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研究

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  作者:任進  頁數(shù):367  

前言

  行政組織法是憲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進程中,加強行政組織和行政組織法的研究,不僅對于深化政府機構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助于推進對憲法和行政法的整體研究,并豐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 ∫话阏J為,現(xiàn)代意義的行政組織,是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公共事務的行政機關,以及承擔行政任務的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它們是行政學的重要研究對象,屬于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范疇?! π姓M織法的研究,在國外大致有兩種模式:大陸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 〈箨懛ㄏ祰?,對行政組織法的研究比較全面,如在法國、德國和日本的行政法著作中,行政組織法都是重要內容之一。這些國家對行政組織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主體或行政法主體、國家行政組織、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體等。

內容概要

  《行政組織法研究》系國家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之一。《行政組織法研究》在總結個人研究心得前人研究成果和實踐發(fā)展基礎上,較系統(tǒng)地探討了行政組織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并就完善我國的行政組織和行政組織法進行法學思考。主要內容包括行政組織法基本理論、國家行政機關組織法、地方行政組織法、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行政機構編制法和公務員法六部分。為了反映行政組織法新的理論成果、制度建設中的新發(fā)展及主要國家行政組織的新變化,《行政組織法研究》在理論的分析、資料的選用、制度的介紹和觀點的闡述上,注意做到了新穎性、準確性、規(guī)范性和全面性。

作者簡介

  任進,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市法學會理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1985年、1988年先后存武漢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碩士學位;199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94年分配到國家行政學院任教;1994年6月至1999年3月經批準在美國世達律師事務所(Skadden,Arps)北京代表處兼任中國法律顧問;2007年12月獲歐洲行政學院高級培訓師稱號。主持多項國家課題,主要從事政府與憲法、國家機構和行政組織、地方制度等領域的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等發(fā)表論文100多篇,出版《比較地方政府與制度》等專著八部。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行政組織法基本理論第一節(jié) 行政組織與行政組織法一、組織的構成和行政組織的含義二、行政組織法的含義、歸屬和研究范圍或主要內容三、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或立法原則四、現(xiàn)代行政組織法的發(fā)展趨勢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一、行政主體概念、意義和地位二、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和主要內容三、行政主體制度之中外比較及行政主體理論之完善第三節(jié) 行政機關一、政府與行政機關的含義二、行政機關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地位三、行政機關的分類、結構和體制四、行政機關的權限五、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第四節(jié)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與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一、概說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第五節(jié) 行政機關組織法一、我國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的范圍二、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有關的行政行為三、我國行政機關組織法的主要內容和淵源形式四、我國行政機關組織法的基本類型第六節(jié) 中國行政組織立法一、中國行政組織立法沿革及特點二、行政組織立法的不足三、健全和完善行政組織立法的意義四、健全和完善政府組織立法的設想第二章 國家行政機關組織法第一節(jié) 中央或聯(lián)邦(聯(lián)邦主體)行政組織的基本原理一、政府組織形式二、主要西方國家中央或聯(lián)邦政府(內閣)的組成和職權三、主要西方國家中央(聯(lián)邦)行政組織第二節(jié) 國務院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二、國務院的組成和職權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和會議制度第三節(jié) 國務院行政機構一、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范圍和分類二、國務院機構設置第四節(jié)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職權和行政主體資格一、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職權的依據(jù)二、國務院及其行政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三、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承擔具體執(zhí)法職責的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四、部門規(guī)章授權組織的主體資格第五節(jié)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權劃分、監(jiān)督與合作關系二、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影響三、垂直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關系第六節(jié) 國務院機構的科學設置和法定化一、國務院機構的調整二、國務院機構的依法規(guī)范第三章 地方行政組織法第一節(jié) 地方行政組織法概說一、地方政府概說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主要西方國家地方政府組織機構第二節(jié) 中國地方政府行政組織一、中國地方政府行政組織的特點二、一般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組織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組織第三節(jié)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的職能權限和行政主體資格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的職能權限的依據(jù)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第四節(jié) 地方人民政府職能、機構的科學化和法治化一、地方政府職能的科學界定和機構的合理設置二、進一步完善地方各級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guī)第四章 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第一節(jié) 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的界定和范圍一、概說二、主要西方國家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三、我國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第二節(jié) 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一、事業(yè)單位的分類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特征二、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對公共事務的管理三、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行政主體資格四、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改革和依法規(guī)范:以監(jiān)管機構為例第三節(jié) 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一、社會團體的概念、范圍和分類二、社會團體的職能及依據(jù)三、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作為類行政組織四、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的行政主體資格:以體育協(xié)會為例第四節(jié)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一、村民委員會二、居民委員會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以村民委員會為例第五章 行政機構編制法第六章 公務員法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在日本,盡管國家行政組織多種多樣,其管轄的事務和權限也不盡相同,但法律要求這些不同的國家行政組織作為整體應保持其系統(tǒng)性和統(tǒng)一性。如依照《內閣法》和《國家行政組織法》的規(guī)定,一方面,各大臣“作為主管大臣,分管行政事務”,“內閣總理大臣基于內閣會議決定的方針,指揮監(jiān)督行政各部門”,以保障國家行政組織中各省廳的相對獨立性。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國家行政組織在內閣的統(tǒng)轄下,必須由具有明確管理事務范圍與權限的整個行政機關系統(tǒng)地組成”。并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在內閣的統(tǒng)轄下,謀求行政機關的相互聯(lián)絡,使之發(fā)揮其整體的行政作用”。其基本原則是:就特定事務而言,必須明確主管機關及其權限和責任,以防止出現(xiàn)權限爭議,也有利于便利國民和保障其權利?! V義的行政組織法,在日本,除了國家行政組織法、地方自治法外,還包括公務員法和公物法。①在中國,有學者認為,行政組織法大致由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機關編制法和公務員法構成②,即為傳統(tǒng)上廣義的行政組織法。 ?。ǘ┬姓M織法的歸屬、主要內容或研究范圍  關于行政組織法的歸屬,一般認為,行政組織法屬于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范疇,也是政治與行政學、社會學等學科的重要內容或研究對象。正如有的學者所言:“行政組織法系憲法學和政策學之范疇”;《憲法》所建立的民主、人民基本權利等原則,“拘束并指引立法者之行政組織有關的決定。由于《憲法》之相關條文簡潔,不免有釋義學的爭論,尤其就行政組織權之歸屬,立法者一般享有廣泛裁量權;于在實質內容上,得依時空推演而為調整。如此意義之行政組織(學),除了一方面銜接憲法學之外,另一方面也與行政學、社會學、政治學之相關研究接軌。行政組織法也屬于行政法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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