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民法典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唐曉晴 編  頁數(shù):420  譯者:唐曉睛,曹錦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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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現(xiàn)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該國1867年的《塞亞布拉法典》。與《塞亞布拉法典》相比,現(xiàn)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傳承,又有創(chuàng)新。1867年的《塞亞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國法學界與比較法學界均認為,該法典貫徹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識形態(tài)、編制體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國民法典》影響。然而,隨著20世紀以來德國法學理論向葡萄牙的滲透,《塞亞布拉法典》與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距離越來越遠。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誕生。    從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納總則以及五編制的體例可見,在20世紀中后期推動該國民法更新?lián)Q代的主要動力是德國民法學的廣泛傳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國化卻沒有徹底地洗滌在葡萄牙具有數(shù)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無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絕向語言和習慣上更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攏,更無法抹去盧濟塔尼亞人對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認同。因此,在總則與“物債區(qū)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實質內容更接近于法國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于其意思主義的所有權轉移制度、源自法國和意大利民法的預約合同制度、傳承自《塞亞布拉法典》甚至更遠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風格保守且極具南歐色彩的親屬和繼承制度,等等。    總括而言,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視為德意志法系與拉丁法系結合的一次大膽的嘗試;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認為是當時立法者躊躇于創(chuàng)新與傳統(tǒng)之間的一個折中的產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歷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響不僅僅限于葡萄牙本土,還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語國家以及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現(xiàn)行的《澳門民法典》就是繼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來的。    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的意義遠大于其表面。

作者簡介

劉曉晴,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法律研究所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博士。

書籍目錄

1966年11月25日第47344號法令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第一章 法之淵源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  第三章 外國人之權利及法律沖突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沖突規(guī)范      第一分節(jié)  屬人法之范圍及確定      第二分節(jié)  規(guī)范法律事務之法律      第三分節(jié)  規(guī)范債之法律      第四分節(jié)  規(guī)范物之法律      第五分節(jié)  規(guī)范親屬關系之法律      第六分節(jié)  規(guī)范繼承之法律 第二編 法律關系  第一分編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節(jié) 人格及權利能力     第二節(jié) 人格權     第三節(jié) 住所     第四節(jié) 失蹤       第一分節(jié)  臨時保佐       第二分節(jié) 確定保佐       第三分節(jié) 推定死亡       第四分節(jié)  失蹤人之偶然權利     第五節(jié) 無行為能力       第一分節(jié)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二分節(jié)  成年及解除親權      第三分節(jié)  禁治產      第四分節(jié)  準禁治產   第二章 法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社團     第三節(jié) 財團   第三章 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及特別委員會  第二分編 物  第三分編 法律事實   第一章 法律事務      第一節(jié) 法律事務之意思表示       第一分節(jié)  意思表示之形式       第二分節(jié)  方式       第三分節(jié)  法律事務意思表示之完成       第四分節(jié)  解釋及填補       第五分節(jié)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分節(jié)  代理        第一目  一般原則        第二目 意定代理       第七分節(jié)  條件及期限      第二節(jié) 法律事務之標的及暴利事務      第三節(jié) 法律事務之無效及可撤銷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為    第三章  時間及其在法律關系上之效力    ……第二卷 債法 第一編 債之通則 第二編 各種合同第三卷 物法 第一編 占有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三編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編 永佃權 第五編 地上權 第六編 地役權第四卷 親屬法 第一編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編 結婚 第三編 親子關系 第四編 收養(yǎng) 第五編 扶養(yǎng)第五卷 繼承法 第一編 繼承總則 第二編 法定繼承 第三編 特留份繼承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編 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第一章 法之淵源第一條(直接淵源)一、法律為法之直接淵源。二、來自有權限國家機關之一切概括性規(guī)定,均視為法律;由不同的精神、文化、經濟或職業(yè)界別的代表機關在其職責內所定的規(guī)則,包括有關的章程和內部規(guī)章為同業(yè)公會的規(guī)定。三、同業(yè)公會的規(guī)定不得抵觸強行性的法律規(guī)定。第二條(判例)(已被12月12日第329-A/95號法令廢止)第三條(習慣之法律價值)一、不違背善意原則之習慣,僅在法律有所規(guī)定時,方予考慮。二、同業(yè)公會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習慣。第四第〔衡平原則之價值〕僅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法院方得按衡平原則處理案件:a)法律規(guī)定容許者;b)當事人有合意,且有關之法律關系非為不可處分者;e)當事人按適用于仲裁條款之規(guī)定,預先約定采用衡平原則者。

后記

在2008年的最后一天,終于完成了《葡萄牙民法典》中譯稿的最后一次校對,也基本實踐了自己在大約一年前定下的工作計劃。這次能夠有機會為北京大學出版社組織并參與翻譯《葡萄牙民法典》,我感到非常高興,而且特別要感謝常鵬翱教授的推薦以及周菲編輯的信任。其實,將《葡萄牙民法典》翻譯成中文本來就是我的一個藏在心里很久的愿望。還記得在我學習葡萄牙法律的第一年,第一節(jié)課看見老師手上捧著一本大約有兩塊磚頭厚的書(注釋本的民法典),心里就開始發(fā)毛。過了幾天,我終于買了自己的第一本民法典。然而隨手翻了一下卻發(fā)現(xiàn),雖然書上都寫滿了我已經略有認識的葡萄牙語,可就是無法看懂。當時我就想,如果有機會,我一定要把它翻譯成中文,讓更多以中文為母語的澳門人也可以了解《葡萄牙民法典》這部關于民生的大法!幾年前,我也曾經在澳門提出過要組織翻譯《葡萄牙民法典》最權威的注釋本,可是因為種種原因,最終沒有成事。后來,伴隨著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展開、雙語本《澳門民法典》的面世以及澳門法學教育中文化的發(fā)展,《葡萄牙民法典》不再是澳門法律學生人手一本的必備參考物。然而,在一個更大的平臺上,將《葡萄牙民法典》翻譯成中文自有另一番意義。對處于民法學發(fā)展的高峰并積極籌備制定民法典的中國而言,廣泛參考世界各國的法典化經驗有助于避免在將來的立法中少走彎路。另外,由于殖民和其他原因,《葡萄牙民法典》是一部曾經在世界范圍內產生影響的立法,其中文譯本的面世將有助于我國研究法律史或一般史的人員更準確地掌握歐、亞、非和拉丁美洲一些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制發(fā)展狀況。所以,當北京大學出版社與我接觸的時候,我立即就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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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民法典》為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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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因為澳門法屬于葡萄牙法支,也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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