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務新解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魏青松 編  頁數(shù):284  

內容概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我國勞動關系的運行日趨市場化、多樣化、復雜化。適應勞動關系的發(fā)展變化,勞動法制建設得到了加強,勞動法律的基本框架體系已經形成。特別是《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和實施,為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發(fā)揮了重大的、積極的作用。
本書立足于對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釋的詳細剖析,注重聯(lián)系司法實務中備受關注的相關問題展開論述,如針對《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及相關法律責任等進行詳解,并設專題對理論和實務中的前沿問題進行了討論,針對較具爭議的法條更是配合經典案例進行深入分析。本書在保證內容具有一定理論深度的同時,加強了內容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對讀者理解和適用法條能夠大有裨益。
——魏青松

作者簡介

 
魏青松,男,1969年出生,江蘇省江都市人,一級律師。1991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畢業(yè)于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
具有十多年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其中,2004年、2005年,在美國Baker&McKenzie國際律師事務所香港辦事處執(zhí)業(yè),為香港律師會(Law
Society of Hong Kong)注冊境外律師。
曾在《國際貿易問題》、 《江海學刊》、《政治與法律》、
《上海經濟》、 ?國有資產管理》、 《中國法學》、
《現(xiàn)代法學》、《董事會》以及香港《現(xiàn)代金融》、Asialaw等刊物發(fā)表三十篇論文,其中數(shù)篇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現(xiàn)為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概述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勞動合?的性質
三、勞動合同與其他類似合同
 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意義
一、新中國成立后、《勞動合同法》頒布前的勞動立法回顧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意義
 第三節(jié)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一般性原則
二、特別原則一一一傾斜保護原則
三、特別原則二——三方協(xié)商原則
 第四節(jié)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的事項范圍
二、適用的主體范圍
三、適用的時間范圍
四、適用的地域范圍
 第五節(jié) 用人單位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勞動規(guī)章制度概述
二、關于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三、合法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內在要求
 第六節(jié) 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
一、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簡介
二、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的運行結構
三、我國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機制的現(xiàn)實問題及對策.
 第七節(jié) 工會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以及集體協(xié)商中的作用
一、工會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中的作用
二、工會在集體協(xié)商機制中的作用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訂立概述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第二節(jié) 勞動合同訂立的意義
一、標志著勞動法律關系的成立并推定其生效
二、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有助于定紛止爭
 第三節(jié)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概述
二、書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第四節(jié) 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五節(jié)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招收錄用階段
二、勞動合同簽訂階段
 第六節(jié) 勞動合同的內容
  ……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guī)定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勞動爭議解決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3)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雇傭勞動者的。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主要是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傾向于被認定為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2001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了一個典型的案例,即“陳維禮訴賴國發(fā)雇傭合同糾紛案”。①5.特殊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曾于2003年4月25日發(fā)布了名為《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創(chuàng)造了“特殊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按照該通知,所謂特殊勞動關系是“現(xiàn)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條件”。特殊勞動關系之特殊之處就在于勞動者一方具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系:1.協(xié)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yè)內部退養(yǎng)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yè)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未經批準使用的外來從業(yè)人員;7.符合前條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在實踐中,也曾有人對這種特殊關系持有異議,在上海市一退休返聘教師校園內被撞傷,工傷認定獲得支持的一案中,②2007年4月上海市政府審查認定認為《特殊勞動關系通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原勞動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沒有創(chuàng)設新的法律關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們注意到除了上海存在這一特殊規(guī)定外,其他各省市沒有類似的規(guī)定。實際上,此類特殊勞動關系的認定已經落后于社會現(xiàn)實。上述特殊勞動關系完全可以通過劃分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加以解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guī)定: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而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專業(yè)勞務公司輸出人員和勞務輸出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二、適用的主體范圍《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兩大主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一)用人單位合法的用人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享有法律賦予的用人資格。(2)具備建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能力。前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根據(jù)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企業(yè)。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獲得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例如,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2.個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進行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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