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畢雁英 頁數(shù):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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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是作者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對其博士學位論文作進一步修改、加工而完成的一本學術專著。一個博士生,在校學習、研修四年時間(北大博士生學制一般是四年,別的大學博士生學制有少于或多于四年的),其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撰寫博士學位論文,其四年學習、研究成果的最集中的體現(xiàn)就是其博士學位論文。完成這樣一篇博士學位論文,通常要經(jīng)過確定選題,明確寫作思路,收集、梳理資料,構思論文體系架構和撰寫寫作提綱、正式開始寫作、修改、定稿、導師審稿,根據(jù)導師建議再修改、再定稿、將最終定稿發(fā)送校內(nèi)外五名同行專家匿名評審、由校內(nèi)外五名或五名以上同行或相關專業(yè)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進行預答辯、答辯,最后予以通過(或不予通過),真可謂“過五關,斬六將”。經(jīng)過如此層層關卡和嚴格程序而打造出的論文自然不同于一些學者一時興起“一揮而就”的論文,由此種論文修改、加工而出版的專著自然不同于一些學者為實現(xiàn)某種特定目的(如晉升職稱、職務等)而突擊性完成的著作,前者無疑應該凝聚了作者更多的心血和智慧,從而其含金量無疑應該較后者為高,其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無疑應該較后者為高。憲法權力架構中的行政立法程序是一個既具理論意義,也具,而且更具實踐意義的公法學研究選題。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將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置于憲政權力框架的背景下,運用行政法學和憲法學的基礎理論,對行政立法的權力屬性、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模式及其完善途徑、行政立法程序責任的內(nèi)容、形式及追究原則等內(nèi)容進行了極富價值的闡釋。這些成果對于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行政立法程序的進一步探索都將是有助益和有啟發(fā)性的。本書的研究成果將為完善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和《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提供理論指導和可直接應用的諸多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畢雁英 女,黑龍江人,先后獲黑龍江大學哲學系學士學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學位。曾任教于黑龍江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現(xiàn)任國際關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軟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學、國家安全法學及公法理論。曾獲多項教學獎,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30多篇、出版專著、編著20部;主持及參與了七項部級、國家級橫向及縱向科研課題,承擔并完成了多項行政立法的委托起草和論證工作。
書籍目錄
序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從禁令頻出到廣告參政 二、概念釋義 三、研究視角第一章 行政立法的憲致根據(jù) 一、立法權解析 二、行政立法的沿革與特點 (一)行政立法的沿革 (二)行政立法的特點 三、關于行政立法權的憲政理論解說 (一)兩種社會契約觀 (二)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理論 (三)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 (四)代議制民主理論 四、行政立法在憲政國家權力結構中的位置 (一)憲政國家中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二)授權立法與職權立法 (三)行政立法與行政裁量 小結:行政立法權的本質(zhì)第二章 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模式及價值取向O 一、正當程序保障與行政立法O (一)程序的正當性與現(xiàn)代行政法治 (二)約束立法權的實體性正當程序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模式類型 三、議會主導型行政立法模式 (一)議會主導型行政立法模式的制度構架 (二)議會主導型行政立法模式的特點及價值取向 四、行政主導型行政立法模式 (一)行政主導型行政立法模式的制度構架 (二)行政主導型行政立法模式的特點及價值取向 五、公眾參與型行政立法模式 (一)公眾參與型行政立法模式的制度構架 (二)公眾參與型行政立法模式的特點及價值取向 小結:程序的權衡第三章 行政立法程序正當性的標準與實現(xiàn)手段 一、行政立法程序的正當性標準 二、行政單方?jīng)Q定與民主決策 (一)行政立法應否由行政機關單方?jīng)Q定 (二)行政立法與民主決策 三、投票:民主的多數(shù)決定論 四、協(xié)商:協(xié)商式參與民主. (一)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協(xié)商參與 (二)行政立法中的兩種協(xié)商程序 (三)協(xié)商參與的困境 五、聽證:影響實體的程序 (一)聽證的意義與類型 (二)優(yōu)勢還是局限 (三)影響聽證效果的因素 小結:復合性的程序選擇第四章 中國的行政政立法程序規(guī)則第五章 中國行致立法程序的價值選擇與制度建構第六章 違反行政立法程序的責任結語參考文獻附錄美國行敢機關規(guī)剛制定過程示意圖后記圖表目錄
