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編 頁數(shù):261 字數(shù):24000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聯(lián)規(guī)定”編纂的目的就是為廣大讀者理解與適用法律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將對法律條文的立法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統(tǒng)一運用于對條文的注釋中,突出對于重點法律文件的注釋解讀與應用擴展?!斗煞ㄒ?guī)關聯(lián)規(guī)定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聯(lián)規(guī)定:注釋應用本》精選最核心的法律文件,一站式的法律信息檢索,更多元豐富的注釋解讀,深度延展法律知識應用。
書籍目錄
法律要點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國體】
第二條 【政體】
第三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民族政策】
應用1 訴訟過程中保護少數(shù)民族當事人使用本族語言的自由
第五條 【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應用2 行政法規(guī)等違反憲法時的處理
應用3 其他規(guī)范沖突的解決
第六條 【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 【國有經濟】
第八條 【集體經濟】
第九條 【自然資源】
應用4 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應用5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第十條 【土地制度】
應用6 征地補償?shù)臉藴?br /> 應用7 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設立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應用8 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十一條 【非公有經濟】
第十二條 【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 【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 【生產、積累與消費】
第十五條 【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yè)】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yè)】
第十八條 【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 【教育事業(yè)】
第二十條 【科技事業(yè)】
第二十一條 【醫(yī)療、衛(wèi)生與體育事業(yè)】
第二十二條 【文化事業(yè)】
第二十三條 【知識分子】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
第二十六條 【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二十七條 【機關及公務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維護社會秩序】
應用9 如何判別罪與非罪
第二十九條 【武裝力量】
第三十條 【行政區(qū)域】
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qū)】
第三十二條 【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實用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8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9—112條。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秘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注釋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自主地與他人進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與他人進行交往的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涉及的內容,任何個人、任何組織或單位無權非法干預、偷看、隱匿、涂改、毀棄、扣押、沒收、泄露或竊聽。 應用16 可以依法檢查公民通信的主體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指出,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因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職權。該《決定》明確列舉了本條憲法的規(guī)定。因此,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通信進行檢查。1986年制定、198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即規(guī)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關聯(lián)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2、2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公民的監(jiān)督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pre>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聯(lián)規(guī)定(注釋應用本)》特別針對法律法規(guī)條文理解與適用的需要,突出對于重點法律文件的注釋解讀與應用擴展。多元化的注釋來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立法與司法部門對法律條文的權威解讀以及對法律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等,并且將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裁判要點融入條文應用中。為讀者學習適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提供最便捷的途徑。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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