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社 編 頁數: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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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章節(jié)摘錄
代表按前款規(guī)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第二十四條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第二十五條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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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最新修正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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