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立法大家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上海書店出版社  作者:華友根  頁數(shù):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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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董康是中國近代著名的立法學家、杰出的司法獨立者?,F(xiàn)代以來,由于他晚年政治上的原因,一直得不到重視與研究。本書從刑法的制定、修正與研究;民法與訴訟法等修訂及探討;中國古今法制的追敘與論述;對外法制的交流及借鑒四大方面,對董康的法制活動與法學上的成就,進行了分析探討,并作出了比較客觀與公允的評價。同時,對涉及董康法學活動的歷史資料也進行了搜集和整理。

作者簡介

  華友根,1939年生,上海川沙人。1964畢業(yè)于復旦大學歷史系。1980年入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員,從事中國法律思想史與中國經(jīng)學史的研究。撰有《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冊(合著)、《董仲舒思想研究》、《20世紀中國十大法學名家》等。另有專業(yè)論文近百篇發(fā)表于《學術月刊》、《中華文史論叢》、《學術季刊》等刊物。

書籍目錄

序緒言 一、董康所處時代的政治經(jīng)濟形勢 二、當時法制研究與改革的基本情況 三、董康的主要經(jīng)歷和法學著述第一篇 刑法的制定、修正與研究 一、中國刑法的基本認識  (一)刑法的起源與最初之刑  (二)刑法的發(fā)展與變化  (三)刑法應公布罪行須法定  (四)刑法與禮教的關系  (五)反對嚴刑峻法主張寬恕省罰  (六)量刑論罪要慎重周全與適時 二、中國近代刑法的制定與修正  (一)清末的《現(xiàn)行刑律》  (即《大清現(xiàn)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行新刑律》的《補充條例》  (四)《暫行新刑律》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  (五)《暫行新刑律》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  (六)《科刑標準條例》 三、刑法比較  (一)關于新舊刑法的認識與理解  (二)新舊刑法律目比較  (三)與外國刑法有吻合、相似之處  (四)中國古代刑律哲人的論述及一些刑制與立法例處于世界最前列  (五)刑法比較小結(jié) 四、一些重要罪條等刑法問題的看法  (上)  (一)俱發(fā)罪與并合罪  (二)刑法上量刑定罪與親屬親疏遠近關系  (三)傷害罪及保辜法  (四)故意與過失  (五)正當防衛(wèi) 五、一些重要罪條等刑法問題的看法  (下)  (一)自首減刑  (二)無夫婦女犯奸罪  (三)共犯、正犯、從犯與教唆犯  (四)未遂罪  (五)刑罰與懲罰第二篇 民法與訴訟法等修訂及探討 一、民法的修訂及探討  (一)對中國古代民事制度及思想的基本認識  (二)董康具體主持及參與修訂的《現(xiàn)行刑律》中民事主張和《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思想  (三)對《中華民國民法》總的批評與意見  (四)《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主要內(nèi)容之一  (五)《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主要內(nèi)容之二  (六)《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主要內(nèi)容之三  (七)《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基本思想之  (八)《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基本思想之二  (九)民法親屬、繼承兩編《修正案》評述 二、訴訟法與相關制度研究  (一)關于訴訟法的一些主張與認識  (二)“春秋訴訟法”  (三)中國古代的巡回審判  (四)明代秋審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及其歷史淵源  (五)清代的秋審制度  (六)明代重大刑事案件鑒定  (七)與訴訟制度密切相關的證據(jù)法研究第三篇 中國古今法制的追敘與論述 一、五帝到夏殷周三代  (一)舜與夏、殷法制  (二)周朝的成文法典  (三)周朝的法例與刑名  (四)周朝的重要罪條  (五)周朝法制研究小結(jié) 二、秦到南北朝  (一)秦代法制  (二)兩漢法制上  (三)兩漢法制下  (四)魏晉南北朝法制  (五)秦漢魏晉南北朝法制研究簡評 三、隋、唐兩代  (一)略述隋代法制  (二)《唐律》的修訂?