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2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英] F. W. 梅特蘭 頁數(shù):369 譯者:李紅海
Tag標簽:無
內(nèi)容概要
《英格蘭憲政史》顯示了梅特蘭不僅是一位思想精深的法律大家,而且還能極其高明地令知識大眾化:這些講義包含了一些梅特蘭在其后來的作品中沒有機會表述但卻不能為我們所舍棄的、新的、原創(chuàng)性觀點。 與戴雪的《英憲精義》相比,《英格蘭憲政史》是一本極好的憲法入門書。說它好,主要是因為它為我們提供了很多歷史背景性的知識(比如它將今天英國政府的許多高級職位追溯到了過去王室的某些官員那里,議會兩院、樞密院、內(nèi)閣、首相也都各有所歸),這為我們?nèi)妗⑸羁痰匕盐沼鴳椃?、憲政的特點提供了可能是《英憲精義》所沒有提供的東西。換言之,如果說《英憲精義》為我們解釋了英國憲政當中的基本原則、基本狀況是什么的話,那么本書則為我們提供了這些原則、這些狀況是如何發(fā)展而來的。兩者結合,對英國憲政的理解自然會更加準確、深刻! 本書不止是一本憲法、法律史方面的教科書,在一定意義上它還是一本關于英國法的教科書。其篇幅宏大,內(nèi)容豐富,涉及憲法、不動產(chǎn)法、封建主義、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司法制度、教會、財政稅收,等等。相信對上述內(nèi)容感興趣的讀者都會在其中有所收獲。 英國法律和社會發(fā)展史上的很多東西竟然和我們有著驚人的相似!比如我們曾宣稱對過去、對傳統(tǒng)的尊重也同樣為英國人所分享和實踐;此外,對法律之外規(guī)則的尊重也是兩個社會的一個共同點,閱讀本書,相信你會驚嘆于英國憲法和憲政的很大部分競然是靠我們所津津樂道的“德”、“良心”、“自覺”、“慣例”等來維持的!
作者簡介
梅特蘭(Maitland,F(xiàn)rederic Willian,1850~1906) ,英國著名法學家、歷史學家。1876年取得律師資格,成為衡平法律師。1888年成為劍橋大學英國法教授。著作范圍很廣,風格剛健有力。主要著作主要有《格勞塞斯特刑事訴訟》(Gloucester Pleas ,1884)、《高等法院法官與警察》(Justice and Police ,1885)、《末日裁判書及其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1897)、《區(qū)與自治城市》(Township and Borough ,1898),并與弗德雷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 Pollock)合著了權威性著作《愛德華一世以前的英國法律歷史》(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1895,修訂版1898)。本書為梅特蘭1887~1888年在劍橋大學的講義,由H.A.L. 菲舍爾整理后于1908年首次出版。
書籍目錄
第一階段 愛德華一世駕崩時的英格蘭公法 A.英格蘭法的總體特征和對立法的評價 B.地產(chǎn)權制度 C.王國的行政區(qū)劃與地方政府 D.中央政府 E.司法 F.回顧封建主義第二階段 亨利七世駕崩時的公法 A.議會 B.國王及其咨議會 C.司法 D.英格蘭法的總體特征第三階段 詹姆士一世駕崩時的公法概述 A.議會 B.國王與議會的關系 C.軍隊的歷史 D.地方政府 E.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總體特征 F.宗教改革的法律史第四階段 威廉三世駕崩時的公法概述 A.王權的組成 B.議會的組成 C.議會召開的頻率和任期 D.主權問題 E.立法 F.征稅及對財政的控制 G.司法 H.議會的特權第五階段 當今公法概述(1887-1888) 前言 A.主權機構 B.“國王”與“政府” C.國王權利的分類 D.財政制度 E.軍事制度 F.司法 G.警察制度 H.社會事務與地方治理 J.教會 K.憲法的定義
章節(jié)摘錄
