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李立眾 頁數(shù):449
Tag標簽:無
前言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為了保證本書的實用性,及時對本書作了修訂。除了收錄《刑法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并按罪名理論一一歸納各條文的罪名外,本次修訂還增補了第五版以來到2009年3月20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釋。2008年11月以來,編者在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檢察院掛職工作。感謝滄檢提供了提審、批捕、出庭公訴等大量深入一線的機會,使編者對司法實踐尤其是刑法典的運行真相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目前,除了最高院、最高檢之外,各省院、省檢乃至市院、市檢都在不斷地發(fā)布各種解釋。解釋過多,刑法典就可能被解釋所淹沒。更準確地說,如果解釋并沒有全面揭示或者沒有正確揭示相關刑法條文的含義時,刑法典就有被虛置、架空的危險。這一現(xiàn)象似乎越來越嚴重了。這里略舉兩例。例一,行為人盜竊他人摩托車,但未被發(fā)覺;在被強制戒毒期間,行為人揭發(fā)了他人的販毒罪行,經(jīng)查證屬實;后行為人自首了自己的盜竊罪行。在審理盜竊罪行時,對揭發(fā)他人販毒罪行一節(jié),一審、二審法院均未認定行為人構成立功。法院的理由是:吸毒并非犯罪行為,行為人舉報及協(xié)助抓獲販毒人員的行為是在其交代盜竊犯罪事實之前,這與成立立功的時間條件“犯罪分子因犯罪行為歸案后”’不符,故其上述行為不能認定是立功。但是,“因犯罪行為歸案后”這一時間條件乃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所加,并非刑法第68條本身的規(guī)定。
內(nèi)容概要
為了保證《刑法一本通(第6版)》的實用性,及時對《刑法一本通(第6版)》作了修訂。除了收錄《刑法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并按罪名理論一一歸納各條文的罪名外,本次修訂還增補了第五版以來到2009年3月20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釋。2008年11月以來,編者在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檢察院掛職工作。感謝滄檢提供了提審、批捕、出庭公訴等大量深入一線的機會,使編者對司法實踐尤其是刑法典的運行真相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目前,除了最高院、最高檢之外,各省院、省檢乃至市院、市檢都在不斷地發(fā)布各種解釋。解釋過多,刑法典就可能被解釋所淹沒。更準確地說,如果解釋并沒有全面揭示或者沒有正確揭示相關刑法條文的含義時,刑法典就有被虛置、架空的危險。這一現(xiàn)象似乎越來越嚴重了。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總則(第1-101條)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1-12條)第二章 犯罪(第13-31條)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第25-29條)第四節(jié) 單位犯罪(第30-31條)第三章 刑罰(第32-60條)第一節(jié) 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第二節(jié) 管制(第38-41條)第三節(jié) 拘役(第42-44條)第四節(jié)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第五節(jié) 死刑(第48-51條)第六節(jié) 罰金(第52-53條)第七節(jié) 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第八節(jié) 沒收財產(chǎn)(第59-60條)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第一節(jié) 量刑(第61-64條)第二節(jié) 累犯(第65-66條)第三節(jié) 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第四節(jié) 數(shù)罪并罰(第69-71條)第五節(jié) 緩刑(第72-77條)第六節(jié) 減刑(第78-80條)第七節(jié) 假釋(第81-86條)第八節(jié) 時效(第87-89條)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第90-101條)第二編 分則(第102-451條)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第103條 第1款分裂國家罪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 第1款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第109條 叛逃罪第110條 間諜罪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2條 資敵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 之一)第114條 、第115條 第1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 第2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條 、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7條 、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8條 、第119條 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 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20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3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4條 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5條 第1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第126條 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7條 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第128條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9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2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第134條 第1款重大責任事故罪第2款強令違章 冒險作業(yè)罪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140-231條)第一節(jié) 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40-150條)第140條 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第141條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第142條 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第143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第146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ǎn)品罪第147條 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nóng)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8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二節(jié) 走私罪(第151-157條)第151條 第1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第152條 第1款走私淫穢物品罪第2款走私廢物罪第153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三節(jié)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 之一)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60條 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第161條 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 之二虛假破產(chǎn)罪第163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4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5條 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chǎn)罪第169條 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條)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第171條 第1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第174條 第1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2款偽造、變造、轉(zhuǎn)讓金融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5條 高利轉(zhuǎn)貸罪第175條 之一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章 真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140-231條)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第五章 侵犯財產(chǎn)罪(第263-276條)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第九章 瀆職罪(第397-419條)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附則(第452條)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根據(jù)】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jù)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jīng)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刑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第三條[3]【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3]199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此前發(fā)生的適用類推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級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我院報送類推案件。二、1997年9月3013以前已經(jīng)報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準的類推案件,應當根據(jù)修訂后的刑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于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修訂后的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律不得定罪判刑;對于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修訂后的刑法也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如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適用修訂后刑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發(fā)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的案件,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第四條【適用刑法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罪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六條【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第七條【屬人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八條【保護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九條【普遍管轄】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第十條【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jīng)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一條【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十二條[4]【刑法的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4]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修訂前的刑法或者修訂后的刑法的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第一條對于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第二條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第三條前罪判處的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第四條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第五條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六條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被發(fā)現(xiàn)漏罪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撤銷緩刑。第七條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況,需要不受執(zhí)行刑期限制假釋的,適用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八條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假釋。第九條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釋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被發(fā)現(xiàn)漏罪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適用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撤銷假釋。第十條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行為時的法律。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就刑法第十二條適用中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刑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處刑較輕”,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guī)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第二條如果刑法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第三條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fā)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guī)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1997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發(fā)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如果當時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法律的決定、補充規(guī)定,民事、經(jīng)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下同)、司法解釋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二、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也認為是犯罪的,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罪名、構成要件、情節(jié)以及法定刑沒有變化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2.罪名、構成要件、情節(jié)以及法定刑已經(jīng)變化的,根據(jù)從輕原則,確定適用當時的法律或者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行為連續(xù)或者繼續(xù)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對10月1日以后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1998年12月2E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xù)犯罪、連續(xù)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shù)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xù)或者連續(xù)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shù)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一、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xù)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終了的繼續(xù)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
編輯推薦
《刑法一本通(第6版)》特點為:專業(yè):由高校刑法學專業(yè)教師編寫。全面:涵蓋刑法典、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關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釋。易查:以法典條文為主干,以相關規(guī)定為注解,逐一對應。指引明確:逐條歸納法條主旨。內(nèi)涵專業(yè),編排精當,開本輕巧,易翻便攜。課堂學習、司法考試、專業(yè)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閱、運用刑法規(guī)范的便捷途徑。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