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

出版時間:2004-7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曉明 編  頁數(shù):820  字數(shù):6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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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處在社會轉(zhuǎn)型期的國家的法律總是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這種變化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法律的不斷修改纂訂。因為,與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的現(xiàn)實生活和法律所調(diào)整的對象相比,立法者的認識能力、表達能力和立法技術總是有限的,“誰在起草法律時就能夠避免與某個無法估計的、已生效的法規(guī)相抵觸?誰又可能預見全部的構成事實,它們藏身于無盡多變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沖上沙灘?”①因此,為了保持與社會生活的適應性,法律就需要不斷地修改,以便更好地發(fā)揮其規(guī)制社會生活的目的。自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1997年對《刑法》進行了全面的集中修訂后,全國人大根據(jù)社會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和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針對帶有普遍性的、突出的而又亟須解決的實際問題,以修正案、決定、立法解釋等方式陸續(xù)對修訂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了若干次的修改纂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亦不失時機地對刑事審判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頻頻做出司法解釋。  伴隨著刑事立法的演進和司法實踐的發(fā)展,刑事法學理論也在不斷地發(fā)展和進步。每一次立法的變動都是一次理論繁榮的契機,刑事法條的修改廢立為刑事法學研究提供了足夠的詮釋空間和生長點,新的理論學說的不斷涌現(xiàn),各種觀點見解的彼此交鋒,逐漸分化離析出彼此的適域與界限,從而搭建起完美精致的理論大廈,推動了刑事法學研究的繁榮與進步。

內(nèi)容概要

《刑事訴訟法學》是廈門大學法學院面向21世紀系列教材之一。幾年來,通過大量的調(diào)查研究,總結(jié)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實踐經(jīng)驗,通過反復討論和修改,我們編寫出這部教材。本教材是集體智慧的結(jié)晶。參加編寫的同志獻計獻策,力爭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奉獻出來,使本書的內(nèi)容更加充實。    本教材的特點:一是強調(diào)刑事訴訟法學的應用性。刑事訴訟法學是應用學科,因此,研究刑事訴訟法學必須注重其應用性。本書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原則,注重對新的刑事訴訟立法進行闡釋,注重對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疑點進行剖析,注重對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注重對最新的司法解釋的分析。二是注意吸收新的研究成果。自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學者們又繼續(xù)關注該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狀況,及時針對執(zhí)法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發(fā)表了大量有針對性、有建設性、富有創(chuàng)新精神的理論著述,這些重要的科研成果無疑對中國刑事訴訟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本教材注重吸收近年來尤其是1997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從而豐富了本教材的內(nèi)容。三是重點問題重點研究。作為教科書對該學科的基本內(nèi)容理應都有所涉及,但并非面面俱到、平均用墨,而主輔結(jié)合,突出重點。本教材在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對重點問題做了比較深入的闡述,而對其他一般性規(guī)則則僅做概述,以節(jié)省篇幅。

作者簡介

  陳立,1954年10月出生于福建省廈門市。1982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1986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曾在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2年。在廈門大學任教20年,兼職律師18年。1997年晉升教授。兼任中國刑法學會理事,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廈門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廈門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員。出版專著3部,主編教材10部,參編各類法學書籍6部,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  陳曉明,1962年8月生,安徽人。1984年畢業(yè)于安徽大學法律系,11999年畢業(yè)于加拿大渥太華大學,曾在位于日本東京的聯(lián)合國亞洲及遠東犯罪防止研修所研修,現(xiàn)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兼任中國刑法學會理事、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從事刑法學和犯罪學的教學和研究,獨著、主編多部學術專著,并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中外法學》、《法學》、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Policing and society等國內(nèi)外重要學術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20余篇,有數(shù)篇被SSCI收錄。

