。在審判之時,為何要以賦予罪犯以特定的尊嚴和權利,而不是單純地法官高高在上對其進行審判為原則?按理來說,罪犯即是有罪之人,犯不著給他尊嚴之類。從普遍的認識角度講,是說不出道理的。那么,其來源還是神學,還是精神層面的東西:“盡管犯罪與罪孽之間的聯(lián)系造成了罪犯方面對于上帝的無限責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內(nèi)的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具有的罪的屬性卻起到了降低自以為是的義憤作為刑法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這個原則對于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淺顯,但由此又引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對于東方不信教的人來說,這個原則的意義何在?這似乎是在為我們不健全的司法體制辯護,但若仔細一想,的確存在這個問題。西方法律的許多原則建立在神學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而作為異教徒甚至無信仰的東方人,是否應該全盤接受西方的原則呢?如我上一段所說,這豈不是成了無源之水。對于只把法律當作實現(xiàn)自己利益,保護自己權利的工具的國人來說,并不存在對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傳統(tǒng),那么如何從本民族的精神出發(fā),尋找一條結合的道路,而不產(chǎn)生排斥,真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
      
      三、 偏見的惡性
      
      偏見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傷害,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其反映在學習上時,也是一個道理。
      對于中古時代和基督教會的偏見,使我們一直認為這些是那個時代落后的代表,并無不自豪地說著“西方不亮東方亮”,將野蠻、落后等詞語同歐洲中古時代相聯(lián)系。其實并非如此,尤其在讀過本書之后。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實并非只是對希臘羅馬文化復興后,擯棄中世紀糟粕而產(chǎn)生的。法律體系、學術方法、相互制約的權力(封建權和教權)、神學思想……那些后來成為啟蒙思潮精華并且一直延續(xù)至今的東西,都可以從中世紀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礎。比如以前,對于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多看到一些是負面的評價,而在本書中,作者以非常大的熱情頌揚這次革命的意義,并將其與英國革命、宗教改革、法國大革命等并稱為偉大的革命。還有一個一直以來的偏見是,歷史可以用確定的規(guī)律予以描述,任何國家或者民族的歷史都脫不開這個規(guī)律。這自然是受達爾文進化論影響。在西方這種意見已經(jīng)幾乎沒人再提,正如作者在書中所說:“從歷史的觀點看,黑格爾假定意識決定存在的觀點是錯誤的,但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馬克思所主張的存在決定意識的觀點是正確的。在歷史的真實生活中,誰也不‘決定’誰;它們通常是并駕齊驅(qū);當情況不是這樣時,便有時是這個有時是另一個成為決定的因素?!?并沒有誰說的規(guī)律可以解釋一切歷史活動,那么這就說明,歷史并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們國家的教學中,目前還是堅持著這一套,至少是在大學以下的教育中。“要知生命創(chuàng)進不受任何限制雖然可能有其勢較順之順序,卻并無一定不易之規(guī)律……在生物界中,雖不妨有高下之第,卻無必進之階?!?幾十年前之梁老人,尚能看得如此透徹,為何現(xiàn)今發(fā)達而開放之世,反倒后退了許多!
      
      四、 關于大學
      
      有關大學的起源這一部分是寫的很有意思的。從波倫亞大學(從這個翻譯可以認為賀老
      師很少看足球,因為若看球的人都會翻譯成“博洛尼亞”)的出現(xiàn)和歷史來看,由學生掌控權力,到教授們力量漸漸增強,整個過程值得人玩味。就現(xiàn)在的國內(nèi)大學來看,行政權竟然是首要的,而教師和學生無法與行政抗衡。按理來說,甚至從大學的歷史來看,都絕然應該是學生主導,或者教授控制學校的領導權力。因為學生是大學出現(xiàn)的原因,而教授是大學存在的基本。為何現(xiàn)在看到的皆是,學生維權無用,德高望重的教授終身住一小破樓房,這樣一些違背大學本意的現(xiàn)象?;蛟S我們的大學確實不能算真正的大學吧。扯遠了。大學的研究為法律體系的產(chǎn)生提供了方法基礎,還有一大批人才,但并非唯一的淵源,這仍是與大學在當時的地位有關。
      
