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 作者:《思睿講壇錄》編委會 編 頁數(shù):352 字數(shù):450000
內容概要
《思睿講壇錄(第1緝)》收入湖北大學一“思睿講壇”前100期中30位名家學者主講人的講演稿。內容涉及文學、歷史、藝術、教育、人生等諸多領域。整理成書時秉承實錄精神,力求原汁原味地傳達演講者的人格魅力和語言風格,使讀者有身臨其境之感,能從字里行間領略演講者的者容笑貌,與名家學者進行心靈對話,以期為青年學生和廣大教育工作者提高人文素養(yǎng)、拓寬知識視野提供一份精神食糧,借此推進大學精神和大學文化面向大眾的傳播。
書籍目錄
互聯(lián)網(wǎng)——夢想起飛的天堂/李開復
普京:從無黨到有黨/聞一
從留學走向成功/黃國鑫
金融危機與全球博弈/克里斯托夫·金
從鄉(xiāng)野走向中南海/徐勇
大學、社會與人生/朱厚倫
自強不息的故事/姚樹人
中國智慧——我讀先秦諸子/易中天
載人航天與微重力科學/胡文瑞
北京2008奧運理念與標志文化/馮惠玲
中國高等教育的發(fā)展現(xiàn)狀與對策/路鋼
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當代價值/劉玉堂
暢聊奧運那些事兒/王小節(jié)
禮儀之邦與學生禮儀/李榮健
大學生成長成才與創(chuàng)新實踐/劉經(jīng)南
志愿者——平凡中的偉大/宋志永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與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許安標
湖北地方戲的傳承保護與發(fā)展/沈虹光
辛亥革命的歷史性貢獻/馮天瑜
改革開放30年:日趨成熟的中國社會學/鄭杭生
羅爾斯與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
當代大學生成才之道/李家華
中德學習動機與造成影響之比較/李工真
多元文化視閾內的當代新聞發(fā)展/張首映
人文文化與科學文化交融是時代發(fā)展的必然趨勢/楊叔子
走自主創(chuàng)新之路/朱道本
中國刑法學:風雨三十年/劉仁文
中國農(nóng)業(yè)制度改革與前瞻/項繼權
智力研究新進展與我的智力觀/林崇德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與大學生的
素質培養(yǎng)/顧明遠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個問題是關于國家賠償?shù)囊?guī)則原則。應該說國家賠償?shù)囊?guī)則原則是《國家賠償j法》的一個核心問題,它回答了國家在怎樣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國家賠償程序的i確定和設計。我們對國家賠償規(guī)則的修改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反復的討論,討論的第一個方面就是原來的國家賠償原則存在不合理性。原來的《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把違法行使!職權、損害公民權利和造成損害作為受害人得到國家賠償?shù)娜笠?,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公民或者其它組織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理解在實際執(zhí)行中就遇到了很多困難和問題。比如有一些國家機關就是依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來行使行政職權和司法權,但是由于他的認識能力、判斷能力有限或受其它方面的干擾和影響,對事物做出錯誤的判斷,就像抓錯人這樣的事情。再舉個例子,公安機關根據(jù)受害人的報警說一個男子企圖強暴她,在公安機關到達之前,正好路過的一位男性并對她施以援手,而等到公安機關來的時候受害人卻恩將仇報,說是見義勇為的男性企圖強暴她。這樣公安機關就可能對他進行了拘留,后面可能還有一些更嚴重的后果,這就是根據(jù)受害人指認依法行使的職權。當然這是比較極端的情況,實際當中情況應該更復雜,要不要賠償,這是一種不好認定的情況。 討論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有很多國家義務賠償機關害怕被戴上違法的帽子,因為只有違法行使職權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要賠償就說明違法了,這頂帽子就會對這個機關的各種評定、對執(zhí)法人員的獎勵和懲處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機關和個人都會千方百計來逃避國家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導致該賠的不賠,在法律調查中做過很多研究發(fā)現(xiàn)公安刑事拘留賠償?shù)臄?shù)量是很少的,有一種很奇怪的現(xiàn)象,就是有一年對公安系統(tǒng)實行大揭發(fā),解決揭發(fā)中的問題就花了一個多億,這就說明過去很多問題沒有通過國家賠償制度來解決。現(xiàn)在去財政部門看賠償金額的支出也令人很疑惑,有時候賠償經(jīng)費是支不出去,沒有國家機關來申請,因為這都是違法的,為了一點錢而到處去受批和被通報,誰都不愿意背這個名,所以大家都躲避國家賠償責任。所以過去有人說國家賠償法比較極端,這個也不一定準確,就是國家根本不賠,這跟這個規(guī)則原則是有關系的?! ♂槍@個問題,這一次對國家賠償法做了一個很重要的調整,就是將違法規(guī)則原則調整為多元規(guī)則原則,修改后的表述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入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受害人有按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嗔Α保@樣的修改與以前的規(guī)定相比較,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將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改為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入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不再用違法來概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當中的各種不同情形,而是實事求是,分則中規(guī)定的是什么情形就是什么情形,避免由對規(guī)則原則的不同理解而影響到具體賠償范圍的理解和執(zhí)行。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應該說主要是三類?!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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