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經典判例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知識產權  作者:王振清  頁數: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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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是由北京市三級法院1999年至2010年審結的46件具有代表性的經典網絡著作權案件匯編而成。作為全國的經濟、政治、文化中心,北京始終處于網絡著作權保護和研究的前沿,本書收錄的北京法院網絡著作權經典判例,忠實記錄了我國網絡著作權十多年來的發(fā)展軌跡,也較好地體現了網絡著作權審判的趨勢,既可以為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工作者提供審判、辯護指導,對執(zhí)法機關、法學研究機構非常具有參考價值,而且對互聯網企業(yè)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也很有幫助。

書籍目錄

1.“東方信息公司”主頁抄襲“瑞得在線”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qū)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2.bol網站傳播王蒙小說《堅硬的稀粥》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王蒙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3.財智網深層鏈接“交易走勢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金融城網絡有限公司訴成都財智軟件有限公司4.搜狐網搜索鏈接小說《堂吉訶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劉京勝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5.新浪網以鍵入關鍵詞方式搜索鏈接葉延濱作品《路上的感覺》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葉延濱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6.搜狐網以鍵入關鍵詞方式搜索鏈接葉延濱作品《路上的感覺》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葉延濱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7.首都在線網之個人主頁傳播《考研勝經》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大學生》雜志社訴北京京訊公眾技術信息有限公司、李翔8.“中國數字圖書館”傳播陳興良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陳興良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9.“網易”網站提供歌曲《血染的風采》鈴聲下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10.外國人被控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管轄異議案    ——北京比利奇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訴查爾斯·比利奇11.華夏電影發(fā)行公司指控網站侵犯其對電影《終結者3》享有的獨家發(fā)行權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華夏電影發(fā)行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華網匯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湖南在線網絡傳播有限公司12.“IT工作室”網站加框鏈接“東北人在北京”網站文章不正當競爭糾紛    ——北京鴻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訴沈麗13.音樂極限網搜索鏈接陳慧琳歌曲專輯錄音制品制作者權侵權糾紛案  ——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訴北京世紀悅博科技有限公司14.“書生之家數字圖書館”傳播鄭成思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鄭成思訴北京書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15.網絡購買被控侵權制品侵權糾紛管轄異議案    ——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訴重慶新圖多媒體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鴻翔影視有限公司、北京科文劍橋圖書有限公司16.舞風十雨公司網站之“電子公告(BBS)”欄目傳播小說《惑之年》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母碧芳訴北京舞風十雨廣告有限責任公司17.新浪網傳播何勇著作權及表演者權侵權糾紛案    ——何勇訴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18.龍樂公司等共建網站傳播陳慧琳歌曲專輯錄音制品制作者權侵權糾紛案  ——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訴北京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19.百度網提供搜索許巍等歌曲MP3錄音制作者權侵權糾紛案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20.飛行網利用“點對點”(P2P)軟件傳播胡彥斌等歌曲錄音制作者權侵權糾紛案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飛行網音樂軟件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1.百度網提供《下輩子不做男人》等歌曲搜索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22.中搜網利用“點對點”(P2P)軟件傳播電影《無極》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訴北京中搜在線軟件有限公司23.“網絡秀”網站提供《等咱有了錢》等歌曲存儲空間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北京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網絡秀數字傳媒文化有限公司……

