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

出版時間:2012-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美]斯蒂芬·M·貝恩布里奇  頁數(shù):228  字數(shù):233000  譯者:趙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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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學界習慣于批判現(xiàn)實。大多數(shù)自視甚高的法學學者都會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結(jié)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議。當然,這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畢竟贏得學術(shù)聲譽的總是那些新穎獨特的觀點。不過請原諒我。集大成于本書中的一系研究其實是基于一種完全不同的動機, 即以理解美國法律中有關公司治理的現(xiàn)存法定框架為目的?! √乩A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條是這么規(guī)定的,“依(本法)本章組織設立的所有公司的業(yè)務和事務應由董事會進行管理,或在董事會的指揮下進行管理,除非本章或公司成立證書中另有規(guī)定”。《美國標準公司法》的起草者告訴我們,幾乎所有州的公司法都有這樣的安排(密蘇里州是唯一的例外,該州的公司法對這點持一種詭異的沉默態(tài)度)。 我將此稱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會中心說”(director primacy)模式?! 槭裁础岸聲行恼f”在幾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為至理呢?為什么主張將管理權(quán)授予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雖然隨后我們會質(zhì)疑此處所稱的所有權(quán)是否切題,不過現(xiàn)在我們姑且接受這種傳統(tǒng)觀點)的“股東中心說”(shareholder primacy)卻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說,為什么不是由主張將管理權(quán)授予首席執(zhí)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組成的運營委員會的“經(jīng)理人主義”(managerialism)來占據(jù)主流理論呢?  我著手研究并非為了改革權(quán)力分配法律機制,而只是為了去理解這一分配機制。我的邏輯前提是“公司法趨向于效率”。一個州通過向在該州設立的公司收取注冊費和征收其他稅款來創(chuàng)造財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選擇設立在一個特定的州,那么這個州就會獲得越多的財政收入。特拉華州作為這場競爭中贏家,以此獲得了大量的財政收入,據(jù)報道這些收入每年為居住在該州的納稅人節(jié)省了數(shù)以千計的美元?! 榱宋Y本,經(jīng)理們必須向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guī)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jīng)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qū)使著公司法邁向最符合效率的結(jié)果?! ‘斎唬鲜龅闹鲝堅趯W術(shù)界內(nèi)遭到強烈的反對,而且即使是在大體上接受這種“力爭上游”看法的人,在對該問題進行詳細檢驗時也不得不承認需要對此觀點作出提示和修正。我們將在下文中對相關見解和證據(jù)進行更細致的審視。不過就目前而言,為了說清楚道理,我只是要求讀者先接受以下假設,即“力爭上游”的觀點在整體上是符合邏輯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需要解釋:為什么各州會“全力沖向”一種由董事會居于頂端的治理結(jié)構(gòu)?  公眾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家大型的、結(jié)構(gòu)復雜的和投資者分散于各地的機構(gòu),其中有著各種利益相關者。在這樣一個組織中,人人參與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們要應付的是一大群信息嚴重不對稱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沖突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行動難題將難以克服,哪怕我們可以找出解決方法讓數(shù)以千計的利益參與者得以在決策中占據(jù)一席之地?! ∠噍^之下,一個更具效率的做法是把決策權(quán)分配給某些核心人士或團體。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公司決策程序表現(xiàn)為代表制而非民主參與制、依賴于命令而非共識。因此,舉例來說,對這點進行的論述解釋了為什么股東在公眾公司中只享有非常有限的控制權(quán)。(關于為什么其他利益相關者完全被排除在法定控制權(quán)之外:我們會在后面詳細談到這個問題。)  但為什么要挑一個董事會而不是一個獨攬大權(quán)的個人呢?在第二章中,我們將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須進行重要評估判斷的任務時(這種任務正好就是任何復雜組織的最高決策者都必須干的工作),團體往往比個人要表現(xiàn)得更出色。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將決策權(quán)分配給團體的做法是針對公司所有權(quán)與控制權(quán)分離現(xiàn)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實用的自我適應反應。故“董事會中心說”對于現(xiàn)代公眾公司的運作而言至關重要。  我在這個領域中的前期成果說服了越來越多的學者和評論家,讓他們相信“公司治理最明顯的特征就以‘董事會中心說’為基礎”。 其他的評論家也認為:  “雖然理論家長期以來都在爭論如何對公眾公司進行最好的描述,但一種有關企業(yè)的新理論已經(jīng)出現(xiàn),該種理論比起先前的學說要顯得更為完善:這就是Stephen M. Bainbridge的‘董事會中心說’模式。”  “Bainbridge已經(jīng)發(fā)展出了一套條理清晰、體系全面的‘董事會中心說’理論。簡單來說,‘Bainbridge式’的‘董事會中心說’將董事會置于公司中心位置。這既是一種規(guī)范式理論也是一種預測型理論:董事應當管理并控制著公司;董事確實在管理和控制公司?!薄  熬痛蟛糠謨?nèi)容而言,‘董事會中心說’在現(xiàn)實描述上是準確的,而且提供了一個非常具說服力的規(guī)范性理由,來合理解釋為什么董事會 – 而非股東或法院 – 應當成為有權(quán)決定一家公司活動的機關?!薄  半m然‘特拉華州并沒有明確地接受董事會中心說’,但是相關法律條文和案例已經(jīng)在很大程度上暗示,董事保有權(quán)力且無需消極地等待外來事件或股東行動來左右公司決策?!薄  熬兔鞔_的決策權(quán)而言,特拉華州法律是支持‘董事會中心說’的,不過與此同時也要求董事最終必須關注股東利益……雖然特拉華州法律沒有明確地肯定‘董事會中心說’,但卻以含蓄的方式任由董事作出決策,而只允許股東在特定和有限的場合表達自己的看法?!薄 ‘斎?,‘董事會中心說’自有它的批評者。有些人認為這個理論在規(guī)范性上是沒有吸引力的,而另一些人則認為該理論在描述現(xiàn)實方面是無力的。本書的主要目的就是回應這些批評,而同時也對‘董事會中心說’模式進行重述、修正和擴張。

