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究探

出版時間:2005-8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侯國云  頁數(shù):492  字數(shù):575000  

前言

不知不覺,我從事刑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已經(jīng)20個春秋有余了。20年來,的確沒敢懈怠過,可以說每天都在辛勤地的耕耘著。耕耘20年,除寫了幾本書之外,還在各種期刊報紙上大大小小發(fā)表了一百三十來篇文章,這次從中挑選出60篇,取名為《刑法理論究探》,集結出版,算是對20年來教學、科研工作的一個小結。在大學里教書,是不能不寫學術論文的。寫學術論文,通常被人們稱作搞科研、做學問,我把它簡稱為“做文”。做文和做人一樣,要有一個準則。我做文的準則是嚴謹、創(chuàng)新、持真?!皣乐敗?,就是嚴密謹慎,嚴肅認真。為著“嚴謹”二字,我教書、做文,從不敢馬虎,以防誤人子弟?!皠?chuàng)新”,就是要提出新觀點,創(chuàng)造新理論。在法學領域,創(chuàng)新不像技術發(fā)明那般容易,即使創(chuàng)出了新理論,其作用和影響力也不像技術創(chuàng)新那么明顯。但不能因此不堅持創(chuàng)新。為著“創(chuàng)新”二字,我一直堅持:沒有新意,不做文章?!俺终妗?,就是堅持真理。做文是搞科研,科研是為了追求真理,因而做文必須堅持真理。為著“持真”二字,我從不人云亦云,也從不迷信權威,而是只服從真理。只要我認準的學術觀點,我就會堅持到底;我認為錯誤的觀點,則進行商榷質(zhì)疑。這可能算是我做文的一個特點了。從本書的目錄中可以發(fā)現(xiàn),僅指名道姓的商榷文章就有好幾篇。其它有些文章雖未指名商榷,但內(nèi)中也有不少商榷的內(nèi)容。說來也巧,我發(fā)表的第一篇學術論文,就是與李光燦先生商榷的。他那時已是聲名赫赫的社科院研究員了,而我只是一個在校就讀的本科生,真乃是初生牛犢不怕虎喲!這第一篇商榷性的學術論文的確奠定了我做文的基本風格,這就是嚴謹、創(chuàng)新,并富有哲理性、論辯性。有興趣的話,你讀一下本書中的第一篇文章,從中可以揣摸出我的做文風格。最富有挑戰(zhàn)性的論文要算是發(fā)表在《政法論壇》、1991年第3期上的《一個科學的抉擇》了(本書第11篇)。這篇文章通篇都在進行辯論,而且是與我當時的頂頭上司進行辯論。與頂頭上司辯論,沒有點精神是不行的。我的精神就是只服從真理。這篇文章在學界引起的轟動是空前的。

內(nèi)容概要

本書中的論文有20世紀80年代初寫成的,也有最近剛剛完成的。時間跨度20年有余。這20年間,刑法學界就刑法理論進行了廣泛的爭論,爭論最激烈的是三個問題:一個是有無偶然因果關系的問題,一個是應否更改反革命罪名的問題,再一個是應否廢除類推確立罪刑法定的問題。在這三個問題的爭論中,我都處在爭論的漩渦中,是爭論一方的主角。讀者從本書的文章中可以發(fā)現(xiàn)爭論的發(fā)展軌跡和學述動態(tài),當然還可以聞到論戰(zhàn)的硝煙氣味。除了以上三個論爭的焦點之外,更廣泛的學術研究是圍繞著刑法典展開的。在新刑法公布前,針對刑法的修改與完善,一直是刑法學研究的熱點。新刑法公布后,圍繞新刑法的適用問題,則成了新的研究熱點。