章節(jié)摘錄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鏈接而言,被鏈接內容構成侵權是認定鏈接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根據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對所主張事實的證明能力、目前唱片公司對互聯網上網站使用錄音制品的授權情況、互聯網上網站傳播錄音制品現狀及本案世紀悅博公司所鏈接網站的性質,本案世紀悅博公司所鏈接網站使用的涉案錄音制品是非法復制品的事實顯而易見,可以認定世紀悅博公司所鏈接網站使用涉案錄音制品是侵權行為。本院對正東唱片有限公司關于涉案錄音制品從未授權任何人在互聯網上使用的主張予以支持,世紀悅博公司關于正東唱片有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鏈接網站使用涉案歌曲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世紀悅博公司事先通過網絡搜索功能搜索到相關網頁,與相關網頁建立直接的鏈接通道。其對收集到的有關音樂網站中的地區(qū)、歌手、歌單、歌詞及網站等信息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提供給用戶瀏覽、使用,但這些行為不是對涉案錄音制品的加工和編輯;其事先選定被鏈接的網站和資源,確定下載的步驟、方法,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用戶按照設定的步驟、方法即可從被鏈接網站下載涉案錄音制品,但世紀悅博公司不能完全控制被鏈接網站的資源,一旦被鏈接網站網址發(fā)生變化或者網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訪問措施,訪問要求就會被拒絕。因此,世紀悅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服務本質上依然屬于鏈接通道服務,在其服務器上,世紀悅博公司沒有復制、向公眾傳播被鏈接的錄音制品。但是,正是因為世紀悅博公司設置鏈接的行為,為侵權錄音制品的傳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使用戶得以下載侵權的錄音制品,從而使被鏈接網站的侵權行為得以實施、擴大和延伸,因此,世紀悅博公司客觀上參與、幫助了被鏈接網站實施侵權行為,侵害了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為人僅對因過錯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侵害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后果。是否有過錯,既要看行為人應不應當注意,又要看行為人能否注意。而能否注意,則因人、因事而異。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如何判斷過錯的民法原理同樣適用于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世紀悅博公司關于《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不能完全適用于網絡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睋耍緱l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經警告后仍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時,才應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但是,本條規(guī)定并非適用于提供各種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本條規(guī)定所依據的事實基礎是:作為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本身不組織篩選所傳播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必須借助于技術手段才能對通過其系統(tǒng)或網絡的信息加以監(jiān)控,但技術手段本身有局限性;網上信息數量太大,內容又在不斷變化、更新,要求監(jiān)控能力有限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逐條甄別信息的合法性根本不可能。這是本條規(guī)定只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法處理已知內容而不要求他們對內容監(jiān)控的理由。因此,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是針對難以負擔起對所提供服務的信息的合法性盡注意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的。但是,就本案世紀悅博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世紀悅博公司對收集到的有關信息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選定被鏈接的網站和下載源,設定下載的步驟、方法,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鎖定被鏈接的網站及其錄音制品,限定了下載的地址,從而在自己的網站與被鏈接網站的具體的錄音制品之間建立起了深度鏈接的對應關系;用戶按照世紀悅博公司設定的步驟、方法,只需通過其網站即可從被鏈接網站直接下載涉案的錄音制品。顯然,在其所提供的鏈接服務的情況下,世紀悅博公司完全有能力對被鏈接信息的合法性進行逐條甄別,有能力注意到被鏈接信息的合法性。同時,世紀悅博公司作為專業(yè)性音樂網站,其提供服務亦具有明顯的商業(yè)目的,理應負有更高的對所提供服務的合法性的注意義務。因此,世紀悅博公司不具備作為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所依據的事實基礎,對其過錯及其侵權責任的判斷,不能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本院也注意到,在依法調整技術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糾紛時,應貫徹利益平衡原則,既要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又不至于因保護著作權而阻礙技術的發(fā)展。但在本案的情況下,本院看不到要求提供類似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服務的信息盡注意義務會產生妨礙技術進步、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的結果。

后記

自上世紀90年代末北京法院開始受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案件以來,至今已歷經十余年。十余年來,隨著我國網絡技術和網絡產業(yè)的飛速發(fā)展,北京法院審理的網絡著作權案件一直持續(xù)顯著增長,占全部著作權案件的比例越來越高,其中包含了大量新類型案件、疑難復雜案件,許多案件的審理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反響。北京法院通過網絡著作權案件的審理所確立的一些審判規(guī)則,對規(guī)范我國網絡著作權保護秩序,對促進我國網絡業(yè)健康發(fā)展,對我國網絡著作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起到了積極作用。本書的46個案例,就是從十余年來北京法院審理的數千件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精選出來的。我們希望,通過這些案件,可以全面反映我國網絡著作權審判走過的不平凡歷程,可以為相關人員從事網絡著作權研究和實務、為網絡企業(yè)加強著作權管理提供一本權威、全面、生動的參考案例集。近年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心和指導下,還進一步加強了對網絡著作權審判的調查研究,并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版權局等部門的著名專家,高等院校的知名學者,以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國際唱片業(yè)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著作權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等組織的大力支持下,在部分兄弟省市法院的積極協助下,起草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并于2010年5月正式公布實施。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調研和起草上述《指導意見》的過程中,北京法院還借助與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建立的委托調解機制,在中國互聯網協會網絡版權聯盟、星光互動(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協助下,廣泛征求了大量網絡企業(yè)的意見和建議,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北京悠視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干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網絡企業(yè)均提出了許多有益的意見和建議。借此機會,我們對多年來關心和支持我市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專家學者、行業(yè)協會和公司企業(yè)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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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經典判例(1999~2010)》是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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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0條)

 
 

  •   閱讀完之后,會發(fā)現法院還是會非常比較認真的審理一些案件的。這本書比較完善,基本上表明了北京地區(qū)法院對網絡著作權案件的一個審理態(tài)度,適合初入門的互聯網公司法律顧問。
  •   把網絡著作權的經典判例都收集到了一起,方便查找閱讀
  •   網絡著作權是近年來隨著網絡的興起而出現的新的現象。隨著網絡的出現,作品的傳播形式已經從傳統(tǒng)的紙質過度到網絡,各種新型的侵權形式也出現了。本書收錄了1999-2010年的一些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例,做了精心的編輯,對我們深入理解網絡著作權及其維權有著重要的作用。
  •   還沒細看,但對于關注網絡著作權的專業(yè)人士會很有啟發(fā)。
  •   專業(yè)用書,有參考價值,不錯
  •   不錯的案例分析!
  •   對法律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很大。
  •   比較實用,案例集錦。
  •   案例較新,分析全面。
  •   有十幾頁給我裝訂反了都,然后還有一些紙業(yè)沒有裁開。那段時間很忙,沒有顧得上網調換。。。現在好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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