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貿易法

出版時間:2012-9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肅元 編  頁數(shù):348  字數(shù):400000  

內容概要

本書從經貿管理類專業(yè)的實踐教學出發(fā),由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法學一線教師編撰而成。
全書共分十章,主要闡述了國際商事貿易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將外國民商法基本理論、判例司法實踐與我國商事法律和對外貿易實踐相結合,反映了國際商法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動向。本書立足于國際商事行為所需要的相關法律知識,把公法和私法的范疇結合在一起,整合知識體系,比較系統(tǒng)地論述了國際商事行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如國際商事貿易法的研究對象、基本原則和基礎知識,國際商事主體,國際商事代理、信托與融資,合同法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勞工與服務、國際支付、國際商貿活動的政府管制與主體社會責任、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等與國際商事貿易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論,有助于讀者學習、理解和掌握國際商事貿易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貿易法的研究對象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貿易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貿易法基礎知識
第二章 國際商事主體
 第一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
 第二節(jié) 公司
 第三節(jié) 跨國公司
第三章 國際商事代理、信托與融資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代理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信托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融資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節(jié) 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節(jié)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四節(jié) 違約責任
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節(jié) 國際貿易術語
 第三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六章 國際技術轉讓
 第一節(jié)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節(jié)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第三節(ji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
第七章 國際勞工與服務
 第一節(jié) 國際勞動雇傭合同
 第二節(jié) 國際勞工標準
 第三節(jié) 國際服務貿易
第八章 國際支付
 第一節(jié) 國際支付工具
 第二節(jié) 國際支付方式
 第三節(jié) 國際保理
第九章 國際商貿活動的政府管制與主體社會責任
 第一節(jié) 國際商貿活動的政府管制
 第二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主體的社會責任
第十章 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爭端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訴訟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承諾的方式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應當以何種方式將承諾通知送達要約人。一般認為承諾的方式有四種,即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履行行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沉默。當要約提出了明確的承諾方式時,受要約人必須采用要約限定的承諾方式作出承諾,才會使承諾有效,除非用其他方式作出承諾沒有給要約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即在一般的情況下,如果其他的承諾方式比要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更為便捷到達要約人時,這樣的承諾方式一般被認為是有效的,合同因此而成立。所以,當要約中存在明確的承諾方式時,承諾應當平等或者優(yōu)先于要約中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到達要約人才會被視為有效承諾。當要約中未明確指定受要約人應以何種方式作出承諾時,一般認為承諾人應按照要約所采用的方式辦理或者比要約要求的更為便捷的承諾方式,同時也可以依照商事交易慣例、商業(yè)習慣并根據當時情形以適當?shù)姆绞阶鞒龀兄Z。 一般認為沉默不構成承諾,其原因在于沉默本身包含著或許是同意或許是拒絕這兩種可能的意思推斷。根據《銷售公約》第18條的規(guī)定,受要約人一般應當聲明或者以其他行為作出承諾,沉默和不作為不構成承諾。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沉默也可構成承諾。如果根據要約或者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要約人可以作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fā)運貨物或者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需向要約人發(fā)出通知。該行為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或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滿足上述條件的,該行為被視為承諾并且在作出行為的同時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笨梢娢覈逗贤ā凡捎昧藝H上通行的做法,不拘泥于通知的方式而可以以履行行為作出承諾。 (三)承諾的效力 (1)承諾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币虼顺兄Z的生效時間在合同法中顯得尤為重要。在這個問題上國際上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即投郵主義和收郵主義,收郵主義也稱為到達主義。 投郵主義的含義是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已經投郵,承諾立即生效,合同也即告成立。這種做法的后果是,即使包含承諾的信件由于郵局的過失在傳遞過程中丟失,而只要受要約人能證明其已經完成投郵行為,合同仍然成立。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的生效時間上主要采用投郵主義,其理論根據在于郵局應當作為受要約人的代理人完成承諾傳遞工作,并排除受要約人在發(fā)出承諾之后仍然承擔不受其主觀控制的郵件丟失可能的風險。同時重要的一點是為了防止要約人在受要約人已經發(fā)出承諾但未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以未收到承諾為理由撤銷要約,阻止合同的訂立,這樣可以使要約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縮短,能夠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 相對于投郵主義,收郵主義則更注重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其含義是指承諾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這樣就使要約人擺脫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合同約束的可能,并將更多的風險交與受要約人承擔,這樣也使受要約人在發(fā)出承諾時更加謹慎,以合理的行為盡可能地規(guī)避這樣的風險。收郵主義一般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這種規(guī)定兼顧了雙方的利益,并且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而在承諾的撤回中,收郵主義相比較于投郵主義而言更為合理?!朵N售公約》和《合同通則》都采納了這一規(guī)則。我國《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笨梢娢覈膊杉{了收郵主義。 (2)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諾不可撤回,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是不符合瞬息萬變的商事交易的需要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條的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才發(fā)生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朵N售公約》和《合同通則》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承諾的生效時間在不同的國家規(guī)定不同。因此對于撤回承諾通知的有效時間的規(guī)定也存在著差異。根據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投郵主義,承諾一經投郵就產生效力,因此承諾人在發(fā)出通知后就不能撤回承諾。但是根據大陸法系國家廣泛采用的收郵主義原則,承諾必須到達要約人時方能生效,因此承諾人在發(fā)出了承諾后仍然可以將承諾撤回,條件是承諾人必須使撤回承諾的通知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或與其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承諾人在發(fā)出撤回承諾的通知時,可以采取更為快捷的方式。

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精編法學教材:國際商事貿易法》從經貿管理類專業(yè)的實踐教學出發(fā),由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法學一線教師編撰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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