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

出版時間:2006-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英] H. L. A. 哈特  頁數(shù):315  譯者:許家馨,李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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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毫無疑問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紀法律哲學領域最重要的一本書,他對法律哲學和法理學的理論貢獻是無與倫比的。從1961年問世以來,本書以它優(yōu)美的文筆和清晰的論證,激發(fā)了無數(shù)學生去思考與法律相關的種種問題,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與正義的區(qū)別?! ”緯菍W習法理學與法律哲學不可或缺的經(jīng)典,且已經(jīng)被翻譯成許多不同語言的版本。本書根據(jù)牛津大學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譯,在這個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檢視他的法哲學基礎,并針對著名學者德沃金等人的評論予以回應。哈特與德沃金之間長達20年的辯論,主題從司法裁量的問題開始,延伸到法理論、倫理學和政治學等問題。這本發(fā)人深省的新版,勢必又將重新展開一場精彩的辯論,再茺成為舉世爭議與評論的焦點,并且深受對法理學及法哲學有興趣的人之喜愛。

作者簡介

  H.L.A.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度教授,英國法理學家,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創(chuàng)始人,20世紀英語世界最為偉大的法學家。哈特以其實證主義的姿態(tài)、自由主義的立場、分析主義的旗幟以及道德哲學家的情懷,構建了一個龐大而自洽的法理學體系。在其之前,20世紀中期的(英語)政治哲學瀕于消亡,法律哲學也奄奄一息;而在他之后,卻是分析法學大行其道,法理學界眾神喧嘩。所以,當代英美著名法學家科爾曼、拉茲等人認為是哈特拯救了西方(英美)的政治哲學和法哲學。哈特梳理和加強了法律哲學與道德以及政治哲學之間的聯(lián)系,法哲學與精神哲學和邏輯哲學的聯(lián)系--在此任何一個主題上,他都做出了嚴肅的貢獻。而且,沿循邊沁的腳步,在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領域里,他是自由主義傳統(tǒng)最強大的代言人?! ∷淖髌钒ǎ骸斗傻母拍睢罚?961,1994);《法律、自由與道德》(1968);《懲罰與責任》(1968);《法律中的因果關系》(與A.M.奧諾里合作,第二版,1985)以及《論邊沁》(1982)。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惱人不休的問題第一節(jié) 法理論的困惑第二節(jié) 三個反復出現(xiàn)的議題第三節(jié) 定義第二章 法律、號令和命令第一節(jié) 各式各樣的祈使語句第二節(jié) 法律作為強制性命令第三章 法律的多樣性第一節(jié) 法律的內容第二節(jié) 適用范圍第三節(jié) 起源模式第四章 主權者與臣民第一節(jié) 服從的習慣與法律的連續(xù)性第二節(jié) 法律的持續(xù)性第三節(jié) 對立法權力的法律限制第四節(jié) 立法者背后的主權者第五章 法律作為初級規(guī)則與次級規(guī)則的結合第一節(jié) 嶄新的起點第二節(jié) 義務的觀念第三節(jié) 法律的要素第六章 法體系的基礎第一節(jié) 承認規(guī)則與法效力第二節(jié) 嶄新的問題第三節(jié) 法體系的病理第七章 形式主義與規(guī)則懷疑論第一節(jié) 法律的開放性結構第二節(jié) 規(guī)則懷疑論的諸多種類第三節(jié) 司法裁判的終局性與不謬性第四節(jié) 承認規(guī)則中的不確定性第八章 正義與道德第一節(jié) 正義的原理第二節(jié) 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第三節(jié) 道德理想與社會批評第九章 法律與道德第一節(jié) 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第二節(jié)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內容第三節(jié) 法律效力與道德價值第十章 國際法第一節(jié) 疑惑的來源第二節(jié) 義務與制裁第三節(jié) 義務與國家主權第四節(jié) 國際法與道德第五節(jié) 形式與內容的類比后記序論一、法理論的本質二、法實證主義的本質(一)作為語義學理論的法實證主義(二)作為詮釋理論的法實證主義(三)柔性法實證主義三、規(guī)則的本質(一)規(guī)則的實踐理論(二)規(guī)則與原則四、原則與承認規(guī)則系譜與詮釋五、法律與道德(一)權利與義務(二)法律的鑒別六、司法裁量注釋附錄一 哈特生平速寫附錄二 哈特已出版著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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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7條)

 
 

