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規(guī)與標準

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科學  作者:吳曉彤//王爾茂  頁數(shù):283  

前言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yè)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加大課程建設與改革的力度,增強學生的職業(yè)能力”的要求,適應我國職業(yè)教育課程改革的趨勢,我們根據食品行業(yè)各技術領域和職業(yè)崗位(群)的任職要求,以“工學結合”為切入點,以真實生產任務或/和工作過程為導向,以相關職業(yè)資格標準基本工作要求為依據,重新構建了職業(yè)技術/技能和職業(yè)素質基礎知識培養(yǎng)兩個課程系統(tǒng)。在不斷地總結近年來課程建設與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組織開發(fā)、編寫了高等職業(yè)教育食品類專業(yè)教材系列,以滿足各院校食品類專業(yè)建設和相關課程改革的需要,提高課程教學質量。人類為維持生命活動需要從食物中汲取營養(yǎng),而安全的食品是人類獲取食物應用的前提。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及全球性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頻繁發(fā)生,人們對食品安全愈加關注,規(guī)格化、標準化是食品安全的基礎,也是國際貿易的要求。我國食品工業(yè)標準化程度不高,標準體系與國際有較大差距。完善我國現(xiàn)有的食品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標準,加快相關的法規(guī)體系和標準化體系的建立,與國際標準對接,是保證人民身體健康、保證食品安全衛(wèi)生,適應食品工業(yè)的飛速發(fā)展和加入WTO以后日益發(fā)展的國際貿易的需要。學習和掌握一定的食品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化知識是十分必要的。本書主要介紹國內外食品行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化基本知識、企業(yè)和產品認證的有關程序和要求。本書共九章。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別介紹了食品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知識;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際和發(fā)達國家食品法律法規(guī),第四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紹了食品標準知識、我國的食品標準以及國際食品標準,從第七章到第九章簡要介紹了食品質量管理鋅系、食品認證管理和食品生產市場的市場準入的相關知識。第一章由夏宇編寫,第二辛由韓蘇廷編寫,第三章、第六章由李哲斌編寫,第四章由王爾茂、蘇新國編寫,第五章由曾維麗編寫,第七章由包志華編寫,第八章由楊程鵬編寫,第九章及附錄由吳曉彤編寫。包頭輕工職業(yè)技術學院的張邦建老師擔任主審。全書由吳曉彤統(tǒng)稿。本書的編寫出版得到了教育部2006~2010年高等學校高職高專食品類專業(yè)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輕工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悉心指導,科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謹此表示感謝。在本書的編寫過程中,參考了許多文獻、資料以及網上資料,難以一一鳴謝作者,在此一并表示感謝。由于食品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內容廣泛和發(fā)展迅速,加之編者水平和能力有限,書中疏漏和不妥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同行專家和廣大讀者指正。

內容概要

本書是根據我國高等職業(yè)技術教育的需要和人才培養(yǎng)目標與規(guī)格的要求而編寫的。介紹了食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涉及的我國目前最新的法律法規(guī)、食品標準,以及與我國進出口貿易密切相關的國際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其中包括法律基礎、食品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與條例,標準化基本知識、標準的分類、結構、內容和制定,我國現(xiàn)行的食品標準、食品生產的許可、市場準入和認證管理的基本要求,國外標準、法律法規(guī)等內容。?    本書可作為高職高專食品加工技術、食品營養(yǎng)與檢測、食品貯運與營銷、食品機械與管理、食品生物技術、農畜特產品加工、農產品質量檢驗、食品藥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烹飪、旅游與飯店管理等專業(yè)的教學用書,也可用于相關專業(yè)的教學參考書或職工培訓教材,還可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的食品檢驗和質量安全管理技術人員參考。

