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行為的幫助

出版時間: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陳洪兵  頁數:269  

前言

  外觀上無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的行為,客觀上對他人犯罪的實施起到了促進作用時,若行為人主觀上至少存在間接故意時,按照傳統(tǒng)幫助犯的構成要件,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幫助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幫助的行為,行為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間又具有因果關系,那么作為幫助犯處罰似乎也無可厚非。例如,出租車司機在行駛途中偶然得知乘客到目的地的殺人意圖還將其載到殺人現(xiàn)場,雜貨店老板明知顧客購買菜刀的目的是殺人還出售菜刀,銀行職員偶然得知儲戶取款的目的是用之行賄以腐蝕“人民的公仆”還滿足其取款要求,歸還斧頭的人明知物主的目的是殺人還應要求歸還斧頭等,這些行為符合了傳統(tǒng)幫助犯的構成要件,作為幫助犯處罰似乎名正言順。

內容概要

外觀上無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質的行為,客觀上對他人犯罪的實施起到了促進作用時,若行為人主觀上至少存在間接故意,按照傳統(tǒng)幫助犯的構成要件,作為幫助犯處罰似乎無可厚非。這里問題的核心在于:對于中立行為的幫助,如何劃分不可罰的中立行為與可罰的幫助的界限。本書認為中立行為的特殊性不在于行為的主觀要素,而在于行為本身,行為的中立性決定了行為的危險性在規(guī)范性評價上通常沒有制造不被法所允許的危險,沒有達到值得作為幫助犯處罰的程度,故通常應否定幫助行為的存在,否定滿足了幫助犯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否定幫助犯的成立。

作者簡介

  陳洪兵(1970-),男,湖北荊門人,法學博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主要從事刑法學研究。主要經歷:1990年9月-1994年6月,華中師范大學法學本科;1994年7月一2000年8月,江蘇劍橋人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2000#:9月一2003年7月,上海社會科學院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師從肖中華先生);2003年9月-2005年4月,燕山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教師;2005年5月一2006年7月,寧波大學法學院教師;2006年9月-2009年7月,清華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師從張明楷先生);2009年8月至今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 ∽?002年以來,已在《中外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學論壇》、《刑事法評論》、《中國刑事法雜志》、《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法律適用》、《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社會科學》、《刑法論叢》、《內蒙古社會科學》、《河南社會科學》、《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天府新論》、《東北大學學報社科版》、《同濟大學學報社科版》、《安徽大學學報社科版》、《安徽大學法律評論》、《南京農業(yè)大學學報社科版》、《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社科版》、《國外社會科學前沿》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百余篇(其中,核心及CSSCI刊物上近四十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四篇);獨著《共犯論思考》2009年于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在《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上發(fā)表文章十余篇;主持江蘇省法學會課題一項?! ~@獎情況:2007年11月獲清華之友——光華獎學金一等獎;2008年4月獲中倫金通優(yōu)秀論文一等獎;2008年125獲清華大學綜合優(yōu)秀一等獎學金。

書籍目錄

第1章 引論  1.1 問題的提出  1.2 選題背景及意義  1.3 理論述評    1.3.1 德國學說評析    1.3.2 日本學說評析    1.3.3 英美理論評析第2章 共犯處罰根據論  2.1  問題意識  2.2  國外共犯處罰根據論評說    2.2.1 責任共犯論    2.2.2 違法共犯論    2.2.3 因果共犯論  2.3   國內共犯處罰根據論評析  2.4 幫助犯的因果關系    2.4.1 條件因果關系不應適用于幫助犯    2.4.2 物理的因果性    2.4.3 心理的因果性  2.5  歸納總結第3章 理論評析第4章 中立行為的類型化研究第5章 結論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關于中立行為幫助的學說大體上可以分為全面處罰說和限制處罰說兩部分。全面處罰說認為,只要符合傳統(tǒng)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即客觀上與犯罪結果具有因果性或者促進關系并且主觀上具有故意,就應肯定幫助犯的成立。①全面可罰說完全不顧及中立行為的特殊性,將其作為一般的幫助行為來對待處理。雖然從自然意義上講,知道他人的殺人意圖而交給他人一把菜刀,與知道他人的殺人意圖還賣給他人一把菜刀,以及與知道刀的主人要求還刀的目的是用于殺人還應要求歸還菜刀,沒有什么不同,或者說與在交付刀的行為與殺人行為和結果之間的物理因果性上沒有什么兩樣,或者說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的影響上沒有差異。但是,前者既不是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也不是通常的業(yè)務交易行為,行為的全部意義就是促進他人的殺人行為和結果的發(fā)生,作為殺人罪的幫助犯處罰可謂實至名歸、理所當然。而后兩者是正常的業(yè)務交易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行為除具有助長他人犯罪的客觀意義外,還具有從事正常的業(yè)務交易或履行民事義務的意義,而后一點恰恰是中立行為的特殊性之所在。在現(xiàn)代交往社會里,任何日常、業(yè)務行為客觀上都可能對他人犯罪起到促進作用,都可能侵害或威脅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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