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春彥 頁數(shù):274
前言
當代社會,傳媒人和傳媒機構越來越多地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事實上,自從有傳媒以來,傳媒系統(tǒng)與法制系統(tǒng)的密切互動對彼此產(chǎn)生了許多影響,法制對傳媒機制、傳媒人的行為等方面,都有過重要的“建構”。比如現(xiàn)代報刊管理機制,經(jīng)過百余年演變,到了近代因為報刊涉訟過多,報刊老板無暇應付,于是專設“發(fā)行人”以應付官司,由此形成了“發(fā)行人、總編輯、經(jīng)理”的“三駕馬車”的管理機制。如英國《泰晤士報》等率先實行了這種現(xiàn)代管理機制,預示著傳媒開始重視法制問題。又如,媒體在法制(他律)的環(huán)境中,不斷完善自律體系,對傳媒人及組織的運作進行了種種自我規(guī)范,涉及新聞的采集、匿名信息源、國家安全、他人隱私等方面的規(guī)定。中國近代新聞法制建設是從清末維新變法運動開始的,它標志著中國新聞事業(yè)近代化的某種轉型,也肇始了中國傳媒的法制觀念。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直到當代的近三十年,中國傳媒的法制意識,才逐漸得到了重視。隨著轉型中社會的復雜化以及傳媒技術和形態(tài)的不斷發(fā)展,傳媒的法律糾紛日趨頻繁。一些傳媒工作者深感“處處有雷”,一不小心就引爆了官司、惹麻煩上身。21世紀以來,中國新聞傳播教育研究領域和傳媒界都開始重視新聞傳播法的問題,出版了一些教材、專題著述,但是從實務和案例的角度加以剖析的為數(shù)極少;即便部分有案例,案例亦較陳舊,涉及的法律問題面窄(比如聚焦于“名譽權”),已經(jīng)不能反映這幾年復雜多變的現(xiàn)實。本人在新聞傳播法的教學中,也只能零碎地抓取一些現(xiàn)實案例充實傳播法種種問題的講解,缺少可用易得的案例參考書。因此,本人讀到《法制晚報》副社長陳春彥先生的這部書稿,尤為欣慰和感激。
內(nèi)容概要
本書舉例說法,回避高深枯燥的新聞學和法學理論,從媒體糾紛:新聞侵權、職業(yè)犯罪三個層面入手,涉及名譽權、肖像權、知識產(chǎn)權、受賄、敲詐、假新聞、商業(yè)信譽等多項法律實務,重新審視了媒體采訪、編輯、把關、稿酬支付、糾紛處理、廣告經(jīng)營、職業(yè)道德、用人制度等操作與管理中的細節(jié),并提出處理的技巧。
作者簡介
陳春彥,男,1970年1月出生,先后就讀于解放軍外國語學院(洛陽)俄羅斯語言文學專業(yè)和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傳播學專業(yè),獲文學碩士學位。曾就職于解放軍總參謀部、北京青年報社和法制晚報社,歷任翻譯、記者、編輯、人力資源總監(jiān)、品牌推廣部主任、社長助理等職,現(xiàn)為法制晚報社副社長。
參與或主編過《影響未來中國傳媒30人》、《人生法律300問》、《漢西分類詞典》等書。發(fā)表過《淺議中國報業(yè)“一城二晚”現(xiàn)象》、《淺議報業(yè)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瓶頸及對策》、《淺議新聞標題及圖片中存在的歧視現(xiàn)象》等論文發(fā)表的翻譯作品及新聞作品若干。
書籍目錄
卷首語 傳媒法律風險,怎一個“賠”字了得第一篇 職業(yè)犯罪:以負面報道為手段要挾——從山西“封口費”事件說起 第一章 公關失守,要敲詐勒索還是遭遇陷害 第二章 退錢不成,是違紀違規(guī)還是收受賄賂 第三章 公器私用,記者站怎成了名利場 篇后語第二篇 假新聞:行走于法律與道德邊緣——從“周老虎”被判緩刑說起 第一章 包子事件:“露餡”獲刑開先河 第二章 院士事件,巨星提前隕落 第三章 “天才”事件,都是網(wǎng)絡惹的禍 第四章 郎平事件,假新聞出現(xiàn)變體 第五章 《紐約時報》記者造假之丑聞 篇后語第三篇 名譽權:以公正報道的名義起訴——從謝晉導演死因之爭說起 第一章 轉載案——“不予起訴”的“非典”侵權 第二章 線人案——“一廂情愿”的一元官司 第三章 調查案——“不翼而飛”的飛來橫禍 第四章 鏈接案——不公開審理的隱私賠償 第五章 核實案——“權威發(fā)布”的“辟謠”之爭 第六章 通稿案——死無對證的“騎搶”報道 第七章 判決案——“荒唐”的“黃世仁”與“敗訴”的“樣板間” 第八章 愛心案——維權不慎官司纏身 第九章 泄密案——身價暴露居無寧日 篇后語第四篇 著作權:以合法使用的要求索賠——從網(wǎng)絡下載的億元官司說起 第一章 廣告案——移花接木 責任不同 第二章 外稿案——信源有錯 媒體擔責 第三章 連載案——君子之約 蒼白無力 篇后語第五篇 肖像權:以營利為焦點辯論——從兩個范冰冰之爭說起 第一章 廣告案——女演員減肥 六被告登堂 第二章 失當案——從“飛人”跨欄到惡搞“小芳” 篇后語第六篇 新聞糾紛:以職業(yè)的素養(yǎng)審視——從“誰”說起 第一章 患者“跳樓”誰最受傷 第二章 市場鎖住誰家大門 第三章 線人反悔誰之“自愿” 第四章 拆遷報道誰在“目擊” 第五章 保安搶險誰在罵人 第六章 合理想象誰敢評論 編后語結語:我有個夢想?yún)⒖嘉墨I
章節(jié)摘錄
