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9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澤鑒 頁數(shù):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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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整理編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參考,易于保存,謹對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協(xié)助和辛勞,表示最誠摯的謝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筆者任教于臺灣大學法律系教學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間是臺灣民法發(fā)展的關鍵時期,作者應用法學方法,針對重要的裁判,分析檢討其理由構成,并就個別具體案件發(fā)掘闡釋其所蘊含的法律原則,建構其理論體系。這八冊著作在某種程度反映了民法為因應社會經(jīng)濟變遷所面臨的問題,如何解釋適用法律,填補漏洞,創(chuàng)設新制度而成長的過程,記錄著民法的理論發(fā)展史?!懊穹ㄋ季S與實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請示權基礎的理論架構,具實用法學方法論的意義。請示權基礎的思考方法已廣為法學界及實務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統(tǒng)、有步驟地學習民法,應可增進論證的嚴謹、透明,更客觀的檢驗法律解釋適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為學習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學入門及綜合復習之用。本書簡明扼要地說明民法的價值理念,介紹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統(tǒng)計資料,使讀者能較完整地了解民法與社會生活的關系,培養(yǎng)法律思維及論證的能力?!懊穹倓t”、“債法總論”與“民法物權”諸書則在論述民法的內(nèi)容,說明其解釋適用的爭議,并探究其發(fā)展趨勢。其中債編總論具專門著作的性質(zhì),尤其是“不當?shù)美?,以類型化理論重新檢視、綜合評釋數(shù)以百計的案例,兼具教科書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寫作方法上為新的嘗試?!扒謾嘈袨榉ā标P于特殊侵權行為部分,尚待補充。“損害賠償”為民法的核心問題,正在積極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寫一部關于臺灣民法與社會變遷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內(nèi)容和體裁雖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結合理論與實務,采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以實例突顯問題爭點,運用比較法探究各種規(guī)范模式,作為解釋適用的參考。多年從事民法學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體認,民法系以人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論,保障人的價值和尊嚴。為民法而努力,乃為人的自由、平等、價值和尊嚴而奮斗。三十年的寫作生涯是個漫長和艱難的過程,承蒙師長、同事、同學以及讀者的鼓勵和支持,衷心銘感。最要感謝的是家人的愛心和寬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樂中持續(xù)不斷的學習和工作。
內(nèi)容概要
法學乃實用之學,旨在處理實際問題,實例研究系依據(jù)法律論斷具體案件當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發(fā)現(xiàn)可適用于案例事實的法律,一方面須本諸案件事實去探尋法律規(guī)范,另一方面須將法律規(guī)范具體化于案例事實。此所涉及的是一種相互闡明的思考過程,具有法學方法的意義。拙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的理論體系,期能為實例解題提供可資遵循的思維及論證方法,以增進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及客觀性。本書系以臺灣地區(qū)“民法”為論述對象,其主要參考價值應在于方法論上的運用。又本書所設例題系針對臺灣地區(qū)“民法”的重要基本問題,并多引用判例學說及德國法的理論,讀者若能思考祖國大陸相關法律的解釋適用,而從事比較研究,探討各種規(guī)范模式、解決途徑及論證方法,對民法的學習應有助益。
作者簡介
王澤鑒,臺灣著名民法學家,1938年出生于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jīng)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書籍目錄
舉重明輕、衡平原則與類推適用人格權、慰撫金與法院造法契約上的不作為義務私賣共有物、無權處分與“最高法院”出賣之物數(shù)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與不當?shù)美浥c的土地于移轉(zhuǎn)登記前被征收時受贈人得否向贈與人請求交付地價補償費?搗毀私娼館、正當防衛(wèi)與損害賠償商品制造者責任與純粹經(jīng)濟上損失銀行征信科員評估信用不實致銀行因超額代款受有損害的民事責任——從純粹經(jīng)濟上損失的保護,論契約與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范功能及民事責任的發(fā)展動產(chǎn)擔保交易法三十年
章節(jié)摘錄
所謂作為,系指有所為而言,例如交付某物并移轉(zhuǎn)其所有權、服勞務、處理事務等。不作為,系指有所不為而言,即不從事一定行為,包括忍受他人行為或某種狀態(tài),例如不為建筑、不為營業(yè)競爭、不排泄廢水以及承租人容忍出租人為租賃物之修繕(第四二九條第二項)。為履行不作為給付義務,債務人須為一定作為的,亦時有之,例如雇主與受雇人約定離職后不得泄漏營業(yè)秘密時,在解釋上得認為受雇人于離職時應交付其職務上所保管的相關資料文件。結合作為與不作為,構成債之標的時,稱為混合給付,[1]如承租房屋約定不留宿女客。某種行為,究為作為或不作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定義的問題。例如松山王氏宗親興建祖厝,為使分配的房屋,不流人外人,得約定:“祖厝內(nèi)分配房屋,不得出售于王氏宗親以外之人”;亦得約定:“祖厝內(nèi)分配房屋,于出售時應出售于王氏宗親”。無論采取何種約定,其內(nèi)容并無不同,具有互換性。但區(qū)別契約上的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仍具意義,理由有三:(1)第一九九條規(guī)定作此區(qū)別。(2)強制執(zhí)行法關于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zhí)行設有不同規(guī)定。(3)有助于了解民法關于給付的規(guī)定對不作為義務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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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鑒法學全集(第8卷)》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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