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試分類法規(guī)隨身查-國際法·司法職業(yè)道德

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498  字數:378000  

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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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2年2月25日)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年11月15日)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1970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zhí)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0年8月28日)……

章節(jié)摘錄

為了保障執(zhí)行工作的公正與效率,促進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一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中,故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因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處理。第二條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應當受理的執(zhí)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執(zhí)行申請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因過失致使依法應當受理的執(zhí)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執(zhí)行申請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第三條故意違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擅自超標準或者超范圍收取執(zhí)行費用,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第四條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第五條向被執(zhí)行人或者協助執(zhí)行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轉移、隱匿、變賣被執(zhí)行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第六條對具備執(zhí)行條件的案件。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延誤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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