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熊英,羅時貴 著 頁數:270
前言
時下債法著作,可謂汗牛充棟。今吾輩勉力為續(xù)貂之作,唯恐貽笑大方,然終成拙作,所恃者惟求學執(zhí)著而已。孟德斯鳩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吾輩摯愛法學,尤鐘情民法,此情此愛根植于吾輩求正義、愛自由之靈魂,時時撩撥吾輩察社會感民生之心弦,乃吾輩不才勇于創(chuàng)作之根源。民法關系,錯綜復雜,債法為其重心?,F代社會交易頻繁,債法之適用,日趨廣泛。債之概念,源于古羅馬法,時人謂之“法鎖”。法學大師梅因釋日: “法鎖的意象沾染和浸透了羅馬‘合同’和‘侵權’法律的每一個部分。法律把各當事人拘束在一起,鎖鏈只有通過稱為消償的程序才能解除。……債既表示權利,也表示義務?!聦嵣狭_馬人把‘法律上的鎖鏈’的全貌放在他們眼前,對其一端的重視不多也不少于其他一端?!惫时勺餮瓊壽E于羅馬法,抉揀債之基本制度于實踐。些微嘗試,唯心盡而已。臺灣王澤鑒先生日:“在實踐法之價值之外,并訓練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培養(yǎng)個人人格自主性,維護個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教育人民為權利而奮斗,為法律而奮斗?!逼溲跃伲贾?。吾輩難為風氣之先,但求有裨于法律精神之廣布、民權之昌盛。
內容概要
本書以債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制度為軸線進行了基礎性分析,結合案例進行實證解剖;對具體的典型之債如合同、締約過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作了一些探討,融入了著者對該典型之債的評判性探索?! ∽x者對象:法學專業(yè)師生,法律從業(yè)者及法律研究人員。
作者簡介
熊英,法學碩士,江西科技師范學院教授。2005年獲江西省“兩課”優(yōu)秀教師 2004年獲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優(yōu)壽教師獎,所授課程被評為江西省優(yōu)質課程,2005年獲江西省優(yōu)秀教學成果二等獎、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十佳教師獎,2006年獲江西省中青年骨干教師榮譽稱號,2008獲江西省教育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
羅時貴.江西南昌縣人,民盟盟員,副教授兼職律師,商事仲裁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訪問學者。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債與債法 第一節(jié) 債 一、債的概念的學說 二、債的立法例 三、債的特征 四、債的要素 第二節(jié) 債權 一、債權的概念 二、債權的特性 三、債權在現代各國的立法例 四、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及相關集例探討 第三節(jié) 債務 一、債務的概念及特性 二、債務與責任 三、債務的分類 第四節(jié) 債法 一、債法的概念 二、債法在民法典編制上的立法體例 三、債法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編制上的定位 四、債法的性質 第二章 債的分類和類型 第一節(jié) 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一、財物之債 二、勞務之債 第二節(jié) 貨幣之債與利息之債 一、貨幣之債 二、利息之債 第三節(jié)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一、按份之債 二、連帶之債 第四節(jié)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一、簡單之債 二、選擇之債 第五節(jié) 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一、特定之債 二、種類之債 第六節(jié) 債的類型 一、典型之債 二、非典型之債 第三章 債的發(fā)生根據 第一節(jié) 債的發(fā)生根據概說 一、債的發(fā)生的概念 二、債的發(fā)生的根據 第二節(jié) 合同之債 一、合同關系 二、合同與債 三、合同的成立 四、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債的效力第五章 債的保全第六章 債的擔保第七章 債的轉移第八章 債的消滅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一、按份之債(一)按份之債的概念按份之債是指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按各自的份額分享債權或負擔債務的多數人之債。其中,各債權人享有的份額債權,稱按份債權:各債務人負擔的份額債務,稱按份債務。在外國一些立法上有可分之債的多數人之債。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上也規(guī)定可分之債。按份之債與可分之債相類似,但區(qū)分的角度不同??煞种畟鶑娬{的是債的標的的可分性,與不可分之債相對應,是從債的標的上的特征對多數人之債的分類。而按份之債是從主體上的特征對多數人之債的區(qū)分,強調的是多數人一方主體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86條規(guī)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本褪顷P于按份之債的規(guī)定。在多數人之債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約定外,都屬于按份之債。(二)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項要件。(1)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在單一之債中不可能發(fā)生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或義務的份額問題,所以只有在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時,才會成立按份之債。(2)債的標的是可分的。所謂債的標的可分,是指該債的標的經分割后并不損害其性質或價值。因此,按份之債的標的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債的標的是不可分的,則當事人之間不可能按一定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義務。實踐中,典型的有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所產生的份額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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