章節(jié)摘錄
插圖:與契約論中的積極國家觀不同,還有一種消極國家觀的契約論,這一理論的首倡者是洛克,其觀點是國家或社會是基于人們的同意而建立的,是以個人的同意為依據(jù)的,人們通過社會契約賦予國家的并不是全部自然權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們讓渡出去的權利構成國家權力,留下來的權利構成個人廣泛的自治權,讓渡出去的權利受到保留下來的權利的約束,所以國家權力是有限的。國家職能不是要取代自然狀態(tài),而是要將自然狀態(tài)所隱含的自由和平等權利予以具體地實現(xiàn)。這種消極國家觀的契約論建構起了自由主義的有限權力的國家理論。為了保障人們的權利和自由,限制國家權力,就必須分設國家權力。國家權力可以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其中立法權是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力。但即便如此,為了防止立法權侵害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財產(chǎn),立法權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約。其中的一項重要的制約因素是: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zhuǎn)讓給任何他人。因為,人民進入國家、刨制政府之后,“除了只受他們所選出的并授予權力來為他們制定法律的人們所制定的法律的約束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約束”。可見,根據(jù)洛克消極國家觀的社會契約論,立法機關不能授出立法權,人民只服從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立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二)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理論分權理論的實質(zhì)目的在于回避。為了防止人的自私天性——為自己牟利益而損害他人權益,所以必須將其權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nèi),并且由他人進行監(jiān)督。這樣的觀念貫徹到國家政治生活之中,就是將權力適度分開,讓握有立法權與行政權的人適當?shù)胤珠_?!皺嗔Ψ至ⅰ敝械摹皺嗔Α笔且粋€國家統(tǒng)一享有的權力體系,“分立”指這一權力可以分幾個階段和過程來行使。
后記
盡管與傳統(tǒng)憲政理論原理存有較大差異,但行政立法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國家由“立法國”轉(zhuǎn)向“行政國”的表征,是人們對當代社會議會民主失望而逐步探索進而普遍推行的一種替代性解決方案——將立法權力和責任部分地從立法機關轉(zhuǎn)移到行政機關,以期完成社會發(fā)展賦予國家的繁重治理任務。轉(zhuǎn)移的結果是行政立法權在本質(zhì)上具有了立法權的性質(zhì),也導致了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界限模糊。基于行政立法的時代角色——當代“行政國”的突出表現(xiàn),這項研究從憲政權力體系的視角對行政立法的程序問題進行了分析。權力的實質(zhì)合法性應表現(xiàn)為程序的正當性,正當程序雖不是充分條件,但卻是必要的合法性要素。本書的分析力求表明,行政立法在本質(zhì)上屬于立法行為,需要以立法性程序來賦予其合法性。行政立法的憲政地位決定了它在憲政權力架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應有的制度安排。中國的行政立法程序原本不完善,并且規(guī)范的效力低,內(nèi)外部程序的比例嚴重失調(diào),職權立法的數(shù)量大于授權立法,體現(xiàn)了行政主導型立法模式的特點。此模式中的行政立法行為缺乏外部監(jiān)督,特別需要正當程序的調(diào)控和規(guī)范。對此加以改善是本項研究的努力方向。對于情況迥異的行政立法實踐,沒有普遍適用的程序規(guī)則。因此解決方案也注定不盡相同,未來改造行政立法程序,可以通過在不同層次建立有針對性的程序制度,來解決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合法性困境,包括針對創(chuàng)制性行政立法設置嚴格批準程序、針對執(zhí)行性行政立法設置中度審查程序以及針對程序性行政立法設置較寬松備案程序。
媒體關注與評論
當前學界將行政立法程序置于憲政權力架構中來進行探討的系統(tǒng)化論著尚不多見。本書正是基于對目前學界研究中的不足,將行政立法制度置于憲政權力框架的背景下,運用行政法學和憲法學的基礎理論,對行政立法程序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diào)查和實證研究,提出了許多富有創(chuàng)新性的觀點?! 靼?/pre>編輯推薦
《憲政權力架構中的行政立法程序》為今日法學思想系列。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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