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法學論壇(第10卷)

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作者:武漢大學法學院,馬克昌,李龍 本刊顧問  頁數:271  

內容概要

《珞珈法學論壇》系由武漢大學法學院主辦、優(yōu)秀出版社出版的系列學術叢書,每年出版春、秋兩卷,面向海內外公開發(fā)行,該刊物所載文章的內容涵蓋法學各學科。本書是第10卷,包括法學專論、海外法學前沿、公益訴訟論壇三個部分,適合相關專業(yè)人員研究閱讀。

書籍目錄

法學專論
論法律解釋過程中的“作者意圖”
缺失的“權利”:中國古代固有法中的私益話語
橫向合并和非橫向合并反壟斷法規(guī)制之比較
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yè)歧視問題及其法律對策研究
我國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反思
反思與重構訴訟時效效力之理論及實踐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與基層民事糾紛的化解研究
后哥本哈根時代中美能源與氣候變化合作:現狀、挑戰(zhàn)及前景
論海上貨物運輸中貨方訴權主體的確定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投資協(xié)議析評
海外法學前沿
新自由主義監(jiān)管路徑的失敗
國際金融法若干晚近發(fā)展
公益訴訟論壇
日本公益訴訟考察報告
菲律賓公益訴訟考察報告
馬來西亞公益訴訟考察報告
印度尼西亞公益訴訟考察報告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第二,《訴訟時效解釋》對于訴訟時效釋明的規(guī)定,不盡合理。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關于釋明權的問題,規(guī)定于該司法解釋是否恰當,值得商榷。所謂釋明權,是指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確、或者不充分時,法院可以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促請當事人提出證據,以查明案件事實的權能。釋明權是程序法上的制度,各國及地區(qū)一般在民事訴訟法中對釋明權的規(guī)則作出規(guī)定,而對訴訟時效的釋明問題,在民法典中通常不作規(guī)定,而由學理加以解釋。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第35條等條文,即是對釋明權的規(guī)定。將本屬程序法的制度規(guī)定于該司法解釋,是否恰當,值得商榷。而且,這樣規(guī)定容易引起訴訟時效制度究竟屬于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的無謂爭論。其二,退一步說,即使認為有必要將訴訟時效的釋明問題規(guī)定于該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對釋明的具體規(guī)定也是不合理的。依據釋明權的原理,法律只應禁止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積極釋明,而對于消極釋明,則不在禁止之列。但該解釋第3條籠統(tǒng)地規(guī)定禁止法院對訴訟時效進行釋明,這樣就至少在文義上將消極釋明也納入了禁止的范圍。因此,筆者認為,較為合適的有兩種選擇:一是對訴訟時效的釋明不作規(guī)定,而交由程序法解決;二是如認為非規(guī)定不可,就應明確規(guī)定禁止對訴訟時效進行積極釋明,而可以對其進行消極釋明。第三,對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或承認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解釋》的規(guī)定不盡合理。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該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guī)定涉及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二是債務人自愿履行了義務。在第一種情形下,債務人僅作出意思表示,而并沒有實際的履行行為。由于債務人并未實際履行,債權人的請求權也就未得到實現,此時就會存在債務人還能否以時效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問題。在第二種情形下,債務人已經實際履行了義務,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得到實現,用來對抗請求權的時效抗辯權已沒有行使的可能。在這種情形下,存在債務人能否要求返還的問題,而非行使時效抗辯權的問題??梢?,這兩種情形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但該司法解釋第22條將這兩種情形的后果都規(guī)定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顯屬不當。該條后半段的正確表述應為:“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或者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逼涠撍痉ń忉尩?2條將債務人承認債務的方式僅限于“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不盡合理。對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承認債務的方式,各國及地區(qū)立法一般采取較為靈活的規(guī)定?!兜聡穹ǖ洹返?14條第2款規(guī)定:“為滿足已完成消滅時效的請求權而給付的一切.即使是在不知道請求權已完成消滅時效的情況下給付的,也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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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學論壇(第10卷)》是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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