      五、 道德之底線
      
      歐洲人對法律的依賴與信任,是與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的。法律體系的出現(xiàn)本身就有很
      大一部分是基督教的功勞,這也是本書第一部中一直討論的內(nèi)容。出于上帝對他們精神領域的掌控,他們寧可相信法律——這樣一個諸多原則來自于神學的制度——能夠成為他們最終的救濟渠道。那么這種信任,在東方是否存在呢?答案是不的。我們的法律并沒有這樣一個信仰基礎,而是直接建立在皇權之下,從而使國人對法律的敬畏源自對皇權的敬畏。那么現(xiàn)在沒有了皇權,法律的權威性如何體現(xiàn)?無源之水終將干涸,這是個實際問題。由于對“罪”的神學解讀,使西方人在做事時有一道德底線,即為死后考慮,為最后的審判考慮,這令其惡能得到限制。而我們的這種限制已經(jīng)磨滅了?,F(xiàn)在在中國大地上出現(xiàn)的無數(shù)“潛規(guī)則”正在日益浮上臺面,見得天日,再這般下去,以這些所謂“潛規(guī)則”代替了原有的道德規(guī)范,實在是很可怕的事情。
      
      六、 其他
      
      本書還有一個令我震撼的方面,是引用。引用之多,之廣泛,之豐富,實在令人咋舌。
      600多頁篇幅的正文,竟有150多頁的注釋。這與其他某些專著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些引用不但說明了作者的閱讀面之廣博,也說明了他極其認真的學術態(tài)度。有這許多的引用,在讀的同時一可令人大大放心創(chuàng)作部分的質(zhì)量,二可方便讀者翻閱相關的資料,不至于以偏概全。這實在是我們應該學習的地方,深深地致敬。
      
      單是本書的第一部,就在我腦中進行了一次革命。對從前各種知識的重新排列,和偏見的解除,實在是令人暢快。作者嚴密的寫作結構和流暢的字詞句法,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接下來要看第二部了,相信這會是另一次革命。法律在書中革命,書在我腦中革命。
      