  •     
       分析法學是現(xiàn)代性的產物,它一面擺脫神學,一面攻城略地,建立起邏輯自洽的體系,拼命朝科學靠攏。它謝絕了一切超驗的外在權威,把立足點放在了社會事實本身?,F(xiàn)代世界諸神隱退,沖突在不同價值預設的群體中產生。當社會中的人們以自己的利益訴求為對象進入社會,排除分歧謀求合作,自然法中所昭示的共同權威、共享的道德自然無法解決爭議。重新建立社會行動的共同有效標準,實在法在一個較低的平臺上提供了方案。一是形式上,以規(guī)范性為要求,建立起擁有自身邏輯和價值無涉的法律規(guī)范。二是實在法所需要的不過是最低限度內的人類理性,即使追求的利益不同,但可以相互合作,解除糾紛,擁有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合法性取代了正當性,形式合理性奪人眼球,實質合理性無人問津,或者,沒有人無趣到再問這個沒有答案的問題。
      
       分析法學最重要的命題是譜系命題,仍和社會事實相關,它意味著法律是被證實的(posited),法律的有效性來源于某種社會事實的功能。如奧斯丁的譜系到最后就是主權者(而主權者是什么,奧斯丁沒有做說明,似乎可以看做是自然法的殘余觀念),哈特的自然就是承認規(guī)則,承認規(guī)則很好的解決了分析法學所需要的事實,以及法律的正當性問題,前者是因為承認規(guī)則來源于官員的作為義務的履行行為,后者在于日常生活中民眾在認識法律時,必然把某部規(guī)則和承認規(guī)則相聯(lián)系并作出判斷的批評性的反思。但是,承認規(guī)則也是哈特備受攻擊之處,例如,顛覆最厲害的德沃金認為,如果承認規(guī)則是一個譜系命題,則無法解釋為什么它可有道德標準,如果承認規(guī)則不是譜系命題,那它就應該是法律原則。
      
       德沃金的攻擊簡而言之,其一,《認真對待權利》中,社會規(guī)則和規(guī)范規(guī)則的區(qū)分,認為從評價出發(fā)的應該是規(guī)范規(guī)則,因此哈特的法律理論就沒有立足于社會事實;其二,德沃金把承認規(guī)則歸為因襲主義,無法解釋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并非像法律規(guī)則那般全有或全無的出現(xiàn)在案件中;原則相互交叉時,法官要考慮各個原則的分量對比,規(guī)則也有程度上的差異,僅僅是功能上或者效果上的;兩項沖突,原則共存,但規(guī)則勢必有一方會被修改或者廢止。
      
       面對德沃金的攻擊,分析法學派都圍繞承認規(guī)則做文章,但持守的仍是社會事實,分成了強社會事實命題和弱社會事實命題。前者為排他性的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凡法律規(guī)則,必定對應社會規(guī)則,后者為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者,有些規(guī)則雖有義務,但是并無對應的社會事實,可以包括道德。
      
       首先是哈特回應德沃金,一是自己的理論沒有完全排除道德判斷,是包容性的,不是德沃金批評下的單純事實,二是在他的書中并未表示承認規(guī)則所依據(jù)的事實只能是譜系式的,也可以是對立法內容的實質限制。三是哈特還認為法律的不確定性不可避免,并非像德沃金批評說的是確定,哈特在此處提出了有名的開放結構理論。其間的最大特色在于認為規(guī)則不僅僅是形式上的,還可以包含實質內容,所以可以包含道德判斷及價值實質。
      
       哈特后期還進行了“社會慣習”的轉向,拓展了社會事實命題,用以說明承認規(guī)則的權威性,社會成員接受法律是從內在觀點出發(fā)受其約束的社會習慣,這點來反擊了德沃金的規(guī)范規(guī)則與社會規(guī)則的分別。進一步延伸哈特理論的是科爾曼和馬默??茽柭藶槌姓J規(guī)則是協(xié)同慣習,也就是居于社會的人們共享合作行為。馬默的慣習是建構性的,比前者強調能產生行為活動的目的和價值,即是自主性的實踐。
      
       拉茨是排他性的法律實證主義者代表,他通過論證法律的權威性,主張法律具有自身的權威,而且成為權威的理由必然取代其他從屬于權威的理由,是排他性的理由。他重新強調了社會事實命題,并將其認作為分析法學的脊梁,拉茨的法律淵源有立法、判決和社會習慣。
      
       其實,兩者都強調鑒別的法律標準存在于公職人員的法律活動當中,只是拉茨否定法律的法律的義務并非來源于社會慣習,而是法律自身的權威。
      
       分析法學的社會事實命題并非完美,因為既然承認規(guī)范包括了反思性的態(tài)度,即是其中沒有道德判斷,未必不會摻雜價值判斷,另外,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人為可以包含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那么法律的權威和正當豈不成了注水的豬肉?
      