書籍目錄

第1章 食品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知識  1.1 法的基本概念    1.1.1 法、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概念    1.1.2 法律的基本特征  1.2 我國的立法體系    1.2.1 立法的概念    1.2.2 立法主體    1.2.3 立法過程  1.3 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體系和淵源    1.3.1 法律規(guī)范    1.3.2 法律體系    1.3.3 法律淵源  1.4 我國食品法律法規(guī)    1.4.1 食品法律法規(guī)的概念    1.4.2 食品法律法規(guī)的淵源    1.4.3 食品法律法規(guī)的適用范圍    1.4.4 食品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    1.4.5 食品行政執(zhí)法與監(jiān)督第2章 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guī)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1.1 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法的意義    2.1.2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制    2.1.3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    2.1.4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2.1.5 進出口食品的監(jiān)督管理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2.1 《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目的    2.2.2 《產品質量法》的調整對象與適用范圍    2.2.3 產品質量國家宏觀管理制度    2.2.4 生產者的法定產品質量義務    2.2.5 銷售者的法定產品質量義務    2.2.6 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    2.2.7 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    2.2.8 產品質量的刑事責任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3.1 立法的目的    2.3.2 主要內容  2.4 我國與食品相關的法律    2.4.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4.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2.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5 我國主要的食品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第3章 國際和發(fā)達國家食品法律法規(guī)  3.1 WTO/TBT協(xié)定和WTO/SPS協(xié)議  3.2 歐盟有關食品法律法規(guī)  3.3 美國有關食品法律法規(guī)  3.4 日本有關食品法律法規(guī)第4章 食品標準知識  4.1 標準化基礎知識    4.1.1 標準和標準化的基本概念    4.1.2 標準和標準化的基本特性    4.1.3 標準化的目的與作用  4.2 標準分類和標準體系    4.2.1 我國標準的分類    4.2.2 標準體系  4.3 標準的制定    4.3.1 制定標準的一般程序    4.3.2 編寫標準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4.3.3 采用國際標準    4.3.4 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4.4 標準的實施、監(jiān)督與管理    4.4.1 管理體制    4.4.2 標準的監(jiān)督管理    4.4.3 標準的宣傳與實施    4.4.4 標準的修訂  4.5 標準的結構    4.5.1 標準的結構    4.5.2 標準要素的編排    4.5.3 標準的層次劃分  4.6 標準的編寫    4.6.1 資料性要素的編寫    4.6.2 規(guī)范性一般要素的編寫    4.6.3 規(guī)范性技術要素的編寫    4.6.4 資料性補充要素和其他要素的編寫第5章 我國的食品標準  5.1 概述    5.1.1 我國食品標準的現(xiàn)狀    5.1.2 我國食品標準存在的問題  5.2 食品基礎標準    5.2.1 名詞術語類、圖形符號、代號類標準    5.2.2 食品分類標準    5.2.3 食品包裝與標簽標準    5.2.4 食品檢驗規(guī)則、標志、運輸及貯存標準    5.2.5 食品加工操作技術規(guī)程標準  5.3 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5.3.1 綠色食品標準    5.3.2 有機食品標準    5.3.3 無公害食品    5.3.4 保健食品標準  5.4 食品安全衛(wèi)生標準    5.4.1 食品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定義    5.4.2 食品安全衛(wèi)生標準體系    5.4.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準    5.4.4 食品中農(獸)藥、激素(植物生長素)及抗生素最大殘留限量衛(wèi)生標準    5.4.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衛(wèi)生標準    5.4.6 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和生物毒素限量衛(wèi)生標準    5.4.7 食品及食品原料安全衛(wèi)生標準    5.4.8 輻射食品衛(wèi)生標準    5.4.9 食品安全生產控制標準  5.5 食品檢驗方法標準    5.5.1 食品理化檢驗方法標準    5.5.2 食品衛(wèi)生微生物學檢驗  5.6 食品添加劑標準  5.7 食品流通標準    5.7.1 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衛(wèi)生標準    5.7.2 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5.7.3 GB 13432—2004 《預包裝特殊膳食食品標簽通則》    5.7.4 運輸和貯存標準第6章 國際食品標準  6.1 國際食品標準    6.1.1 國際食品標準概述    6.1.2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6.1.3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6.2 主要發(fā)達國家有關食品標準    6.2.1 歐盟食品標準    6.2.2 美國食品標準    6.2.3 日本食品標準  6.3 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和方法    6.3.1 采用國際標準的基本概念    6.3.2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6.3.3 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    6.3.4 國外和我國采用國際標準的基本情況    6.3.5 采用國際標準的方法    6.3.6 企業(yè)參與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6.4 國際標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第7章 食品生產市場的市場準入  7.1 食品衛(wèi)生許可    7.1.1 概述    7.1.2 QS簡介    7.1.3 QS標志    7.1.4 食品分類(28大類)    7.1.5 QS與食品安全問題    7.1.6 QS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7.1.7 QS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7.1.8 QS編號規(guī)則    7.1.9 QS認證新要求    7.1.10 QS認證程序  7.2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7.2.1 概述    7.2.2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內容    7.2.3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意義    7.2.4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適用范圍    7.2.5 食品生產許可證與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關系    7.2.6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7.2.7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程序第8章 食品認證管理  8.1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8.1.1 無公害農產品概述    8.1.2 無公害農產品的標準體系    8.1.3 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  8.2 綠色食品認證    8.2.1 綠色食品概述    8.2.2 綠色食品的標準體系    8.2.3 綠色食品的認證  8.3 有機食品認證    8.3.1 有機食品概述    8.3.2 有機農業(yè)生產的基本原理    8.3.3 有機食品的標準    8.3.4 我國有機食品的認證程序  8.4 地理標志產品認證    8.4.1 地理標志產品概述    8.4.2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第9章 食品質量管理體系  9.1 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GMP)    9.1.1 概述    9.1.2 實施GMP的意義    9.1.3 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GMP)的內容    9.1.4 食品良好操作規(guī)范的認證  9.2 衛(wèi)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    9.2.1 概述    9.2.2 衛(wèi)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的內容    9.2.3 衛(wèi)生監(jiān)控與記錄  9.3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AHCCP)    9.3.1 HACCP體系簡介    9.3.2 HACCP的基本術語及特點    9.3.3 HACCP的原理    9.3.4 HACCP的支持性程序    9.3.5 HACCP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9.3.6 HACCP的應用現(xiàn)狀    9.3.7 HACCP在酸奶生產中的應用    9.3.8 HACCP體系的審核與認證    9.3.9 監(jiān)督管理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附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食品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召回和處理或者停止經營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2)管部門責令召回的程序 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guī)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程序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在接到責令停止經營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經營。 4.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經營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僅適用于食品生產企業(yè),對食品經營企業(yè)來說,其負有對不安全食品停止經營的責任。食品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未依照上述規(guī)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5.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辛〖病?、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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