書籍目錄

目錄叢書總序前言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的歷史發(fā)展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的類型  第五節(jié) 刑事訴訟法學  第六節(jié) 刑事訴訟的若干基本理念第二章 刑事訴訟主體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主體概述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主體  第三節(jié) 訴訟參與人第三章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第三節(ji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節(jié)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五節(jié)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六節(jié) 審判公開  第七節(jié) 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八節(jié) 其他基本原則概述 第四章 回避  第一節(jié) 回避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jié) 回避的種類、適用情形和人員范圍  第三節(jié) 回避的程序第五章 管轄  第一節(jié) 管轄的概念與分類  第二節(jié) 立案管轄  第三節(jié) 審判管轄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jié) 辯護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辯護制度的內(nèi)容  第三節(jié) 我國辯護制度的完善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代理第七章 證據(jù)  第一節(jié) 證據(jù)的概念與意義  第二節(jié) 證據(jù)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jié) 證據(jù)的種類  第四節(jié) 證據(jù)的分類  第五節(jié) 證據(jù)的收集、保全與審查判斷第八章 證明  第一節(jié) 證明概述  第二節(jié) 證明對象  第三節(jié) 證明標準  第四節(jié) 證明責任  第五節(jié) 證據(jù)規(guī)則第九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拘傳  第三節(jié) 取保候?qū)? 第四節(jié) 監(jiān)視居住  第五節(jié) 拘留  第六節(jié) 逮捕第十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jié)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與意義  第二節(jié)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條件  第三節(jié)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與審判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節(jié) 立案的概念與意義  第二節(jié) 立案的材料來源與條件  第三節(jié) 立案的程序第十二章 偵查  第一節(jié) 偵查概述  第二節(jié) 偵查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偵查行為  第四節(jié) 偵查終結(jié)  第五節(jié) 偵查程序的其他相關問題第十三章 起訴  第一節(jié) 起訴概述  第二節(jié) 審查起訴  第三節(jié) 提起公訴  第四節(jié) 不起訴  第五節(jié) 起訴階段的相關問題第十四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審判原則  第三節(jié) 審判前程序(庭前程序)  第四節(jié) 法庭審判  第五節(jié) 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第六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七節(jié) 第一審程序的其他相關問題  第八節(jié) 關于審判方式改革第十五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第二審程序的啟動  第三節(jié)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第四節(jié) 第二審程序適用原則的相關問題  第五節(jié) 第二審程序設置的相關問題第十六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節(jié)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任務和意義  第二節(jié) 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三節(jié)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案件的復核程序第十七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一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刑事申訴及其審查處理  第三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  第四節(jié) 再審案件的審理第十八章 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程序  第三節(jié) 變更執(zhí)行及其程序  第四節(jié) 執(zhí)行過程中的其他處理  第五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執(zhí)行的監(jiān)督第十九章 刑事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 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jié)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章節(jié)摘錄

  但是在司法實務中究竟有沒有達到這個目的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應當移送“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有關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在庭前移送法院,這足以使法官形成有罪預斷,同樣會對被告人的辯護造成實質(zhì)性的損失,只不過這些“主要證據(jù)”暫時表現(xiàn)為“復印件或者照片”;而且由于我國并沒有借鑒英美法系關于文字性證據(jù)材料的傳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即使在后來的庭審過程中不再移送主要證據(jù)的原件,法官仍然可以依據(jù)這些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來定案。這進一步說明了移送主要證據(jù)和移送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或者照片在我國司法實務中沒有本質(zhì)上的差別。至于其他“次要證據(jù)”雖然沒有移送,但其原本對公訴方的指控不會造成實質(zhì)性的影響。換言之,在主要證據(jù)移送主義的公訴方式下,法官庭前預斷照樣可以形成,審判的公正性、獨立性依然不能保證。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公訴方式應當進行徹底的變革,從現(xiàn)行的“主要證據(jù)移送主義”轉(zhuǎn)向“起訴書一本主義”,這樣有利于從根本上避免法官形成庭前預斷,保證審判的公正性、獨立性,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刑事訴訟法應當明確規(guī)定: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起訴書不得記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chǎn)生預斷的證據(jù)材料。否則公訴無效,不得再對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斎?,在我國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涉及兩個重要的問題。其一是法官的素質(zhì)要求。雖然由于文化傳統(tǒng)、法治觀念、民主權利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司法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zhì)不高。但是,應當看到,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的逐漸深入,司法資格考試制度和審判長責任制的逐步推行,一批精英法官正在涌現(xiàn)。法官精英化為我國在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公訴方式下,法官正確地主持、把握庭審,依法做出裁判奠定了人才基礎。其二是由于控辯雙方取證能力和取證權限的極度懸殊,辯護方很難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而要想完成有效的辯護,則只能依靠查閱控訴方收集的并且在庭審時提出的證據(jù)。在過去的案卷移送主義的公訴方式中,辯護方還有可能從移送起訴的案卷中獲得一些證據(jù)和有利信息,而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后,由于起訴書不包含任何證據(jù)內(nèi)容,辯護方根本就沒有辦法接近控訴方的證據(jù)資料,也理所當然談不上有效辯護了。這樣看來,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審判活動的公正性,但卻將審判前提的公正性置之一旁。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起訴書一本主義這種具有如此弊端的公訴方式,為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所接受呢?這就是我們下面將要講述的“證據(jù)開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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