  •     讀這本書是法學學生必須要做的功課。但是坦誠的說,讀這本書需要的歷史和法制史基礎還是蠻高的??吹谝槐榈臅r候我是邊看邊忘,現(xiàn)在偶爾翻翻,感覺還是有點距離感,不知道是不是翻譯的問題。
      教會法一章寫的真是精彩。
  •   小帆姐姐威武!
  •   @小P老師,我最近發(fā)現(xiàn)我要找不到工作了,怎么辦?
  •   不要緊張啦,求職季還沒有正式開始吶
  •   同樣是法律人,同樣關心歷史和當下的中國。LZ的身上有兄弟我的影子,倍感親切。
    所謂的法制史,誠如LZ所言,自然可以從清末修律開始講起,但我以為,這里面的理由是:中國的治國思路和西方的思路完全是兩條路,而如今的法制史,本身就是依照西方的那一套標準來解析中國傳統(tǒng)的那一套治國理念,如此闡釋,傳統(tǒng)的一套自然就會是不倫不類。一些學者貌似強悍的從古代文獻的只言片語中只能牽強附會、玩弄字句找一些所謂的古代的法治理念,試圖證明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先進性的一面。殊不知,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一種沒有底氣的作為。試想,真正對中國傳統(tǒng)文化有信心的人,何以會依照西方文化的標準去檢驗衡量?因此,現(xiàn)在的教科書依照西方法治的標準來闡釋我國的法律史的話,自然從清末仿效西法開始就可以了,再往前,標準應該換一換,立場應該更為中立,才可能對我國傳統(tǒng)文化有個客觀中立的認識。
  •   另外,最近在看孟子、孔子之類,看看我們的老祖宗是怎么個想法,何以他們的想法立于中國近千年而不敗,何以到了近代,卻又淪落至此。這些都是大問題。這里僅就你文中所言的,西方法律能約束君權而中國的禮法卻不能的問題提點異議。
    事實上中國的儒家,對君權也有一套約束權力的辦法。孟子就和齊宣王講過:如果把妻兒托付給朋友,自己去遠游,回來發(fā)現(xiàn)自己的妻兒都在挨餓受凍,怎么辦?齊宣王講:跟朋友絕交。孟子又問:如果法官不能依法辦案怎么辦?齊宣王說:罷免他。孟子最后一句是:如果君主不能治理好一個國家,怎么辦?“王顧左右而言他。(呵呵,當時的君主相對還是比較可愛的,不是勃然大怒而是回避掉這個尖銳的問題。)另一篇章中,孟子講到一個觀念,就是武王伐紂,是正義的,因為紂王不施仁義,因此可以不把他當?shù)弁蹩创?。另外,儒家講求的,實際上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雙方面的,而不是追求一方壓迫另一方。但理想在現(xiàn)實中走形,好好的經(jīng)被和尚念歪了,變成了統(tǒng)治的工具,猶如尼采的理論被納粹所利用一般。
  •   所以說,孔孟創(chuàng)立的儒學,對君主也有限制的地方,但這種限制和西方憲政比起來,根本的差異恐怕在于,我們著重于規(guī)范君主不恰當?shù)男袨?,而西方則是規(guī)定的行使權力的范圍。儒家對君主集權實際上是贊成的,在這點上和法家沒什么區(qū)別。只是,在法家教會君主利用權術集權后,儒家進一步要求君主利用手中至高無上的權力為民謀利,即用好權。這里面的根由,恐怕就和學說興起的大環(huán)境有關了。春秋戰(zhàn)國亂世當?shù)?,不集權無以生存。而西方的憲政,誠如樓主所言,和所謂的封建制、貴族、議會這些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
  •   但是,也應該看到,儒家在規(guī)范君主行為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既然君主最大,你就得聽他的。但你又覺得他不對,又想規(guī)勸,這就難辦了。歷來有些迂儒強調(diào)文死諫,結果最終得到了明朝的廷杖,有些則善于婉轉(zhuǎn)的勸諫,如觸龍說趙太后。但碰到個死倔的君主,你也拿他沒辦法。所以歷朝歷代,最后總不免出幾個昏君。
    但是憲政就可以避免這些弊端嗎?從事了五年的檢察工作,我愈來愈對這種想法持懷疑態(tài)度。
    根本上我們之所以傾向于崇洋,是近代我們的文明敗于西方文明,但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歸咎于傳統(tǒng)文化,也不應該就此對我們的傳統(tǒng)妄自菲薄。誠如樓主所推崇的,地理環(huán)境對文明的影響,我還以為,文明和文明的沖突、競爭、交流也是促進一個文明進步的原因。而我們的國家,恰恰在周邊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以至于我們固步自封,自我滿足,慢慢落后于西方了。
  •   樓上說的很好,很有啟發(fā)性,有時間寫篇關于中國法制史的東西
    預期比較東西方誰先進,誰落后,我更情愿去探究原因,這個答案更吸引人
    西方憲政只是限制王權結果,而不是限制王權的原因。
    目前功力不夠,可惜不能給出更有說服力的答案,關于東西方的區(qū)別。
  •   我是個膚淺之徒,但對法律卻有濃厚的興趣,我既不能對各位的觀點做出回應,也不能提出一個自圓其說的觀點。只是很想問各位前輩:中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淵源流長,為什么我們不能在自己的法律傳統(tǒng)(主要是思想史)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建立中國的法理譜系,在以此建立自己的法律體系,制度框架。我是個學生,請給我前輩不惜賜教。
  •   1,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但我們現(xiàn)在所講的法律(尤其是其中權利的概念),所熱衷的法治,其實與中國傳統(tǒng)文化關系不大,多是清末修律以后的舶來品,包括很多法律詞匯,其實是印自日本
    2,我們當然可以進行所謂的“去其精華”,但前人也并非沒有嘗試過,洋務運動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就是希望能夠從傳統(tǒng)文化中找點精華
    3,或許,中國的法理譜系確實可以建立,但需要無盡的探索與時間與時代接軌,簡單從成本的角度考慮,我們?yōu)楹尾荒軐W習西方呢?
  •   進來學習
  •   感覺這本書被理論界嚴重低估
  •   呵呵,頂LZ,我初讀此書的感覺,像是突然掉進大海里,視野驟然開闊,出境突然可怕,應該說這本書無論在法律知識還是歷史觀點上,對我都是一次革命。
    可嘆伯爾曼那句“法律必須被信仰”,居然被國內(nèi)法學家們?nèi)绱藴\薄而刻意地誤讀了。
  •   哈哈,謝謝。讀這書已經(jīng)是快五年前的事情了,現(xiàn)在的思考又和當時有了很大的區(qū)別。不過,后來的一系列閱讀都基于此書,可以說起到了啟蒙的作用,這得益于其海量的引注。
  •   汗啊,我是去年才讀這本書呢,一時驚為天人,越看越覺得回味綿長。LZ你真強,我要向你學習,呵呵。你后來又讀了些什么呢,是此書引注里的那些嗎?有中譯本的嗎?
  •   我現(xiàn)在才在讀這本書 TT 前輩好 啊。
  •   你好你好,表叫前輩。。讀書有先后,討論無長幼。
  •   To 夏天 現(xiàn)在才看到您的回復。。后來引注里面的很多都讀了,能找到原版的就沒看中譯本,避免誤讀。
  •   從這個翻譯可以認為賀老師很少看足球,因為若看球的人都會翻譯成“博洛尼亞”)
    +1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也作:波倫亞,不知是否受其影響。
  •   剛要開始讀呢,大家評價都這么高,看樣子沒選錯書
  •   特深奧,謝謝再會。
  •   壓縮餅干
  •   沒基礎,是看不出門道來的~
  •   我抱這很大熱情借來這本書,發(fā)現(xiàn)沒有一定的背景是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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