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征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

出版時間:2008-8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作者:邢益精  頁數(shù):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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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憲法與行政法學界的極大關注。2004年行政法年會以“修憲以后的中國行政法”為題,確定了“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子題目?! ⌒滦薷牡摹稇椃ā返?0條、第22條兩處提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實際上,在我國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但我們卻缺乏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研究。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所帶的浙江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點的博士研究生邢益精,以《論征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作為他的博士畢業(yè)論文的題目進行研究?! ≡谄湔撐闹?,通過對公共利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梳理,將公共利益概念最大的特色歸結為“抽象性”與“價值性”?!俺橄笮浴奔幢憩F(xiàn)在其內容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受益入及利益的抽象性;而“價值性”則指公共利益概念涉及一個價值的判斷問題。

作者簡介

邢益精,1967年8月出生,浙江桐廬人。1989年獲得浙江大學學士學位,2003年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獲得浙江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xiàn)為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浙江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美國FORDHAMLJNIVERSITY法學院訪問學者。浙江省法學會憲法與地方立法委員會理事,浙江省與杭州市“五五”普法講師團成員,浙江五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后在《法學》、《公法研究》、《政治與法律》、《浙江學刊》、《行政與法》等期刊上發(fā)表論文約20篇。合作編著法學著作《論公權力》(副主編)、《論公法原則》、《行政強制法研究》等5部,法學教材《行政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3部。參與三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課題、一項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課題,主持四項浙江省教育廳、省社聯(lián)和省法學會的重點課題。

書籍目錄

引言第一章 何謂“公共利益” 第一節(jié) 公共利益的內涵 第二節(jié) 公共利益的外延 第三節(jié) 公共利益的特征與可能的定義第二章 如何確定征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 第一節(jié) 確定公共利益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jié) 征收條款中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 第三節(jié) 憲法中的國家任務與國家基本原則 第四節(jié) 公用中的公共產(chǎn)品 第五節(jié) 立法機關確定及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 第六節(jié) 行政機關確定及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 第七節(jié) 司法機關確定及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第三章 他國確定征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的經(jīng)驗 第一節(jié) 美國經(jīng)驗 第二節(jié) 德國經(jīng)驗 第三節(jié) 法國經(jīng)驗第四章 中國如何來確定征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 第一節(jié) 中國征收的概念 第二節(jié) 中國征收制度溯源 第三節(jié) 中國政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確定及困惑 第四節(jié) 中國私人財產(chǎn)權保護的法律地位 第五節(jié) 解決問題的方案與建議結語附表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三、公共利益的論說公共利益的概念,不僅是法學上的一個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經(jīng)濟學、行政倫理學等學科研究的一個重點對象,因此,不妨從上述多個視角來考察公共利益這個概念,對于全面了解公共利益可能有所裨益。(一)法學上的公共利益經(jīng)過上述對公共與利益概念的闡述,可以發(fā)現(xiàn)公益概念是一個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因而,對公益概念的論說也相當豐富。經(jīng)由洛厚德的“地域基礎理論”到紐曼的“不確定多數(shù)人理論”,紐曼將公益分為“主觀的公益”與“客觀的公益”。②“主觀的公益”是基于文化關系之下,而不是基于洛厚德所主張的地域關系,一個不確定之多數(shù)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觀的公益”是基于國家’、社會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標,即國家目的(任務)。因此,紐曼的貢獻在于:在確定純粹以受益者數(shù)量為標準的主觀公益時,提出了以國家目的任務為質的客觀公益的判斷標準——這符合現(xiàn)代憲法理念對公益的認定。18世紀英國社會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學派杰里米·邊沁(JeremyBentham)認為:公共利益絕不是什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肮餐w是個虛構體,由那些被認為可以說構成其成員的個人組成。那么,共同體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的總和;不理解什么是個人利益,談共同體的利益便毫無意義”③。一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就是這個社會中所有的人的個人利益之和。國家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進公共利益,實現(xiàn)社會“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

后記

誠如陳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是一個“羅生門”式的概念。憲法對財產(chǎn)權的保護這個問題對我頗有吸引力,因而在選題時,把“論征收條款中公共利益之界定’’作為我的博士畢業(yè)論文的題目。在閱讀有關公共利益問題的書籍與資料過程中,發(fā)覺自己就像是在迷宮中探索一條出路。在摸索中也愈發(fā)覺得這個問題既有理論價值,又有司法實踐的價值?,F(xiàn)在文章雖已定稿,但由于學力與時間所限,文中難免出現(xiàn)失誤,心中不免誠惶誠恐。然而令我感到欣慰的是,自己對有關問題的理解與把握,比當初確有長進。我要感謝我的導師胡建淼教授引我進入了神圣的法學這一大門,多年來傳道解惑,沒有他的關愛與指點,我也不可能有今日的收獲。我要感謝孫笑俠、林來梵、朱新力、章劍生、金偉峰、費善誠諸位教授的悉心指導與諄諄教誨。導師的人格風范與淵博學識,已成為我努力的楷模。我要感謝曾經(jīng)關心和照顧過我的各位師長與同學。我還要感謝浙大出版社的田華老師對我的指點。最后,我要感謝我的父母、岳父母為我所做的一切,感謝我的妻子花弘對我的支持,感謝我的可愛的女兒邢瀚月。在此,讓我心懷感激,虔誠地祝大家:萬事如意,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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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征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由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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