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制度史

出版時間:2009年5月  出版社:上海三聯(lián)書店  作者:那思陸  頁數(shù):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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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胡適之先生四十歲的時候,寫了一本書——《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歲了,應該可以寫自述啦!一九六六年,我在臺灣省立新竹中學讀高一的時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聽一件有關民事債務糾紛的審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師余子明先生,余老師為人方正,一絲不茍。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實的審判,我印象很深。那時候才知道“法院之肅穆,法官之威嚴”,心生“有為者亦若是”。我對法律有興趣就是那時候開始的。我對歷史有興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開始的,當時買了一本胡適之先生寫的《中國古代哲學史》。我對中國古代哲學的初步了解,就是靠這本書。高二那一年,我選擇了社會組(乙組及丁組),一九六九年高中畢業(yè),參加大專聯(lián)考,我報考丁組(法學院及商學院),考取政治大學法律系,從此開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當時政大法律系的師資陣容是很堅強的,記憶所及,教過我課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紀東教授(憲法),陳樸生教授(刑事訴訟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訴訟法),鄭玉波教授(債編總論),楊與齡教授(強制執(zhí)行法),丘宏達教授(國際公法),劉鐵錚教授(國際私法)等。這幾位教授學養(yǎng)極佳,我受益良多。

內(nèi)容概要

本書書名為《中國審判制度史》,也可以稱為中國審判法史或中國訴訟法史,是中國法制史的一個分支。它與中國民事法史、中國刑事法史、中國行政法史、中國少數(shù)民族法史都是中國法制史的部門史。中國審判制度史是一門近年來新興的學術,本書的撰寫只是為這門學科作一點“學術播種”的工作,這門學科未來會有無限寬廣的發(fā)展空間。

作者簡介

那思陸,1942年出生。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臺灣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學碩士,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律學類)教授。
主要著作有《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論》(二、四章)、《中國司法制度史》、《中國審判制度史》和《明代

書籍目錄

自序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序言    一、歐陸法制的移植與省思    二、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節(jié)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定義與性質(zhì)  ?三節(jié)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重現(xiàn)    二、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解釋    三、中國歷史上的審判制度的借鑒  第四節(jié)  中國審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史學方法    二、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法學方法  第五節(jié)  研究中國審判制度史的史料第二章  總論——中國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確立與發(fā)展第三章  秦代的審判制度第四章  漢代的審判制度第五章  晉代的審判制度第六章  唐代的審判制度第七章  宋代的審判制度第八章  金代的審?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審判制度第十章  明代的審判制度第十一章  清代的審判制度附錄

章節(jié)摘錄

(2)按察司所擬死罪案件,應轉(zhuǎn)達都察院詳議(或參考),再送大理寺審復(或詳擬)。(3)直隸府州縣所擬一切刑名案件,應轉(zhuǎn)達刑部詳議(或參考),再送大理寺審復(或詳擬)。筆者認為,洪武十七年以后,明代中央“平行的兩組司法審判系統(tǒng)”基本上確立。這套“二元的司法審判復核系統(tǒng)”是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的核心,除少許變革外,這套制度沿用至明末。直隸及各省刑名案件經(jīng)通政使司,奏聞皇帝后,即進入三法司復核程序。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及大理寺)復核直隸及各省刑名案件時,三法司各有分工,職掌不同。大體言之,明代中央三法司有“平行的兩組司法審判系統(tǒng)”,分別復核直隸及各省刑名案件。就直隸及各省案件而言,“平行的兩組司法審判系統(tǒng)”也可以稱為“平行的兩組司法審判復核系統(tǒng)”。這個“平行的兩組司法審判系統(tǒng)”,一組是由刑部及大理寺組成,以復核民人案件為主。刑部職司第一次復核,大理寺職司第二次復核。另一組是由都察院及大理寺組成,以復核職官案件為主。都察院職司第一次復核,大理寺職司第二次復核。兩組司法審判系統(tǒng)均以大理寺掌理第二次復核,大理寺的復核,明人稱為“審錄”。大理寺復核刑部或都察院移送之直隸及各省刑名案件,凡罪名合律者,一般徒流罪案件,太理寺回報刑部或都察院,如擬施行。惟犯重刑(死罪)者,大理寺須奏聞皇帝后再回報刑部或都察院。后者,大理寺應以題本奏聞皇帝。這類題本通常至會極門遞本,由司禮監(jiān)收本,將題本呈送皇帝親覽。但事實上,皇帝多不親覽,而交由司禮監(jiān)秉筆太監(jiān)代為處理,司禮監(jiān)秉筆太監(jiān)決定發(fā)交內(nèi)閣票擬,或不發(fā)交內(nèi)閣票擬。一般言之,絕大多數(shù)題本均發(fā)交內(nèi)閣票擬,僅少數(shù)案件不發(fā)交內(nèi)閣票擬。

編輯推薦

《中國審判制度史》由上海三聯(lián)書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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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4條)

 
 

