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

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應明、 孫彥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應明,孫彥 著  頁數(shù):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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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介紹和討論了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第一章首先介紹了國際社會對計算機軟件保護制度的探索以及筆者對于建設我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制度框架的建議,認為當前對于計算機軟件應該以著作權法為基礎,同時依靠專利、商業(yè)秘密等方面的法律對其實施綜合保護。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別討論了對計算機軟件實施著作權保護、專利保護以及商業(yè)秘密保護的法律基礎,具體討論了著作權法在保護計算機軟件時將遇到的專門問題、計算機程序的可專利性和作為計算機軟件商業(yè)秘密保護根據(jù)的企業(yè)保密管理制度的建設實務。第五章至第七章針對軟件行業(yè)在計算機軟件的研發(fā)、流通和使用實務中常常遇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介紹了國際知識產權界為合理處理這些問題所進行的探索和經驗,包括在計算機軟件的產品流通和權利轉移中草擬許可證或合同的具體建議?!  队嬎銠C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供計算機軟件行業(yè)、知識產權領域以及國際技術貿易等方面的從業(yè)人員以及高等院校有關專業(yè)師生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應明,原電子工業(yè)部計算機與微電子發(fā)展研究中心(CCID)副主任兼總工程師,1995年退休,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1985年開始從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方面的研究工作。身為我國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工作組及軟件保護法律起草小組的成員,是199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主要執(zhí)筆人,2000~2001年參加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修訂工作。1985年以來先后發(fā)表《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問題》等論文和研究報告70余篇。1991年出耀專著《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孫彥,北京大學畢業(yè),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軟件聯(lián)盟秘書長。多年來一直從事軟件知識產權管理及保護的法律實務工作。曾在中文之星、連邦軟件公司等多家軟件企業(yè)從事軟件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多次代理微軟公司等國內外知名的軟件企業(yè)進行維權訴訟。目前是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北京律師協(xié)會電子商務與信息網絡專業(yè)委員會委員。2006年入選《中國專業(yè)律師檔案》知識產權專業(yè)律師。著有《軟件企業(yè)版權保護手冊》《案說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案說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第一節(jié) 國際社會為建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所作的早期探索第二節(jié) 對于建設我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框架性思考第二章 計算機軟件版權的法律保護基礎第一節(jié) 保護版權的法律法規(guī)第二節(jié) 版權保護制度的要點簡述第三節(jié) 計算機軟件作為版權保護客體的特點第四節(jié) 賦予計算機軟件版權人專有權利的特點第三章 計算機程序發(fā)明專利的法律保護基礎第一節(jié) 計算機程序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法律保護第二節(jié) 專利保護制度的要點第三節(jié) 計算機程序發(fā)明的可專利性在國外的發(fā)展第四節(jié) 計算機程序發(fā)明的可專利性在我國的發(fā)展第四章 計算機軟件商業(yè)秘密的法律保護基礎第一節(jié) 計算機程序商業(yè)秘密的法律保護第二節(jié) 商業(yè)秘密保護制度的要點第三節(jié) 軟件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保護工作第五章 計算機軟件研發(fā)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一節(jié) 軟件研發(fā)中的基本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第二節(jié) 計算機程序組織結構與處理流程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三節(jié) 數(shù)據(jù)結構與算法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四節(jié) 計算機程序用戶界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五節(jié) 漢字編碼輸入方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六章 計算機軟件產品流通與權利轉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一節(jié) 計算機軟件產品流通與權利轉移中的基本知識產權問題第二節(jié) 商業(yè)軟件流通機制的形成及其應用的許可證第三節(jié) 自由軟件流通機制的發(fā)展及其應用的許可證第四節(jié) 軟件的權利轉移及其應用的合同第七章 計算機軟件使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一節(jié) 軟件的使用及其知識產權第二節(jié) 計算機程序等信息在使用時的臨時性存儲引起的版權問題第三節(jié) 最終用戶使用計算機程序引起的版權問題第四節(jié) 對軟件進行反向工程引起的版權問題后記

章節(jié)摘錄

5.計算機程序發(fā)明可專利性問題在美國發(fā)展過程中的消極排斥階段由上述可以看到,在1978年以前,對于計算機程序發(fā)明的可專利性,美國政府是消極排斥的。當時美國政府之所以消極排斥計算機程序發(fā)明的可專利性,最主要是因為以下兩點。(1)他們認為計算機程序屬于智力活動步驟。應該說,把計算機程序一概地看成智力活動步驟的認識是一種片面的理解。計算機程序確實可以是描述一種自然法則、自然現(xiàn)象或抽象思維的基本工具,當計算機程序被用于描述某種自然法則、自然現(xiàn)象或者抽象思維時,它們確實不具有可專利性。然而,它們也可以被用來描述一種既定方法的若干步驟或者一種既定裝置的若干部件。當它們被這樣使用時,其可專利性就未必應該排除了。(2)他們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不具備審查計算機程序發(fā)明專利的條件。計算機程序由一系列指令代碼或者語句代碼組成,其內容確實具有不直觀性,不容易閱讀和理解,直接對計算機程序本身進行專利三性的實質性審查,其困難是可以想像的。但是,知識產權界不少學者如Chisum、Maier等都表示:確定計算機程序發(fā)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應該是根據(jù)知識產權的基本法理而不是專利商標局的行政負擔。

后記

1991年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正式頒布,作為該條例的起草者之一,筆者總結出參與該起草工作的初步心得,出版了一本《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這本書得到了軟件界和知識產權界不少朋友的鼓勵。但是筆者清楚,自己參加軟件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工作,只是由于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迫切需要,而當時社會又缺乏對計算機軟件技術和知識產權法律都有一定了解的人,在這一特定情況下不得不半路出家,倉促上陣,根底淺?。弧队嬎銠C軟件的版權保護》這本書里有不少不準確乃至錯誤之處,形成了筆者心頭的缺憾,一直希望有機會彌補。在參加了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一次修訂工作之后的2001年,由于知識產權出版社的支持,我打算寫一本《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以進一步總結這十多年來的工作學習心得,同時也可以彌補1991年版《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里面的缺憾。然而,動手不久,我的妻子卻被病魔纏身,為了照顧她,我只能把剛剛開始的撰寫工作中斷。在陪伴她走完最后的歲月后,我本人的情緒已很不好,幾十年中形成的生活規(guī)律被破壞,精神和身體兩方面都感到非常疲勞,不得不經歷幾年的調整。

編輯推薦

《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專題研究書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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