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5 出版社:中國人事 作者:尹蔚民 編 頁數(shù):454
內(nèi)容概要
本讀本(以下簡稱《處分條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經(jīng)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處分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tǒng)規(guī)范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的重要法規(gu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配套法規(gu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短幏謼l例》的頒布實施,對于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具有重大意義。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五章 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附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章節(jié)摘錄
插圖:2.類推原則類推是一項法律原則,在公務員處分制度中,適用類推是從實際工作出發(fā)確定的,因為本條例第三章的規(guī)定不可能涵蓋所有可能出現(xiàn)的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為了嚴肅紀律,從嚴管理,確保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都能得到應有的懲處,所以在本款中規(guī)定了類推原則。類推是指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在《條例》之外對于公務員具有違法違紀性質(zhì),應該受到處分的行為已有規(guī)定,但對處分幅度未做規(guī)定時,適用條例第三章中最相類似的條款中的處分幅度給予處分。最相類似是指違紀主體相同,違紀的主觀方面一致,如都是屬于故意或者過失違紀,違紀的客體也基本相同,基本是屬于同一類的客體,如都侵占了公共財產(chǎn)等,只是在違紀的客觀方面,即違紀的手段、特點、過程、結果不完全一致。適用類推必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第一,類推的行為必須是具有違法違紀,應該承擔紀律責任即給予處分的行為。第二,類推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直接規(guī)定的行為,但對于處分標準沒有規(guī)定。第三,必須要參照最相類似的條款中有關處分標準的規(guī)定量紀,給予處分。類推也同時限定了對于在相應規(guī)定中沒有相近條文的行為不得適用類推,也無法適用類推。由于適用類推給予何種處分是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因此,執(zhí)行中一定要慎重從事,也要嚴格限制,一般要經(jīng)過上級有關機關批準方可適用。3.處分的立法權限第三款規(guī)定的是地區(qū)和部門關于處分的立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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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本》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全國統(tǒng)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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