7.罪名成立,依法量刑法院認為,被告人M、X法制觀念淡薄,以在新聞媒體上進行負面報道相要挾,敲詐某公司錢財,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在案之人民幣15萬元,應發(fā)還某公司;在案之IBM筆記本電腦1臺、“戴爾”電腦主機l臺、電腦電源線l根,系犯罪工具,依法應予沒收。檢察院指控被告人M、X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否定二被告人于2007年7月27日再次索取人民幣25萬元的指控。本案的部分犯罪行為系犯罪未遂,涉案贓款的部分已經(jīng)起獲并發(fā)還被害單位,部分已繳納在案,故法院對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從輕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M與被告人X共謀后,給某公司施加壓力,向某公司索要錢財,積極地實施了具體的敲詐勒索行為,與被告人X形成了共同犯罪的關系,應對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故對被告人M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經(jīng)查,被告人X與被告人M共謀后,決定由被告人M以其名義實施敲詐行為,與被告人M形成了共同犯罪關系,應對M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故對被告人X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X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X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X能夠決定是否敲詐以及敲詐的數(shù)額,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屬于從犯,故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媒體關注與評論
我覺得,本書對當今媒體從業(yè)人員來說是“及時雨”,對更廣大讀者來說是了解媒體報道規(guī)范的捷徑。它案例典型,文字簡明,集知識性和操作性于一體,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實用性?! 畋|(新華網(wǎng)海外部主任)懂新聞的人大多不精通法律,懂法律的人大多不熟悉新聞,既精通新聞又熟悉法律的人往往卻不善于總結。作者是個善于總結的人,他的這本書用最新報道的案例來指導媒體法律業(yè)務實踐,做了一項開創(chuàng)性的工作?! 跤癯浚ā斗ㄖ仆韴蟆犯笨偩庉嫞┍緯岬降拿總€案例,我都看過多遍,這跟我做媒體研究有關,但對于新聞傳播法律風險及對策等問題的研究,作者先行一步。我覺得,本書是目前相關研究方面最具實踐性的一本專業(yè)書,我相信,保護好了我們的記者,也就營造好了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社會環(huán)境?! S華(沃華傳媒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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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封口費說起:談媒體傳播法律風險規(guī)避與編采技巧》:培養(yǎng)實戰(zhàn)型新聞人才的典型案例解析,化整為零輕松閱讀的媒體從業(yè)培訓手冊“封口費”封不住的是什么?“周老虎”最終咬傷了誰?名導之死能否警示博客“大嘴”?紅顏一怒給媒體經(jīng)營帶來什么啟示?億元官司對網(wǎng)絡著作權保護有何沖擊?行邀專業(yè)指導。陳昌鳳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方宇 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昌鳳女士: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中國新聞史學會副會長,外國新聞史研究委員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新聞學學科指導委員會委員。曾任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院長等職。方宇先生:先后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和英國赫特福德大學,分別取得了法學學士學位和國際商法學碩士學位。具有豐富的著作權法、名譽權、公司法及勞動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識,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曾撰寫過多篇中、英文法學論文?,F(xiàn)擔任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著作權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2005-2009年)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其服務的法律事務顧問單位包括法制晚報社、作家文摘報社、網(wǎng)球雜志社和中國評劇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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