       但是最容易讓人忽視的是,分析法學的社會事實命題并非是從一板一眼的社會經(jīng)驗出發(fā)再推導出一條一款的法律規(guī)則,它是從抽象的社會事實出發(fā),力求歸納總結出一個概念式的法律體系,總而言之,他們延續(xù)了幾千年法理學的唯一命題:“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絕非面向法官,因為正如拉茨所言“某些令法學家滿意的答案對法官可能無益處”。
      
       在現(xiàn)代性的浪潮之下,分析法學力求形成一門“科學”的法理學,如何認識這一問題意識,當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當它將法理學的范圍限定在認識法律而不是形成法律的時候,一方面,我們看見的是古典時期的立法者向現(xiàn)代法律職業(yè)教育者的衰變,這揭示出現(xiàn)代的立法也許只是為了迎合和妥協(xié);另外一方面,當他們遠離了自然正當或者道德權威,換來的是自由主義的平臺,正如哈特和富勒的爭論,都是在維護自由,但分析法學的“惡法亦法”之后是人民道德上的不服從,似乎比“惡法非法”混淆道德與法律在現(xiàn)代社會的語境下更勝一籌。還要說一下的是,在現(xiàn)今分析法學屢遭批判法學等后現(xiàn)代法學攻擊的同時,后者應該感恩的想一想,他們能夠發(fā)出聲音,正是在分析法學維護的自由主義的平臺上才有可能。
      
  •   分析法學多少有點法學衰敗產物的味道,自由主義先于分析法學,而分析法學未必能為自由主義辯護。凱爾森是自由主義者,哈特是社會民主主義者,更多的是一個巧合。只要存在社會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制,哪怕是納粹當政。分析法學家與其說是構建了自由主義的平臺不如說促成了“法律”一詞古典含義與現(xiàn)代用法的最終決裂。
  •   www.douban.com/note/78123356/ 我對開放結構的一點看法
  •   說來說去,問題又回歸到“現(xiàn)代性”了?如你所說“古典時期的立法者向現(xiàn)代法律職業(yè)教育者的衰變”,我們站在現(xiàn)代,回望古典。只是我越來越覺得,或者說有個疑問,既然我們都回不去了,那古典世界對于我們的意義究竟何在?
  •   我當然贊同人們無法回到古代,但這并不代表古典世界的智慧對我們就不再有所增益。如果我們都不是徹底的歷史主義者的話,就應當承認不管在古典世界還是在現(xiàn)代世界,問題沒有改變,改變的是看待問題的方式以及相應的回答。這就給我們提供了站在現(xiàn)代視角打量古典,或者站在古典視角打量現(xiàn)代的機會。明智的立法者的問題從柏拉圖時代一直延續(xù)到今天,如果拋去一些表面的修辭,我們可以看到哈耶克對舊分析法學的批評實質上是柏拉圖式的,那就是舊分析法學放棄了古典的立法者應當明智的追求,把法律降格為主權者的命令。新分析法學與其說是斧正了舊分析法學,不如說是在原來的路上走得更遠,換句話說,是更加的降低了自己的目標以清除舊分析法學中古典成分的殘余。這當然能避免批評,但是相應的我看不出來在知性上新的分析法學(不管是柔性的還是剛性的)還能有什么作為。我認為有必要像德沃金那樣質疑一下哈特:純詮釋性的法學就算是可能的,難道也是必要的么?
  •   KAO.........時間過得好快,現(xiàn)在來回復都過了半個月了,快失去時效了。我肯定不是說新分析實證法學建構了平臺,只是說在哈特和富勒的論戰(zhàn)中,哈特所站的立場恰好能維護自由主義的平臺,至于哈特是個什么主義者,我還真不知道(靈欲分離主義者?哈哈)新分析法學確實是越走越遠,到了拉茨,“刀子”理論一出,法律權威理論倒是得以完善,但是何嘗不是再一次自爆其短。
    如同阿奎那和奧卡姆,法律即理性VS法律及意志,自然法和實證法學的分裂早已有之,到了現(xiàn)代社會,新自然法學有了好多種理性,而新分析法學居然連意志也保留不了了。
    PS:你對開放結構的看法。。。確實只算一點,希望你能寫多一點。
  •   對分析法學的解說很清晰,讀起來很過癮。
    實證主義法學確實像拉倫茨說的那樣是“令法學家滿意的答案卻對法官可能無益處”,從他們建立論證的精致性就可以看出,他們?yōu)榱嘶貞挛纸穑臉嬎甲约旱恼撟C模式,從而樹立起自己的理論大廈,但越是精致會不會越給人一種偏離日常經(jīng)驗的感覺?
    實證主義對有關“文本上的法律”的問題,如內容來源、效力來源的解釋極其到位,但是一進入到“實踐中的法律”的環(huán)節(jié)便不得不拉起遮羞布,法律推理跟法律文本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推理中到底能不能插入道德、政治因素的考量,他們無從下手;這也是讓法官失望的地方。所以,德沃金的難題不能解決,實證主義永遠只是法學家心中的美麗城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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