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數(shù):342 字數(shù):29400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含刑法修正案8(最新升級版)》特點:
收錄全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含刑法修正案8(最新升級版)》收錄了各部門法領域現(xiàn)行有效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同時收錄大量指導性案例,絕大多數(shù)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編排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含刑法修正案8(最新升級版)》含民事、刑事、合同、物權、行政、婚姻家庭、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公司證券、道路交通、土地承包、建設工程、醫(yī)療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房屋拆遷與征地安置補償共十五分冊,按照各分冊的特點精心梳理,科學編排,兼顧法律體系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力圖做到簡明易用,一目了然。
權威實用:作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我社具有法規(guī)編纂的專業(yè)經驗,并在實用法律工具書的編纂方面位居同類專業(yè)出版機構的前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含刑法修正案8(最新升級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所精選的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各類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實用價值。
書籍目錄
實體法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三、單行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雛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
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
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
四、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山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規(guī)定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文物的規(guī)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
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
(2004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五、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
(201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批復
(2012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0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0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zhí)行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2010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0年12月x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2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2010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1999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
(2010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0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0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5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9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1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1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2000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2006年7月26日)
程序法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整編?應用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升級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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