書籍目錄

自序1.刑法中的偶然因果關系——與李光燦先生商榷2.論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3.論哲學因果關系對刑法因果關系的指導4.論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5.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三個問題6.論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地位7.論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8.論刑法因果中的條件9.試論“暴亂”之后應否更改反革命罪名10.論將“反革命罪”易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11.一個科學的抉擇——與何秉松教授商榷12.關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爭議13.廢除類推制度質(zhì)疑14.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罪刑法定與刑事類推的價值取向15.我國刑法應增加幾個管轄原則16.修改刑法第11條之我見17.當今犯罪構成理論的八大矛盾18.間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嗎?——與王禮仁同志商榷19.論刑法理論中的可能性20.關于犯罪對象定義的思考21.犯罪對象新探22.對傳統(tǒng)犯罪既遂定義的異議23.有關主犯和脅從犯的三個問題24.關于數(shù)罪并罰方法的兩點新思考25.論廢除減刑完善假釋26.死刑犯沒有生育權——與尤洪杰、石子堅二位先生商榷27.論確定罪名的原則和方法28.也談刑法典應力求垂范久遠——論修訂后的《刑法》的矛盾和問題29.論新刑法的進步與失誤——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新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31.新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幾個問題32.論新刑法中若干新罪名罪過性質(zhì)的認定33.也談刑法第20條的修改——與何佐漢同志商榷34.淺議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168條的修正35.刑法第339條的矛盾與解決辦法36.對挪用公款公物的行為不宜定貪污罪37.完善挪用公款罪立法的若干思考38.論預防賄賂犯罪的對策39.有關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幾個問題40.有關金融詐騙罪的幾個問題41.關于破壞金融秩序罪的幾個問題42.銀行系統(tǒng)反貸款詐騙的新思路43.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的幾個問題4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缺陷分析45.有關交通肇事罪的幾個疑難問題46.交通肇事后主動報警不是自首——與賴建軍先生商榷47.對過失犯罪定義的思考48.應當完善過失犯罪的立法原則……

章節(jié)摘錄

1.刑法中的偶然因果關系——與李光燦先生商榷刑法中有無偶然因果關系以及偶然因果關系能否作為負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jù)?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李光燦先生在《遼寧大學學報》1980年第3期上發(fā)表的《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一文,為從理論上解決這個問題提出了很有價值的見解。李先生認為,由于刑法這門科學的特殊性,決定了在犯罪中既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又有偶然的因果關系,并且二者都可以作為負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jù)。但是,在什么是刑法中的偶然因果關系以及如何分析這種偶然因果關系的構成上,我認為還值得進一步商榷。李先生認為,刑法中這種可以作為負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jù)的偶然因果關系就是“兩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的巧遇和交叉”。他舉例說:“某甲在一條黑胡同里追趕某乙,某乙在逃向大街時,湊巧碰上由側面過來的某丙開駛的汽車,因一時剎不住車,致將某乙撞死?!崩钕壬J為,在這個例子中,某甲的追趕行為和某乙的逃跑之間構成了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某丙剎不住車的行為和某乙的死亡之間構成了另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坝捎谶@兩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巧遇地緊密銜接著的情況”,“由于針對著這種湊巧的和間接的特殊情況”,就自然得出了某甲的追趕行為與某乙的死亡之間是一種偶然因果關系的結論。我認為在某甲的追趕行為與某乙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偶然因果關系,關鍵并不在于前后兩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是否存在巧遇和交叉,而是在于前后兩個環(huán)節(jié)間是否又構成了一個必然因果環(huán)節(jié)。固然,“巧遇”和“交叉”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只具備“巧遇”和“交叉”,而構不成中間一環(huán)的必然聯(lián)結,那么,偶然因果關系仍然無從談起。李先生沒有看到,在某乙的逃向大街與某丙剎車不住之間,由于時間上的巧合和乙、丙行進路線的交叉,也構成了必然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只存在著巧遇和交叉。在某甲的追趕行為到某乙的死亡這對偶然因果關系之間不是只包含兩個必然因果環(huán)節(jié),而是包含三個必然因果環(huán)節(jié)。整個因果鏈條顯示出,作為某甲的追趕行為必然地、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某乙的逃跑;某乙逃向大街在一剎那間突然出現(xiàn)在某丙駕駛的汽車之前,也就必然地合乎規(guī)律地導致某丙剎不住車,某丙剎不住車也就必然地合乎規(guī)律地導致某乙被撞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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