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編  頁數(shù):322  

內容概要

全面、最新:  收錄截至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嗤?、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釋起草人,剖析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焦點問題……來龍去脈,盡在其中。

書籍目錄

一、專利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6月7日  法釋〔2001〕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6月22日  法釋〔2001〕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3.請示、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負責人對社會關注專利法司法解釋有關條款理解問題的答復(2005年5月29日) 4.案例  名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訴威格爾國際合作發(fā)展公司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二、商標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O月27日修正)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1年1月2日  法釋〔200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9日  法釋〔200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9日  法釋〔200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  法釋〔2002〕3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年2月18日  法釋〔2008〕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4月23日 法釋〔2009〕3號)   ……三、著作權、網絡域名和植物新品種四、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

章節(jié)摘錄

第八條 [合作發(fā)明專利權歸屬]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另有協(xié)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第九條 [同一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授一項專利]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fā)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fā)明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條 [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條 [排他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叔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十二條 [許可合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 [發(fā)明實施費用支付]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shù)馁M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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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買來自己充電用的。
  •   幫同學買的,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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