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劉家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劉家琛 編 頁數(shù):2100
前言
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誕生于1979年7月1日,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它的修訂施行對于進一步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的刑法公布施行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8年12月29日通過了《關(guān)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通過了《關(guān)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通過了《關(guān)于維護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0年4月29日通過了《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1年8月31日通過了《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通過了《關(guān)于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內(nèi)容概要
《刑法及司法解釋辦案手冊(上下冊)》由司法界、學術(shù)界參與和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起草討論的專家編寫。根據(jù)新刑法實施以來的司法實踐和辦案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釋案、單行刑法為主干,結(jié)合“兩高”配套司法解釋,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的附屬刑法規(guī)范,對我國現(xiàn)行刑法制度作了全面、系統(tǒng)、詳細的梳理和反映,為刑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的具體適用,提供了最新的辦案手冊工具書。在相關(guān)法律規(guī)范的選取上,兼顧全面、系統(tǒng)、新穎和現(xiàn)行有效的原則,根據(jù)“兩高”關(guān)于廢止有關(guān)司法解釋的決定,對全部刑事實體法律文件進行了篩選,刪除了已被廢止的刑事法律文件。遵循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邏輯要求,力求完整、客觀、準確地反映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范和加入的有關(guān)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等?!缎谭八痉ń忉屴k案手冊(上下冊)》以作者隊伍的權(quán)威性、法律依據(jù)的現(xiàn)行有效性、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等諸多特色,可作為廣大司法人員和律師、公民、法人的基本法律工具書。
作者簡介
劉家琛,男,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全國政協(xié)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原副會長。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兼職教授。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出版《訴訟及其價值論》、《反腐廉政通鑒》、《刑法總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刑法分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等數(shù)十種法學著作。
書籍目錄
上編 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第一章 綜合第二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三章 立法解釋中編刑法總則第四章 刑法適用范圍第五章 犯罪第一節(jié) 罪名規(guī)定第二節(jié) 單位犯罪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第四節(jié) 刑事責任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第六章 刑罰第七章 刑罰的具體適用第八章 其他規(guī)定下編 刑法分則第九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一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一節(jié) 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jié) 走私罪第三節(jié) 妨害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jié) 金融詐騙罪第六節(jié) 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七節(jié) 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罪第八節(jié) 擾亂市場秩序罪第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第十三章 侵犯財產(chǎn)罪第十四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罪第三節(jié)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四節(jié)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第六節(jié)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九節(jié) 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十五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六章 貪污賄賂罪第十七章 瀆職罪第十八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附編國際公約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一節(jié) 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chǎn)、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jīng)多年的研究和修改,于1997年3月14日經(jīng)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這部統(tǒng)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是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驟,對于進一步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刑法修正公布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七個刑法修正案、九個刑法解釋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其公布的單行法律中也規(guī)定了許多特別刑法規(guī)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發(fā)布了許多司法解釋。為了學習和掌握刑法及配套規(guī)定的內(nèi)容,我們約請公、檢、法、司各部門參加和熟悉刑法修訂的專家和學者共同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務叢書》。本叢書的編著者主要來自以下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北京師范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湖北省公安廳、第二炮兵司令部、總參謀部、北京、河北、上海、河南、湖北、山東、吉林、黑龍江、四川等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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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司法解釋辦案手冊(上下冊)》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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