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出版時間:2008-4  出版社:貴州教育出版社  作者:梁東  頁數:172  字數:180000  

內容概要

人都有父母,父母有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撫養(yǎng)義務、贍養(yǎng)義務、扶助義務,是人的三項法定基本義務。面對這三項義務,您怎么想?怎么做?    讀讀書中的案例,看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許值得您鑒賞,益于您思考。    書中使用的案件材料選自近年發(fā)行的報紙、雜志以及網絡等媒體,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婚前 一 同居   1.同居十年未登記,戀人反目   2.61歲離婚女人鳩占鵲巢^   3.十七八歲就同居 二 彩禮   4.相處中男方發(fā)現女方不正常,提出退婚   5.女方聲稱不同意結婚將不返還彩禮   6.婚禮當天媒婆打來電話,新娘跑了   7.訂婚三年解除婚約   8.快要結婚卻鬧退婚   9.1.4萬元彩禮無力付,1千元見面禮金應退還 三 財產分割    10.體彩巨獎怎么分    11.同居多年未登記,法庭調解均分財產 四 疾病補償   12.因失戀患上精神病   13.女友流產引發(fā)重病,同居男友承擔一半費用 五 疾病不補償    14.同居期間患雙腎結石,終止戀愛索賠敗訴    15.女方未婚先孕,導致終身不育  六 債有效    16.一男子為婚外情寫下十萬元欠條    17.為擺脫糾纏給女友寫欠條卻沒兌現 七 債不成立    18.同居三年分手,女方索要補償費被駁    19.為愛寫下欠條卻無借款事實 八 債違法    20.男子強索“青春損失費”    21.十二萬元同居保證金捆不住“露水夫妻” 九 贈與有效    22.婚前贈與物,離婚索不回    23.購物送戀人。分手要不回 十 贈與不成立   24.五萬美元未交付 十一 贈與違法    25.因婚外情寫下的補償金欠條無效- 十二 個人財產    26.購車款屬于個人,所購車輛不予分割    27.婚前送給女友夏利轎車,離婚不能索回    28.一夜情后拿走手機并出賣    29.法院判決買斷工齡補償款屬于個人財產 十三 不當得利    30.三萬元“買斷”女友款,分手后準岳父返還第二章 結婚 一 騙取登記   31.妹以姐名騙取登記   32.弟冒用兄名成家,哥卻無法結婚   33.借用鄰居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二 代辦登記    34.托熟人代辦結婚證    35.親屬代辦登記,違反法律規(guī)定  ……第三章 離婚第四章 不準離婚第五章 撫養(yǎng)第六章 贍養(yǎng)第七章 證據種類第八章 證據認定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婚前一  同居1.同居十年未登記,戀人反目[案情]1995年夏,某縣湍東鎮(zhèn)農民王某之夫死亡,由于孩子小,加之農活體力勞動大,同年底,經人說合,王與同組村民李某按農俗舉行婚禮,李到王家生活十年,一直沒到政府部門領取結婚證。2004年2月,因家務瑣事,王、李發(fā)生糾紛,李離開王家,后因財產問題,經村組干部調解未果,李于2005年3月初訴諸法院,要求王返還“婚”前索要的現金4000元,折款返還新建的三間磚混平房和一臺手扶拖拉機等共計2.4萬余元。王某在庭審中辯解,是受李逼迫與李同居,同居前李自愿贈予其4000元,不應該返還;至于1997年新建的磚混平房,是其丈夫生前留下的積蓄1.3萬元所建;1998年購買的手扶拖拉機是賣了其丈夫生前養(yǎng)的三頭???445元所買,李在蓋房和買拖拉機兩件大事上分文未出;況且李患病治療,已欠外債8000余元,李是為逃避債務而離家的。據此,要求李返還患病期間的護理費、生活費、醫(yī)療費等共計3萬余元,并追究李對王實施暴力的法律責任。2005年6月8日,內鄉(xiāng)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對李、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非法同居的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同時,查明雙方建房花費1.3萬元,購手扶拖拉機用款3445元,總計16445元無異議;王稱李治病欠外債8000元,但證人證言是王親屬,又無旁證佐證,可信度低,法庭不予采信;至于王要求李支付其偏癱后護理費、醫(yī)療費、生活費等共計3萬元,元相關證據支持,故法庭也不予保護?!?/pre>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婚姻法案例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0條)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