  •   供貨速度快,還沒有看,很期待!
  •   介紹了中國傳統(tǒng)的審判方法,文筆上有文言文的味道,感覺很舒服,但因個人才學不夠,書中很多專業(yè)名字不懂是什么意思
  •   歷史需要從不同角度去了解
  •   ……在二十多年的法制史研究生涯中,我對于法制史的定位常常加以思考。隨著年齡的增長,對這個問題的思考漸趨成熟,也有一些的想法。法制史究竟是史學?抑是法學?歷史是已發(fā)生事實的記錄,史學則是研究已發(fā)生事實的學問。法學則是另一種復雜的學問,可以分為:上游為立法學的范疇,下游則是法律適用的范疇。行政的理想原則是依法行政,司法的理想原則是依法審判。法制史的研究兼有法學的上游與下游。由國會所通過的法律表面看來是規(guī)范,但內(nèi)容則是價值,可以說是一套有邏輯性的價值系統(tǒng)。理想的審判希望依照高度邏輯性的規(guī)定,透過計算機就可以進行審判,但這是不可能的任務。審判包含了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兩個不同的層面,前者是要認定歷史的真相,法官在事實認定錯誤時,后者(法律適用)即必定錯誤。   史學是研究事實的學問,法學是研究價值的學問。史學關注的是真假﹙真﹚的問題,法學關注的則是善惡﹙善﹚的問題。真善美三者之中,真為第一,善為第二,美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無因?! 》ㄊ穼W是史學的一支,因此也是研究真假的學問,所以答案是一元的,因為事實只有一個。法學可以說是研究上位價值(規(guī)范)與下位價值(規(guī)范)的學問。因此答案是多元的,這在國會立法過程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到,而在法院法律適用時,答案也會是多元的。以三段論法為例:     大前提:殺人者,﹙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抽象的法律價值﹚     小前提:張三殺人。﹙具體的個案事實﹚     結 論:張三﹙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個案價值﹚     三段論法的結論并未脫離大前提的范圍,但并不像法院作出的判決那樣具體。法院的判決除了要適用該法律之外,尚須考量其它法律中所規(guī)定的來衡量具體的刑度。國會所訂定的法律呈現(xiàn)出抽象的法律價值,判決則呈現(xiàn)出具體的個案價值?! 》ㄊ穼W與法理學、法哲學不同。法史學所關注的是真假﹙實然﹚的問題,法理學與法哲學所關注的對象則是善惡﹙應然﹚的問題,兩者無必然之關系,因此研究方法也不同。傅斯年曾說過:「史學就是史料學?!惯@樣的看法可能會使人對史學望之卻步,覺得史學似乎缺少趣味與精彩。但是因為史學與法學關注的重點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把三者混為一談的作法,我抱持著懷疑的態(tài)度?! ?我并不主張法史學者只作史料研究而不作價值判斷,而是主張要有節(jié)制地作價值判斷,但主要仍要以事實判斷為主。因此,史學的根本是事實判斷﹙一元的﹚,法學的根本是價值判斷﹙多元的﹚?! ?我相信價值自由﹙value free﹚乙詞,價值應是多元的、自由的。因此法學者會有各種不同的法律意見,而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意見。法官的判決必須要作出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者都是高難度的工作,想要達到至善﹙公平正義﹚的境界,凡人擔任的法官似乎不太可能達成,只有全知全能的神﹙如果有的話﹚才可能做到?! 〗陙砼_灣政界出現(xiàn)了不少的奇談怪論,「﹙建立﹚臺灣主體性」一說即為其一。而此說究竟是史觀或是理論?論者一直說不清楚。我對各種史觀都抱持著懷疑的態(tài)度。所謂的「﹙建立﹚臺灣主體性」根本是一項政治主張,也就是價值判斷。闡述個人政治意見,本來就是國民的權利,政治主張本來就是多元的價值判斷,無所謂「絕對正確」。這種政治主張真正的目的是為臺灣獨主提供理論基礎,就像「西藏獨立」政治主張一樣。這個政治主張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出現(xiàn),它并不是學術性的史學主張或理論,如果以學術的外衣包裹著政治主張,將玷污歷史的純凈。從歷史事實可以知道,臺灣是中國的一省,因此在歷史上沒有所謂的主體性。但未來臺灣的發(fā)展究竟為何,則仍有待各種條件的成就。在特殊的時空環(huán)境下提出這樣的政治主張,將政治主張與歷史研究混為一談,其實是魚目混珠的作法。歷史的真相不會被有心人遮掩而改變。對于以「﹙建立﹚臺灣主體性」提供臺獨理論基礎的作法,我相當不以為然?! ?在此我公開表態(tài),我反對「臺灣獨立」,我認為「臺灣獨立」在事實上不可能,在價值上不妥當,多說無益,讓未來見證一切吧!  本書書名為《中國審判制度史》,也可以稱為中國審判法史或中國訴訟法史,是中國法制史的一個分支。它與中國民事法史、中國刑事法史、中國行政法史、中國少數(shù)民族法史都是中國法制史的部門史。中國審判制度史是一門近年來新興的學術,本書的撰寫只是為這門學科作一點「學術播種」的工作,這門學科未來會有無限寬廣的發(fā)展空間?! ?中國審判制度史研究中國歷史上有關審判制度的歷史。因史料所限,本書的論述起自秦代,終于清代。周代以前,暫時闕而不論。本書的體例架構因?qū)俪鮿?chuàng),未必妥適,惟未來仍可作為研究者的參考。  ……   那思陸   二○○四年八月三日   于臺北市新生南路寓所 閱讀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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