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與權利

出版時間:2012-12  出版社:海峽出版發(fā)行集團,福建教育出版社  作者:王本余  頁數(shù):254  

內容概要

  《當代教育哲學的新進展·教育與權利:兒童的教育權利及其優(yōu)先性》的核心旨趣在于論證兒童教育權利的正當性和優(yōu)先性,試圖為免除教育壓制、保障兒童自由、促進兒童發(fā)展和增進兒童福祉奠定思想根據(jù)。作者以道德哲學作為思想資源,透過對西方兒童權利觀念的歷史回溯,和對兒童權利觀念誤區(qū)的理論批判,澄清了兒童教育權利正當性和優(yōu)先性的道德理由,提出并闡釋了兒童權利的具體類型與形式。《當代教育哲學的新進展·教育與權利:兒童的教育權利及其優(yōu)先性》為思考和重建一種承認、尊重和認真對待兒童權利的兒童教育,提供了獨特和新穎的視角。

作者簡介

  王本余,1971年生,教育學博士,南京曉莊學院教師教育學院教育理論教研室副教授。長期從事教育思想史、教育學原理等理論課程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近年來尤其關注兒童哲學研究。在十一五期間,曾主持江蘇省教育科學規(guī)劃重點課題“教育中的兒童基本權利之研究”的研究工作,并參與多項省部級課題研究。在CSSCI期刊上發(fā)表過《兒童權利的基本價值:一種教育哲學的視角》、《教育哲學視野中的兒童尊嚴》、《兒童權利的觀念:洛克、盧梭與康德》等多篇兒童哲學論文。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兒童權利觀念:構架與演進一、消極與積極:權利觀念分析的框架(一)消極權利(二)積極權利二、思想與制度:西方兒童權利觀念的演進(一)古希臘——中世紀(二)文藝復興——19世紀末(三)20世紀初——21世紀初第二章 兒童權利:意蘊與價值一、自由與規(guī)限:兒童權利的意蘊(一)兒童權利的基本內涵(二)兒童權利的教育意蘊二、應然與實然:兒童權利的落差(一)兒童權利的理論價值(二)兒童權利的現(xiàn)實困境第三章 兒童權利正當性:辯護與證明一、辯護:兒童權利的正當理據(jù)(一)兒童權利與兒童義務(二)兒童理性與兒童權利(三)兒童權利與道德價值二、證明:教育中兒童權利的理據(jù)(一)普遍與特殊的論證(二)價值論視角的闡釋第四章 兒童基本權利:依據(jù)與內容一、兒童基本權利的差序格局(一)基本權利的含義(二)基本權利的依據(jù)二、兒童基本權利的內容(一)人格尊嚴權(二)生命健康權(三)表達自由權(四)平等權(五)交往自由權(六)學習權第五章 兒童基本權利:教育善的邏輯一、教育諸善及其內在邏輯二、作為教育首要善的兒童基本權利……第六章 認真對待兒童權利:從制度到行動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啟蒙運動為近代歐洲確立了理性的“王者”地位,但這主要是針對一個抽象的“人”的概念而言的。理性主宰著一切,理性成為人之為人的根本。但是,對于兒童教育來說,洛克的傳統(tǒng)似乎并沒有在教育中取得長驅直入,相反,更為深入人心的還是盧梭的思想。“兒童的發(fā)現(xiàn)”始于盧梭,盧梭可以稱為啟蒙思想家中的反啟蒙者,他另辟了一條啟蒙的線路,顛覆了理性的絕對霸權,從而解放了人的感性,解放了自然的人性。自盧梭“發(fā)現(xiàn)兒童”以后,“把兒童看作兒童”、“以兒童的眼光看待兒童”似乎成了一個重要的立場,兒童的感官教育成為教育中的一個重要領域,“自然教育”似乎也成為一條重要原則?!皟和陌l(fā)現(xiàn)”從一個意義上來說,是擺脫將兒童看作“小大人”的觀念,強調兒童具有自身的特性,從而“兒童”從籠而統(tǒng)之的“大人”觀念之內凸現(xiàn)和獨立出來。從另外一個意義上來看,乃是感官在理性的壓抑之下獲得獨立和承認?! ⌒枰吹降氖?,無論是在洛克還是在盧梭,對于兒童生命權利的重視相較于古典時期的確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意義。在古典時期,兒童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自在之在”,它很有可能隨時因為一個偶然的和外在的原因而遭到否棄。在洛克和盧梭這里,生命不僅作為一種天賦權利而得到尊重,他人即便是父母都不得剝奪兒童的生命。同時,兒童生命還向成人或者國家要求一種積極的實現(xiàn),醫(yī)學的發(fā)展為這種積極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了條件。洛克和盧梭都懂得醫(yī)學知識,在他們“構造”的教育內容之中,對于兒童生命的養(yǎng)護和照顧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部分,盡管這種養(yǎng)護和照顧并不純粹是生理學意義的,還富有深厚的社會學和政治學的意蘊。洛克和盧梭包括其后的康德都在教育著述中論述到了身體的教育,強調一種科學的育兒方式,要求讓兒童免于襁褓的束縛,讓生命自由和舒展地得到發(fā)展。因此,兒童的生命權在根本特性上不同于成人,作為成人的生命權在近代意義上意味著免于剝奪和侵害,積極意義上的生命權利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醫(yī)療、福利政策的推及才得到重視。但是,我們看到,即便在17、18世紀,兒童生命權已經不僅僅作為一種消極權利而得到確認,同時也有一種積極意義上的“養(yǎng)護”和“照顧”,這其中也有著現(xiàn)代醫(yī)學和生理科學發(fā)展所帶來的生命觀念的變化?!  ?/pre>

編輯推薦

  作者以教育哲學的視角,透過對西方兒童權利觀念演進的歷史回溯和邏輯分析,廓清和闡釋了兒童權利的內涵和意蘊。作者對當下教育中流行著的種種否定兒童教育權利的習俗和偏見進行逐一反駁,有力地辯護和捍衛(wèi)了兒童權利的正當性和優(yōu)先性,并對兒童的具體教育權利進行了規(guī)范性論證。作者認為,兒童的人格尊嚴權、生命健康權、表達自由權、兒童平等權、學習自由權和交往自由權等,是兒童應當享有的基本教育權利。這些基本權利從消極意義上對兒童教育構成了行動限制,從積極意義上對兒童教育提出了實現(xiàn)要求。正因為兒童教育權利的獨特內涵與價值,作者對學校教育如何從制度到行動承認、尊重和認真對待兒童權利,展開了教育哲學的理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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