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刑事政策評論

出版時間:2008-12  出版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作者:盧建平,徐漢明 主編  頁數(shù):343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分設五個欄目,共載24篇學術論文。    本書“基本理論”欄目收錄了8篇論文。其中,盧建平教授撰寫的“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國特色”一文通過對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狀況的歷時性考察,指出:中國的刑事政策研究基本與改革開放的進程同步,成就斐然,特色明顯,問題也非常突出??偨Y(jié)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國特色,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對于進一步繁榮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科學指導刑事政策實踐,有效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意義重大。吳宗憲教授撰寫的“中國犯罪心理學的歷史發(fā)展”一文分四個階段對我國犯罪心理學發(fā)展的歷史進行了梳理,并對每個階段的標志性事件和學術成果進行了系統(tǒng)綜述。李衛(wèi)紅副教授的“從偽命題到真命題”一文循由證偽到證實的思路,分析了關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各種不同界定和理解,對刑事政策概念進行了新的解讀。葉希善博士的“最廣義刑事政策概念的合理性論證”一文對歐洲和中國刑事政策概念的歷史發(fā)展進行了知識社會學的分析,指出最廣義刑事政策概念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選擇,并對最廣義刑事政策概念的合理性進行了論證。劉仁文研究員的論文立足于經(jīng)濟學分析,研究了刑事司法從“廣場化”模式到“劇場化”模式的演進及其意義。袁彬博士的論文闡述了“兩極化”刑事政策的發(fā)展背景及其指導下的西方立法與司法實踐,探討了其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意義。蔡桂生的論文從民間社會的角度,對基層輕微犯罪刑事政策進行了研究。彭新林的論文對江澤民同志的刑事政策思想進行了研究。

書籍目錄

基本理論 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國特色 中國犯罪心理學的歷史發(fā)展 從偽命題到真命題——刑事政策新解 最廣義刑事政策概念的合理性論證 從“廣場化”到“劇場化”的刑事司法    ——一個立足經(jīng)濟學的分析 “兩極化”刑事政策及其借鑒 基層輕微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尤其從民間社會的角度 江澤民同志刑事政策思想研究熱點關注 寬嚴相濟的犯罪體系構(gòu)建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的理性刑罰觀 寬嚴相濟視域下的我國刑事立案制度之重構(gòu) 不起訴權(quán)與被害人權(quán)利保護的博弈分析專題研討 恢復性司法之若干問題研究 恢復性司法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應用研究    ——以刑事訴訟與法律監(jiān)督為視角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當性根據(jù) 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的設計與踐行  ——以檢察機關的審查公訴活動為重點考察背景實務論壇  我國檢察職權(quán)優(yōu)化配置的路徑選擇  我國社區(qū)矯正試點考察及制度構(gòu)建政策與實踐 反恐立法的刑事政策選擇 跨國有組織犯罪:現(xiàn)狀、問題與應對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檢察工作 和諧社會語境下寬嚴相濟在反貪工作中的貫徹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視野下的法律監(jiān)督權(quán)

章節(jié)摘錄

(二)應避免造成新的對立在恢復性司法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因被害人之損害乃犯罪人之行為造成,被害人在與犯罪人進行協(xié)商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xiàn)得理不饒人,漫天要價的現(xiàn)象。這一方面折射出被害人對犯罪人的仇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其想乘機大撈一筆的人性弱點,被害人的這種心態(tài)極易導致犯罪人與被害人產(chǎn)生新的對立情緒。故司法機關有責任從法律與事實的角度對被害人加以引導,讓其回到理性思維的軌道上來,以期被害人的賠償請求在犯罪人的承受能力之內(nèi)。這一方面有力地懲罰了犯罪人,讓其感到其犯罪行為于之得不償失;另一方面亦有效地彌補了被害人因犯罪人之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三)應避免強權(quán)的干預如前所述,恢復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契約自由的體現(xiàn),契約的本質(zhì)就是自由,當事各方在不受任何強權(quán)干涉的情況下,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進行一定的作為與不作為。權(quán)力的本質(zhì)是支配,權(quán)力行使的對象只有服從的命運?;謴托运痉ㄖ畠r值根基就在于將契約自由的精神引入了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權(quán)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甚至消退。如果讓強權(quán)任意進入這一領域,那么恢復性司法的價值就根本無從實現(xiàn),代之以起的便是報復性司法的回歸。①所以,筆者認為,避免強權(quán)的進入乃恢復性司法建構(gòu)之題中應有之意。(四)應避免決定權(quán)僭越筆者認為,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否采取恢復性司法的決定權(quán)大多在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而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對犯罪人決定采取恢復性司法的前提基礎應是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該行為折射出的人身危險性。檢察機關只能對輕微的刑事案件采取恢復性司法措施,而審判機關不但可以對輕微的刑事案件決定是否采取恢復性司法措施,而且對嚴重的刑事犯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亦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jīng)Q定是否采取恢復性司法措施與報復性司法措施的并用。②公安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對部分刑事案件具有決定是否采取恢復性司法措施的權(quán)力,但在這一具體權(quán)力的運行過程中必須接受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

編輯推薦

《京師刑事政策評論(第2卷)》凸顯了理論密切聯(lián)系實際的風格,由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和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合作編輯出版,并由盧建平、徐漢明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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