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9 出版社:謝佑平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謝佑平 頁數(shù):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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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刑事程序法哲學》是以刑事程序法中若干基礎性理論為研究對象的學術研究成果。作者從梳理刑事訴訟的緣起及其本質入手,在確立了程序法與程序優(yōu)先理論的前提下,著重研究了刑事司法的基本模式、刑事訴訟的構造要求及其基本原則,強制措施的機理與運行、證據(jù)理論與證據(jù)規(guī)則、辯護制度與律師功用、偵、控、審關系、審判原則與制度、刑事裁判中的實體與程序等九個刑事程序法中基礎的、核心的理論問題,有較高的理論價值。
作者簡介
謝佑平,1964年生。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會委員。1999年獲全國十大青年法學家提名獎;2002年獲上海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4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計劃”;2008年入選上海市領軍人才。出版?zhèn)€人專著3部、合著8部,國家教委、司法部統(tǒng)編教材8部,自編教材6部,工具書2部,譯著1部。其中,《刑事訴訟法學(上、下)》獲司法部優(yōu)秀教材一等獎和國家優(yōu)秀教材二等獎。在《中國法學》、《法學》、《法學評論》、《現(xiàn)代法學》、《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100多篇,多篇被中田人民大學報刊復印中心《訴訟法學》、《新華文摘》、《高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主持完成國家級、省部級課題6項。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的緣起及其本質一、法律秩序的建立與維系二、權益沖突的產(chǎn)生與類型三、刑事訴訟的特征與本質第二章 程序法與程序優(yōu)先理論一、司法公正的雙重目標二、雙重公正目標之關系辯證三、程序優(yōu)先理論的價值四、程序優(yōu)先理論的功能第三章 刑事訴訟的構造要求一、控辯平等二、控審分離三、審判中立第四章 刑事司法的基本模式一、古代刑事司法模式二、現(xiàn)代西方國家的刑事司法模式三、當代中國刑事司法模式四、刑事司法模式評論第五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一、無罪推定原則二、司法審查原則三、程序法定原則四、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考察第六章 強制措施的機理與運行一、強制措施的性質與效用二、保釋:嫌疑人的權利三、相應性原則的意義與適用四、中國強制措施理論考察五、中國強制措施制度完善第七章 證據(jù)理論與證據(jù)規(guī)則一、證據(jù)的概念與屬性二、刑訊逼供的危害與防范三、證人拒證權理論與要求四、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五、傳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第八章 辯護制度與律師功用一、辯護制度的理論基礎二、辯護制度的歷史嬗變?nèi)⒂行мq護與國際準則的要求四、律師辯護的優(yōu)越性五、古代“辯護士”、“訟師”與現(xiàn)代律師六、中國律師辯護與功用實證分析第九章 偵、控、審關系分析一、模式與選擇:中國偵查程序二、偵控一體化理論與我國警檢關系三、控審關系研究第十章 審判原則與制度一、審判中的基本原則二、審級制度考察三、陪審制度的機理與實效分析第十一章 刑事裁判中的實體與程序一、實體公正的不確定性二、程序公正的確定性三、司法公正實現(xiàn)的要素四、量刑公正與程序規(guī)制第十二章 余論一、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考察二、訴訟期間與訴訟效率三、一事不再理原則四、司法權威及其建立五、刑事程序法的未來:與實體法比較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我國澳門地區(qū)的《刑事訴訟法》第340條[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所描述事實之實質變更]第1款規(guī)定:“如在聽證過程中得出結果,使人有依據(jù)懷疑發(fā)生一些事實,其系在起訴書中未描述,又或無起訴時,在控訴書中未描述,而對起訴書或控訴書中所描述之事實構成實質變更者,則主持審判之法官將該等事實告知檢察院,該告知之效力等同于提出檢舉,以便檢察院就新事實進行追訴;在正進行之訴訟程序之判罪上,不得考慮該等事實?!边@說明審判法院的審理范圍不得逾越控訴或起訴所劃定的標的,法官在庭審中即使發(fā)現(xiàn)了檢察院未予指控的新事實,也不能就該新事實進行審判,而只能將新事實告知檢察院,由檢察院就新事實進行追訴后,法官才能加以審理、判決。同法第355條第1款c項還規(guī)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應當指出根據(jù)起訴書,或無起訴書時,根據(jù)控訴書對嫌犯歸責之犯罪。這說明審判法院在制作刑事判決書時只能就檢察院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作出判決,而不能對檢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判決。從實踐效果來看,由刑事訴訟法對法院的刑事審判對象作出明確規(guī)定,有效地約束和限制了刑事審判權的膨脹與擴張,對保障被告人人權非常有利。在一些國際法律文書中,控審分離原則也得到體現(xiàn),如《歐洲人權公約》第6-1條規(guī)定:任何人都享有其訴訟案件由獨立的、公正的法院公平審理權利。刑事案件中提出的任何控告是否有依據(jù)均應由法院決定之。歐洲的學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包含了“職能分開”的原則:負責進行追訴的司法官(檢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審判法院;同時,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預審職能,又行使審判職能?!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14條第1項規(guī)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時,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無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這里的“無偏無倚的法庭”被認為只能是實現(xiàn)了控審職能分離的公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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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哲學》是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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