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個案實證研究

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趙秉志 編  頁數:539  

前言

現代化的國家是法治國家。現代文明進步的社會是法治社會。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基本治國方略的確立及其貫徹,對社會的發(fā)展進步至關重要。而現代刑事法治則在現代化法治國家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開放后的二十多年來,我國的刑事法治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在新世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無論是刑事法學理論還是刑事法治實踐,都仍需要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以更為充分地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專門從事刑事法學理論研究的、中國刑事法學領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獨立的實體性、綜合性學術研究機構。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專家學者為中堅,并聘請了包括老一輩著名刑法學家、中央政法機關專家型領導以及重要國際組織領導人在內的國內外知名刑事法專家、學者擔任特聘顧問教授、專家委員會委員、兼職教授(研究員)。研究院的設立,旨在建設全國領先并與國際知名刑事法學機構看齊的新型刑事法學學術機構,本著刑事法學一體化的精神,逐步全面發(fā)展中外刑法學、國際刑法學、區(qū)際刑法學、刑事政策學、犯罪學、刑事執(zhí)行法學、中外刑事訴訟法學、刑事證據法學、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諸多學術領域,培養(yǎng)高級刑事法學專門人才,為中國法學研究和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進行新的探索,力爭為中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事業(yè)在刑事法學領域作出更大的貢獻。為達此目標,研究院成立伊始即創(chuàng)辦“京師刑事法文庫”。研究院的主要成員在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工作時,亦曾設立“刑事法律科學文庫”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文庫”,并已頗具規(guī)模。

內容概要

“死刑個案實證研究”總結報告會暨“死刑的限制與廢止”公眾論壇在大連召開。其中,總結報告會分四個單元,課題組成員分別對死刑個案的選擇、死刑典型個案研究、個案適用死刑的實際操作、中國死刑制度的改進作了總結報告,項目的歐盟專家和中方顧問分別對課題組的報告進行了評論。專家們給予課題組的報告以極高的評價,充分肯定該報告對于死刑改革問題研究的重要價值,一致認為課題組的報告?zhèn)€案選擇質量優(yōu)良、研究方法獨到、內容具體翔實、對于指導中國死刑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與會的專家、學者還圍繞影響死刑適用的具體因素、雇兇殺人案件中死刑的適用、對多名共犯如何適用死刑以及經濟犯罪死刑的廢止等相關問題進行了熱烈而深入的研討。根據此次項目總結報告會的研討意見,課題組在會后又對研究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最終形成定稿。本書即為“死刑個案實證研究”項目的最終成果。

作者簡介

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國際刑法學協(xié)會中國分會常務副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評議組成員,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入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暨國家教委“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1991年)、被中國法學會評選為首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1995年),入選國家人事部“百千萬人才工程”(1997年),國家教育部“跨世紀優(yōu)秀人才培養(yǎng)計劃”(1999年)等。

書籍目錄

死刑個案實證研究報告死刑緩期執(zhí)行適用條件的理解與適用——趙守先爆炸案法理分析犯罪社會危害性與死刑適用的關系——鄭筱萸受賄案法理分析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與死刑適用的關系——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法理分析主觀激情因素與死刑適用的關系——王斌余故意殺人案法理研究問接犯罪故意對死刑適用的影響——王征宇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犯罪性質認定與死刑適用的關系——陳孫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法理分析共同犯罪案件適用死刑的實體與程序問題——劉弟強、賀喜綁架案法理分析雇兇共同犯罪適用死刑之影響因素的現實考察——李長河雇兇傷害案法理分析犯罪競合情形下死刑適用問題——李虹新、王慶虎爆炸鐵路案法理分析“嚴打”背景下犯罪情節(jié)考量與死刑適用問題——董偉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民憤與弱勢群體對死刑適用的影響——喬燕琴等人故意傷害案法理分析民意對死刑適用與廢止的影響——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法理分析被害方諒解因素對死刑適用的影響——方云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自首對死刑適用的影響——張栓厚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真誠悔罪對死刑適用的影響——馬加爵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坦白罪行對死刑適用的影響——計永欣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立功對死刑適用的影響——柴國利等搶劫、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證據不足與死刑適用——宋偉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適用問題——唐天河集資詐騙案法理分析發(fā)票犯罪適用死刑的理論反思——林鎮(zhèn)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案雇兇殺人的共犯區(qū)分與死刑適用問題——呂某雇兇殺人案法理分析故意傷害罪死刑適用的犯罪情節(jié)考量——崔英杰故意殺人案法理分析故意傷害致死的死刑適用問題——李滿林故意傷害致人死傷案法理分析對搶劫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劉阿雷搶劫、搶奪、非法制造槍支案法理分析轉化型搶劫罪的死刑適用問題——王國清等搶劫、故意傷害案法理分析盜竊金融機構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高金有盜竊案法理分析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條件的現實考量——楊炳春等販賣毒品案法理分析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正當性分析——郭水明等販賣毒品案法理分析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影響——司秋菊運輸、販賣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孫名慶等販賣、運輸毒品案法理分析組織賣淫罪死刑適用的犯罪情節(jié)考察——高洪霞、鄭海本組織賣淫案貪污賄賂案的死刑適用條件——李真貪污、受賄案受賄罪死刑適用的犯罪情節(jié)考察——胡聰受賄案法理分析附:在大連公共論壇“死刑的限制適用和廢除”開幕式上的發(fā)言(中英文)死刑個案實證研究報告(英文版)

章節(jié)摘錄

就搶劫罪而言,根據刑法典263條的規(guī)定,若具有法定的八種情節(jié),即有適用死刑的可能性。該規(guī)定存在如下問題:首先,由于刑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對于八種搶劫情節(jié)如何適用死刑,最高司法機關也尚無統(tǒng)一的司法解釋,造成各地司法機關理解各異,適用混亂。其次,中國現行刑法典為八種情節(jié)的搶劫罪配置死刑,適用死刑面過寬,有悖于當前限制與廢止死刑的世界性潮流。再次,我國現行刑法典將“致人重傷”與“致人死亡”并列作為適用相同法定刑幅度的加重情節(jié),有可能導致危害后果差別很大的案件卻得到相同的處理,從而有悖于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最后,“人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等七種情節(jié)加重的搶劫犯罪,雖然相比于一般搶劫犯罪而言危害更大,但尚不足以配置死刑。因此,有必要將搶劫罪適用死刑的八種情形進行重新梳理,并將其中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程度的情節(jié)從中剝離出來,為之配置輕重適當的法定刑等級序列。鑒于此,我們建議,對于人戶搶劫、持槍搶劫等七種情節(jié)加重的搶劫犯罪,應明確排除死刑的適用。但就“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之情形而言,由于其不僅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直接損及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故對之配置死刑有其現實合理陸。當然,為適應控制死刑的現實需要,應對其內涵進行重新界定。我們主張,搶劫致人死亡不應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之情形。搶劫故意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事實上,將諸如此類的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以轉致的立法方式,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可以使未來廢止除故意殺人罪外所有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成為可能。同時,不能簡單將“搶劫致人重傷”規(guī)定為可適用死刑的加重情節(jié),應進一步限定只有“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他人嚴重殘疾”時方可適用死刑。這樣不僅可以實現法條之間的均衡與協(xié)調,使罪責刑相適應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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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個案實證研究》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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