變通及其意義  (三)《唐律》的德刑合一與重視禮教  (四)《唐律》的科學與進步  (五)散佚唐朝法律文獻的搜集、校勘、分析與考證  (六)唐朝的法律教育與考選制度  (七)《唐律》在董康著作中的重視與引用  (八)關于《唐律》的淵源、地位與歷史影響 四、五代至明清  (一)宋《刑統(tǒng)》、《慶元條法事類》與《拷囚法》探討  (二)較唐朝更為詳盡的宋代法律教育與考選制度  (三)宋代重要法典《刑統(tǒng)》等的具體引用與作為立法依據(jù)及參考  (四)元代法典——《元典章》與《永徽法經(jīng)》的重視,以及《元典章》研究、引用與刊刻  (五)明代刑事、民事、證據(jù)諸法研究  (六)注意搜集、整理明代平民案件  (七)遠不及宋朝的明代法律教育  (八)清代的立法及其主要內(nèi)容  (1902年修訂法律館成立、改革法律之前)  (九)清代的司法制度與組織機構(gòu)及其職務  (十)清代法制的研究與引用 五、清末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一)總述這一時期修訂法律的全過程  (二)關于這一時期立法方面的看法與評議  (前面已講的從略)  (三)關于?一時期司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上)  ……第四篇 對外法制交流與借鑒結(jié)論后記附: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同時,批評《清律》有各省專例,認為專例太嚴。他說,各省風氣不同,如江西省的械斗,往往死者數(shù)十命或達百余命。甚至有起釁原因,遠伏于明代者。又刀匪盛于曹、兗、沂;哥老匪熾于川、陜;捉人勒贖,起于苗人,繼及兩廣?!按祟惒豢懊杜e,俱有專條,特別從嚴,或因浸染區(qū)域較廣作為通例者,皆教養(yǎng)之力有缺也”。①這是批評《清律》不重教養(yǎng)而實行嚴刑峻罰。對漢文帝廢除肉刑,也極為贊賞,并論述了中國的肉刑史。他說,肉刑相傳少昊之前已有,然始于何時,無從考見。夏禹嗣位,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其實肉刑并非創(chuàng)始于禹。因禹自以德不逮舜,規(guī)復肉刑,未幾勵行贖刑,仍調(diào)和用之。漢文帝時,才下詔廢除肉刑。因此,董康對之最為稱道,所謂“亙二千余年相沿之習,一旦而變易之,誠法制史上第一次之大改革也”。②在這里,他稱道漢文帝廢除肉刑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大改革。因為廢除酷法肉刑,合理且深得民心。所以,肉刑之正刑,從三國經(jīng)晉南北朝到隋,雖有恢復的議論,但始終沒有恢復。而真正的廢止,要到清末修改法律,這是董康等起草《大清新刑律》,也是他廢除肉刑思想的真正實現(xiàn)。“凌遲”是肉刑中的極刑,董康極為痛恨。他曾說到凌遲刑實施的幾種酷法:凌遲人犯,先割兩乳,次割兩臂,次開膛,出其腑臟,劃以三刀,最后割其首;兩犯凌遲加割數(shù)刀者,于未絕之前,刮其兩肋;而明代北京西四牌樓凌遲行刑,一當剮人,藥肆麇集,冀得其血肉,治療噎嗝,也所謂魚鱗碎剮者?!跋鄠髌浞?,制一鐵絲網(wǎng)之衣,緊束囚穿,令肉突出孔外。用刀削之,噗以酸醋,遞削遞束,至肉盡而止?!雹僖蚨瑯O為贊同南宋陸游對凌遲刑之痛恨,并要求廢止,所謂骨肉已盡,視聽猶存,“殊慘無人理”。在這里,他反對、痛恨凌遲刑,并認為,清代的凌遲割數(shù)刀(有的說八刀法)與明代的凌遲——魚鱗碎剮,只有五十步與一百步之差。也就是更為反對明制。所以,清末設立修訂法律館時期,當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關于修訂法律征求眾議時,董康就建議說,自宋以后,刑制日趨嚴厲,若凌遲尤其殘酷,今欲中外劃一,須從改革刑制開始。因此,他在清末修訂新律時,首先將凌遲、刺字等肉刑廢除,寫進《改革刑制奏稿》。結(jié)果,被清廷采納,產(chǎn)生很大影響。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也因清廷的采納,就督飭法律館同僚,依該《改革刑制奏稿》,加緊修訂無肉刑的新刑律。董康是修訂法律館總纂、提調(diào),《新刑律草案》主要由其手定。他主張“內(nèi)亂罪無純一死刑”,這是反對清政府時期影響封建政權(quán)穩(wěn)定的內(nèi)亂罪,不應該一概死刑,而應分別輕重。這比過去一概死刑,是大大減輕了。而主張“未定無夫奸罪”,是無夫婦女(包括寡婦、離異婦女、未婚女子)與異性發(fā)生關系,沒有列為罪條。這是無罪與輕刑的表現(xiàn)。但遭到了權(quán)臣與守舊者的堅決反對。這體現(xiàn)了,董康學習外國新法和反對嚴刑峻法,而主張輕刑省罰。無疑也是改革刑制的重要表現(xiàn)。

編輯推薦

《中國近代立法大家:董康的法制活動與思想》:馬克思主義研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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