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652
內容概要
《公司法新解讀(第2版)》是關于解讀《公司法》的專著?!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豆痉ā窔v經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改,修改后更方便了人們投資、更強調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宗旨】第二條 【調整對象】[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股東的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責任]第四條 【股東權利】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第六條 【公司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公司的登記事項]第七條 【營業(yè)執(zhí)照】第八條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公司名稱與公司類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第九條 【公司性質變更】第十條 【公司住所】第十一條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約束力]第十二條 【經營范圍】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范圍][代表行為的認定]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總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qū)別]第十五條 【轉投資】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第十七條 【職工權益保護與職業(yè)教育】第十八條 【工會】第十九條 【黨組織】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濫用股東權利行為]第二十一條 【禁止關聯交易】[控股股東][關聯關系]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jié) 設立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股東人數]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要求][股東資格]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公司章程記載事項][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投資公司]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第二十九條 【驗資證明】第三十條 【設立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文件][設立登記效力]第三十一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第三十二條 【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與驗資證明]第三十三條 【股東名冊】第三十四條 【股東查閱、復制權】第三十五條 【分紅權與優(yōu)先認購權】[分紅權][優(yōu)先認購權]第三十六條 【不得抽逃出資】第二節(jié) 組織機構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不設股東會的特殊情形]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職權】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第四十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股東會會議記錄]第四十三條 【股東的表決權】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的組成】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職權】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第五十條 【經理的設立與職權】第五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第五十二條 【監(jiān)事會的設立與組成】第五十三條 【監(jiān)事的任期】第五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職權(一)】第五十五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職權(二)】第五十六條 【監(jiān)事會的會議制度】第五十七條 【監(jiān)事職責所需費用的承擔】第三節(jié)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 【一人公司的概念】……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七章 公司債券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公支機構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第十三章 附則關聯法規(guī)歸類解讀與應用
章節(jié)摘錄
解讀與應用 [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對應的概念,是指被總公司所管轄的公司分支機構,其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承擔。 [總公司] 總公司也稱本公司,是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總機構。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的概念,是指全部股份或達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所控制或依據協(xié)議受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 是指因為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據協(xié)議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qū)別] 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說是總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都由總公司承擔;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yè)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和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yè)務活動;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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