內(nèi)容概要

  作者圍繞最近美國公司治理爭論中一些非常重要的問題給予了澄清說明。列舉了歷史、理論和實務中的諸多理由,來解釋為什么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來總是被分配給董事會以及為什么應當繼續(xù)如此安排。

作者簡介

譯者簡介:趙淵,英國斯特拉斯克萊德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F(xiàn)為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助理研究員。

書籍目錄

前言
致謝
引言
一、模式的 必要性
二、一分為二:共治(Consensus)vs.集權(quán)(Authority)
三、所有權(quán)與控制權(quán)的分離
四、公司治理的關鍵問題
五、所有權(quán)與控制權(quán)分離的存在價值
六、公司治理的理論
七、“董事會中心說”的理論前提
八、一個統(tǒng)一的公司治理理論是否有可能出現(xiàn)
九、本書的結(jié)構(gòu)
第一章 公司治理的手段與目的
第二章 為什么是董事會的形式呢
第三章 法院所接受的“董事會中心說”
第四章 從“經(jīng)理主義理論”向“董事會中心說”的轉(zhuǎn)變
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未來:“股東中心說”還是“董事會中心說”
索引

編輯推薦

斯蒂芬·M·貝恩布里奇編著的《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是法律與金融譯叢之一。本書共五章節(jié),內(nèi)容包括公司治理的手段與目的、為什么是董事會的形式呢、法院所接受的“董事會中心說”、從“經(jīng)理主義理論”向“董事會中心說”的轉(zhuǎn)變等。本書給供相關學者參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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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這套書的內(nèi)容不錯,就是價格有點貴
  •   沒開始看 應該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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