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朱蘇人 編 頁數(shù):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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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該教材系統(tǒng)論述了中國近五千年的法律發(fā)展歷史,全面闡述了法律史學科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內容。該教材在編寫過程中,注重吸收國內外法律史學研究的新成果,開闊學生的法律文化視野,培養(yǎng)學生的理論分析能力。全面、準確、精要地介紹中國法制史的發(fā)展歷程,適合法學本科教學使用。
書籍目錄
導言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約前30—前11世紀) 第一節(jié) 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二節(jié)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前11世紀—前771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戰(zhàn)國法律制度(前770—前221年) 第一節(jié) 社會轉型與百家爭鳴 第二節(jié) 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節(jié) 戰(zhàn)國時期的法制改革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前221—前206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民事和經(jīng)濟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漢朝法律制度(前206—220年) 第一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第二節(jié) 立法概況及法律形式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司法及訴訟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20—589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581—618年) 第一節(jié)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唐朝立法概況 第三節(jié) 唐律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jié) 唐朝司法制度 第五節(jié) 唐律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 第八章 宋遼金元的法律制度(960—1368年) 第一節(jié) 宋朝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宋朝法律內容及其特點 第三節(jié) 宋朝司法制度 第四節(jié) 遼金立法概況及法制特色 第五節(jié) 元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1368—1644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法律內容與特色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1636—1911年) 第一節(jié) 清朝前期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清末法律制度的轉型 第十一章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上)(1912—1928年) 第一節(jié) 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下)(1927—1949年) 第一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內容及其特點 第三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據(jù)地法律制度(1927—1949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憲法性文件 第三節(jié) 土地立法 第四節(jié) 其他立法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章節(jié)摘錄
經(jīng)過上述各朝的不斷改進完善,中國的帝制法制在隋唐時期達到了鼎盛。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議》遵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①的宗旨,總結汲取了歷代立法經(jīng)驗,融禮法于一體,將中國古代法制推向了巔峰,其“一準乎禮”②的指導思想、系統(tǒng)嚴密的體例內容以及《唐六典》的形成,標志著秦漢以降中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帝制法制的最終完善,中華法系由此定型,并極大地影響了后世中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qū)。五代、宋、元、明、清時期(1907-1911)是中國帝制法制走向沒落衰亡的階段。宋朝面臨內憂外患的嚴重局面,進一步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堅持“守內虛外”、重懲“賊盜”的基本國策,并以“存天理,滅人欲”的理學戒律禁錮人們的思想言行。法制上在繼承唐律體系的基礎上,突出君主的人治心治,靈活運用敕、例、條法事類、“重法地法”等各種法外之法,并于法定五刑之外新增凌遲、刺配、決杖等野蠻酷刑,以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唐宋以來商品經(jīng)濟的活躍和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也使宋朝的民事、經(jīng)濟立法有所加強,租佃、典賣、借貸等契約制度空前發(fā)達。元朝是一個文化落后的少數(shù)民族軍事政權,建國之后大力推行政教合一及民族壓迫制度,在法制方面,既保留本民族的習慣法傳統(tǒng),又先后“循用金律”③,“遵用漢法”④,吸收借鑒唐宋立法成就,尤其是受兩宋編敕、編例的直接影響,先后制訂了《至元新格》、《風憲宏綱》、《大元通制》、《元典章》等綜合性法律匯編,但整個社會的實際法制狀態(tài)十分混亂。明朝政治更趨保守,統(tǒng)治者以“明刑弼教”、“重典治國”為指導思想,廢宰相,戮大臣,于正律《大明律》之外,又欽定《大誥》及教民榜文,動用凌遲、充軍等野蠻酷刑以及“廠”、“衛(wèi)”等特務組織,嚴厲鎮(zhèn)壓危害專制集權的言論思想,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在法制方面,它一改《法經(jīng)》以來按“罪名之制”或“事律”之條“集類為篇,結事為章”⑤的篇章結構,根據(jù)中央六部的職掌范圍,將“名例律”以外的《大明律》律文內容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篇,更加突出了君主專制行政主導的立法司法體制,后又把有關詔令條例附于律文之后,開創(chuàng)了律例合編并行的法律編纂體例。其《大明會典》則上承《唐六典》,下啟《大清會典》,推進了古代官制官規(guī)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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