中央政府 現(xiàn)在我們要轉(zhuǎn)向作為中央政府的國王及其御前會議。我們習慣于把這一點視為憲法的主題。不過在此還是耽擱了一下,因為如果不預先了解一些有關地產(chǎn)法和地方組織機構方面的知識,本主題就幾乎無法理解。在愛德華一世統(tǒng)治末期,我們發(fā)現(xiàn)存在著好幾個不同的中央機構。首先是國王,這是核心中的核心。然后是由王國三個等級組成的王國民眾大會(教士、貴族和平民),“議會”(parlia-mentum)將會逐漸成為專門分配給它的稱謂。接下來國王又擁有一個自己的咨議會(council),它截然區(qū)別于議會;國王還擁有王國的高級官員,御前大臣、財政大臣、警務總長和軍事總長等。此外國王還擁有法庭,在一種特別的意義上這些都是他自己的法庭:王座法庭、皇家民事法庭、財稅法庭。此時所有這些機構已清晰可辨,并履行著不同的職能;但稍微向前看一下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那時它們尚未分立。比如,國王御前會議和王室法庭之間的區(qū)別只是慢慢建立的(concili-um Regis,curia Regis)。因此我們要將這里的中央機構作為一個整體,簡單回顧一下它的歷史。 ?。?)1066年之前 在塔西陀描述的日耳曼部落中,國王并不普遍。在有些地方,部落會在其民眾大會上選出自己的最高官員:頭領(principes);另一些部落則已經(jīng)有了“王”(rex),他也是由選舉產(chǎn)生的,而他的當選可能只是因為他血統(tǒng)高貴,其權力看來則相當有限。我們的祖先首次進攻不列顛行省時看來還沒有國王,他們的首領是方伯(ealdormen),我們可以把他視為塔西陀筆下的頭領。但國王很快就出現(xiàn)了,征服一個新國家的歷程將非常有利于它的發(fā)展。后來聯(lián)合形成英格蘭王國的那些小邦,從其他方面來看也類似于塔西陀所描述的小國。每一個小邦都有自己的民眾大會,由全體自由民參加,其頭領、方伯及國王都在此選出。方伯控制著一個郡(pagus)或地區(qū),他們在國王的主持下聚在一起決定著王國的瑣細事務,更為重大的問題則要在民眾大會上討論:頭領處理日常小事,大事則由全體民眾決定(de minoribus rebus prirzcipes consultant,如majoribus omnes)?! ≈饾u地,通過征服形成了更大的王國,直至最后形成英吉利王國。這條道路是通過接受基督教教義和組建英國的教會而鋪就的。因此而被納入更大王國的、過去的那些小邦并未失去其統(tǒng)一性,它現(xiàn)在作為新王國的一個郡而存在;有時,昔日小邦的王室成員現(xiàn)在還繼續(xù)出任方伯;其民眾會議依然存在,但現(xiàn)在成了郡大會,后來則成為郡法庭。王國大會并非普通民眾或全體民眾的會議,而是賢者、智者的會議,賢人大會。回顧其歷史,賢人會議看起來很不穩(wěn)定,而且其組成也不確定。它包括主教,到這一時期末,我們還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許多修道院院長也出席其中。它還包括各郡的方伯,其數(shù)目隨郡是個人管理還是集體管理而變化。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一般被稱為王室臣僚(ministri Regis)或國王塞恩(King'sthanes)的人也出席賢人會議,且其數(shù)目隨時間不斷增長。賢人會議可能從來沒有成為一個非常大型的議會,“公元931年11月在盧頓召開的賢人會議上,出席者包括2名大主教,2位威爾士國王,17名主教,15名方伯,5名修道院院長和59名王室臣僚。 ……
編輯推薦
這是劍橋大學梅特蘭教授向?qū)W生講授英格蘭憲政史的課堂講義的譯著。原著作者將英格蘭公法發(fā)展階段劃分為五個階段,并對每個階段立法的總體特征、王權、議會、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憲政運作狀況予以了總結介紹,并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清晰完美地梳理了英格蘭法律發(fā)展和憲政運作脈絡。本書雖非梅特蘭精雕細琢之成熟作品,但并非簡單的歷史資料的堆砌,而是著眼于對法律運行過程的審視和探討,背景資料翔實,分析細致入微并涵蓋了大量的原創(chuàng)性觀點,為我們學習和研究英格蘭憲政史提供了很好的引領。其獨特的階段劃分方法也為我們研究英國憲政史提供了不同尋常的觀測點,對既有歷史著述做出了重要補充。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